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受到法律追究的謠言應當是什麼樣的?


疫情之下:受到法律追究的謠言應當是什麼樣的?

在被新冠肺炎疫情禍害的春節假期裡,全國人民不僅被狠狠地封印在家裡,順帶的,還被各種謠言擺了一道又一道。“可防可控”、“物資充足”、“吹哨子”、“雙黃連”、“吃雞蛋”、“香油滴鼻孔”“吃大蒜洗熱水澡”,這些輪番轟炸,把廣大群眾謠得神魂顛倒,給防疫工作添了不少麻煩。疫情期間,司法機關處理了不少謠言,有時候越闢謠就讓人越暈。在這裡,我們有必要把“講話”和“造謠傳謠”這兩個詞在法律上的鴻溝挖一挖、扒拉清楚。

<strong>在挖溝之前,我們先要了解一下,造謠傳謠的行為,主要涉及哪些法律責任(部分冷門罪名及理論爭議不贅述)?

1、行政責任:10日以下拘留、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2、刑事責任:尋釁滋事罪,最高10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3、刑事責任: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7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291條:……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strong>那麼,受到法律追究的謠言應當是什麼樣的呢?我覺得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所謂的“謠言”是很容易讓人上當的虛假信息

之所以要處罰謠言,在於謠言的傳播威力大,對社會秩序會造成嚴重影響。傳播威力為什麼會大呢?還在於謠言具有很強的欺騙性,很容易讓人上當,其從外觀上就看起來是真的。所以說,“很容易讓人上當”是謠言值得被法律追究的本質特點。

以“雙黃連”為例。看似權威的研究機構、權威的發佈媒體,加上看似科學的研究結果,一時間就能讓大量公眾信以為真,以為雙黃連真的有預防和治療新冠肺炎的效果,引發了搶購熱潮。這就屬於典型的“謠言”。

相反,不具有欺騙性,不容易讓人上當的虛假信息,就不屬於法律追究的謠言了,既然不具有欺騙性,自然沒有傳播威力,法律自然懶得去管。比如某人說“每天喝一升童子尿就能防病毒”,那這個虛假信息是騙不到人的,人們不會去傳播,更不會真的去喝童子尿,只會罵這人煞筆。至於有沒有欺騙性,則要根據一般正常人的認知能力進行判斷就可。

然而,最讓我擔憂的事情還是發生了:2月5日,一則荒誕的傳言在貴州六盤水傳出,這則傳言稱一頭母豬在生下小豬後開口說話,它說,瘟疫嚴重,只要煮9個雞蛋吃下,就不會得病。謠言發出之後,有人開始煮雞蛋、吃雞蛋。六枝網警獲悉後,立即開展核查,於當日下午找到發佈信息的朱某某……我們同胞的辨別是非能力再一次刷新了我的認知。

2、這個人主觀上就是故意的

不管是《刑法》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都強調造謠傳謠要主觀上是“故意”才處罰。意思是,如果一個人在主觀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是謠言並且傳播可能會造成社會秩序混亂,還故意編造出來、傳播出去,法律才進行處罰。不管動機是出於賣藥、引流吸粉、報復社會還是單純的煞筆,只要主觀上有這個故意,就涉嫌違法犯罪。

還是以“雙黃連”為例。如果發佈公告及轉發的人明明知道其研究成果是不確定的,抱著賣藥的動機,反而玩文字遊戲聲稱雙黃連能“抑制”病毒,這就是主觀上有故意。這種謠言使公眾誤以為雙黃連能預防、消滅病毒,進而在疫情嚴重的情況下還上街搶購雙黃連,可能涉嫌犯罪。

既然法律規定造謠傳謠要主觀上是“故意”才處罰,那麼無意的、不小心傳謠就不屬於法律的處罰範圍,而這種無意的、不小心的人實際上佔據了傳播鏈條上的絕大比例,俗稱“無腦黑”、“跟風狗”。那麼究竟這個傳播者是故意還是無意的呢?主要還得根據此人的文化水平、專業背景、以往經歷等來判斷,這確實又是個難題。

3、對社會秩序造成了嚴重擾亂

最後一個條件在於:法律要對於造謠傳謠進行處罰,還得看是否造成了社會秩序混亂的結果。一般的謠言,如果小範圍內讓大家罵罵咧咧鬧鬨一陣,法律確實也沒精力去管,得達到一定程度才行。比如,某人造謠“本市偷偷來了很多HB人”,造成市民瘋狂全城搶購甚至大批出逃,那就是社會秩序混亂;再比如,“雙黃連”謠言使得老百姓大規模上街搶購藥品,甚至加劇了疫情傳播,那也是造成了社會秩序混亂,這些可以進行處罰。但是,一個謠言如果只是造成了網絡上微信、微博大規模轉發、罵罵咧咧,沒有蔓延到現實社會,我覺得還不值得法律進行處罰。

不說了,點到為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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