村里有权收回开荒地吗?

乡村奇缘


按国家规定,农村所有土地归集体所有。

那么除给你划分的责任田外,所属土地全归村集体所有。

照这样的规定,村里是有权收回私自个人开恳的荒地的。(因为没有分划给你开恳荒地的面积和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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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颁行以后,村集体就不再留有集体用地,也不再留存机动用地,一般都全部承包给村集体内的农户、村民。其他一些荒滩、荒地,面积较大的,一般也会另外承包给需要的村民经营种植或养殖,剩下的一些零零散散的荒滩、地块,大多数都属于无主、无利用的荒地。

一般在村民承包地周围的荒地被该承包者开垦利用的,叫作“拾边地”或“拾荒地”,经营权归该承包者所有,受土地承包管理法规的保护;其他一些单独地块的荒地被村民开垦利用的,村集体即使要收回,也要对地块上的农作物、果树、构置物、还有荒地的开垦、改良付出等按规定予以补偿。如果开垦的荒地面积较大,可以与村集体签订一份承包合同,也可以单独要求进行土地经营权确认,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现在村集体将土地收回,大多数情况是集体流转发包。如果村民不愿意将自己的承包地或荒地流转,也可以要求自己承包经营,作为荒地的开垦者,有优先承包经营权,且受土地管理法规保护,也无需土地承包租金;如果是因为建设用地的需要,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其他的收回土地或荒地的情况就很少了,因为作为任何一名村官,肯定能意识到,荒地有人开垦种植总比无人问津导致荒芜一片要更加有利。

对于土地经营管理法规有明文规定的,可以依据这些法规规定来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土地经营管理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村民同样有权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参照历届国务院总理的大会讲话、国务院的规定、农业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办法来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总之,开荒种地,不犯法,受到损失,就有权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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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荒地属于未经开发的土地,在法律分类上属于未利用地。关于未利用地开发,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做出了批准权限规定,但是对于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没有做出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开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要求进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适合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实行其他方式承包。该法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直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该法同时还明确,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从以上规定看,村民开荒应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如果该土地进行发包,作为经营多年的原开荒人,有优先承包的权利。


乡村奇缘


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但不客气地说,关于农村的开荒地于村集体于村干部来说简直是一个“鸡肋之地”,收也难,不收也难。

第一,先说说有没有权收的问题。农村土地已经实行“三权分置”,不管是已经开垦纳入承包耕地范畴的,还是还没有开垦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所有权是国家的,由村集体管理使用。

因此,从农村土地承包法来说,村集体是“四荒地”的管理使用组织,在没有正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有偿承包前的,集体想收回就收回,法律上是支持这种权利的。

第二,有权收与能不能收回是两回事。理想很丰满,但现实却往往又很骨感。在我所知道的农村中,随着农村家庭人口的不断增长,“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确实让不少新增人口多的农村家庭不得不想办设法弄土地,否则就难以维持一家人的吃饭问题。

如果有条件能找到合适的地方,开垦荒地是最直接快捷的一种办法。当农户辛辛苦苦开垦出一片地来耕种后,从法律上说村集体确实有权收回这片荒地重新发包或招标,但现实中的村干部谁也不愿意出这个头去收地。

毕竟农户也付出了自己的辛勤劳动才开垦出这一块地来耕种养家糊口,你又于心何忍去回这块地?如果碰上开垦荒地的是一个比较强势的人,村干部就更不想去惹这种麻烦了。

第三,村一级集体组织的执行力值得研究重视。由以上两点可以看出,村组集体虽然有法律支持对全村的土地进行管理使用,对土地的发包或是招标、流转有一定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在很多地方形同虚设,根本起不了作用。

村委一级集体虽然有法人地位,但执法能力却几乎为零,遇到不讲理的农户开垦荒地,真的不知如何处理,也无法有效处理。想依靠县镇的土地部门来执法,这么多村这么多地也难应付得过来。

因此,如何保障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权力到位,认真管好分配用好农村土地,非常值得好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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