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人一刀立马放下刀,然后拿起来砍再放下,是不是被砍的人只有被砍的份呢?

PiXiE她们家老豆


这个问题本身有两个逻辑错误。

第一,以为凡事提前知道犯不犯法,才去决定做不做。有些事是清楚的,比如偷盗、抢劫,我们知道犯法所以不去做,但在法律体系中大多是先有行为,后有判罚,行为的时候很可能由于行为人的法律知识、环境条件等原因不能判断行为的合法性,但只能根据合理性去行为。再者合法性的判断不是由行为人做出的,而是事后由法院做出的。

第二,偷换了“放下刀”和“终止伤害”的概念,你说的这种放下刀明显是继续实施伤害行为的一部分。他放下刀你能拿起来吗?他放下刀是跑了、还是胳膊断了、还是放下刀是为了拿起枪?

被侵害后的防卫和反击行为对防卫人来说有三种法律结果,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以下三种典型情况说明防卫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对方拿刀砍你了,你为了防止伤害一下子致对方于死地,不管结果如何你都是正当防卫。这是因为对方的行为对你是有生命威胁的,为了终止这种威胁,你即使导致对方死亡也是正当防卫。

第二,对方欺负你,殴打你,侮辱你,但不是取你性命也无此威胁,在殴打过程中你拔刀杀之,这是防卫过当。是过程中噢,如果后开你追上去给对方一刀,那就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这是最气人的一种,反正我会杀了他,犯不犯法我都认了。

第三,伤害和防卫过程中或过程后,对方已经不具备继续实施伤害的意图、能力和条件,你对对方做出的伤害行为就是故意伤害。比如对方把你打倒在地扬长而去,对方被你打晕,对方被你制服时,你追到对方家里给他一刀,或者给晕倒在地的他补上一刀,就是故意伤害。

所以正当防卫允许的只是终止伤害发生的行为,动机上不是报复和伤害,而是终止对方的伤害。时间上只能是不法侵害进行时,而不是事后。程度上现在放的比较宽,尤其在不法侵害危急生命的情况下,你做什么基本都是正当防卫的范围。只能针对身体伤害的行为,比如你殴打小偷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人是有情绪的,特别在紧要关头。以前在正当防卫的判罚中大多都判罚了防卫过当和故意伤害,但在上海夺刀反杀案后,这种情况基本得到反转,考虑到紧急情况防卫人保持完全理智的不客观性,即便防卫行为超出理论上的必要程度,也大多会被判正当防卫。对此高法也有新的解释。


lgp3651


乍一看题目,真叫人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不知从何说起。

事实上有这样奇怪的事吗?砍人一刀立马放下刀。既然出手砍第一刀了,说明对方已激起持刀人的怒火,忍无可忍了。怎么会砍一刀,间歇一段时间,接着砍第二刀再放下刀呢?难道是等待看第一刀砍死了没有,还不还手?没死,还手,再续第二刀,再探个究竟。这好像再观赏木偶剧。再说,被砍人难道是个木头疙瘩吗?为什么挨了一刀,无动于衷?第二刀还是束手待毙呢?是正常人不可能这么傻吧。不存在被砍人只有被砍的份之说。

人的忍让是有一定限度的。常言说,兔子不急不咬人。超过一定限度,就像炸药包,导火线燃完了,难道还不爆炸?

正当防卫是无法规定限制防卫时间的。难道纹身男被砍后要给予他正当的防卫时间?难道再给他一次杀电车男的机会?





幸福一家205431403


鉴于评论区经常出现的几个问题,现做出回应。

唉,不知道是我表达不清楚还是什么原因。很感谢大家的热心评论,下面针对几个经常出现的问题做出回答。

第一,成立正当防卫有许多条件限制,针对提问,我分析的只是时间条件。

第二,我的假设都是以题目情景为基础,题目设计的情景就是,行凶者没有放弃犯罪,只是间歇性的放下凶器。

第三,回答一开始,就说明本回答是从法理角度分析,不能因为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就否认这个理论的正确性。比如,有的朋友留言说,警察把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的事情当成了互殴,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但有罪无罪,是不是正当防卫不是由警察来判断的,而是由法官依照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决。

谢谢大家的热心讨论。


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

虽说我国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比较苛刻,实务中还有很多问题,但针对题中情况,是完全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

让我们从法理上来分析。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正当防卫,需要具备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对象条件(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主观条件(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实务中,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焦点与难点通常是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否具备,其中尤以时间条件(即判定不法侵害是否正在发生)为难点。

就拿问题中的情景分析。

焦点与难点就是:凶手间歇性放下刀的时候,不法侵害能否认定为正在发生,还没有结束。对此,我们不能机械片面地分析。

首先,凶手间歇性放下刀,只是一种伤害的暂停状态,随时有可能继续。事实也证明了,其放下刀只是一种“虚假”的表现。

其次,凶手在此过程中并未放弃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故意,他间歇性地放下刀,随即又举刀伤害,完全属于不法侵害正在持续。这样可能会更好理解一点,我们假设他放下刀只是累了休息一下,等他休息够了就会继续行凶。

最后,不管是凶手放下刀的间隙,还是举刀伤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都是处在受威胁的状态,而威胁的来源就是行凶者的伤害行为,只要行凶者没有彻底放弃伤害行为,这个威胁状态就一直在持续。受害者都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即使是在行凶者放下屠刀的瞬间,因为作为受害者,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凶者随时可能继续施加不法侵害,这也是龙哥在跑向车的时候,白衣哥追砍的正当性所在,因为,我们不能确定龙哥是否真的放弃施害,作为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龙哥是回车上取凶器,如果不制止,生命安全将受到严重的威胁。

综上,对于题中的情况,在行凶者间歇性放下凶器的时候,是完全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并且是毫无疑问的。


萧新域


虽然回复里面的人绝大多数是复制粘贴的,我还是决定手打,针对你的问题,思路是对的,按照中国的法律,如果有人砍你,砍完了放下刀,你还真不能拿刀砍他,否则就是防卫过当!因为他放下了。他再拿刀砍你,又放下,这个假设就有问题了,第一,你可以跑,他无法做到一直追你还边砍边放下刀,第二,这个状态要分开说,他第一刀如果砍到你基本你已经没法反抗了,他放不放下你也做不到防卫,第一刀没砍到你,你还能反抗,又不能逃跑,他放下刀以后你还能让他再拿回去再砍你么?如果他放下刀以后试图跟你抢夺。。。只要你不砍死这个傻逼。。也不涉及。所以综合来说,你提出的问题,根本上,是一种激愤言论,而不是正确的有解命题。国家法律上的问题,全民讨论,并要求完善是好的,哗众取宠,煽动情绪就不好了。大家认为呢。


猫咪的爪子


宁可让正当防卫过当,不要让罪犯嚣张。可是我们现在的法律的标准是为了事息宁人,为了消除人民的血性,为了更方便的统治羔羊。


雨林畅想


凶手只有再次拿起刀才能判断行凶没有终止,受害者已经没有机会正当防卫了。

如果凶手放下刀时受害者反击了,受害者的反击又成为了故意伤害。

只有凶手的律师才知道凶手什么时候犯罪终止了。


凤舞九天74717945


判定案件当事者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对案件公平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目前就是在法官当中也不是个个都能正确判定;正当防卫;行为。这是一个十分严重的司法问题。

(1).教育好各级审判人员,提高对判定;正当防卫;正确性的认识,做到能正确判定;正当防卫;。

(2)国家最高法院应当尽快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并且具有有效地指导性。(杜绝提綱式司法解释,提綱式法规会让法官的裁量权过大,导致司法腐败),层层举办学习班以武装司法人员,为正确判案打下基出。

(3)在社会上大張旗鼔的宣传《司法解释》,让《司法解释》深入人心,人人都了解;正当防卫;。老百姓才能真正行使监督权,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腐败。

;正当防卫;的正确判定对保护公民生命安全打击犯罪分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判定过紧,犯罪分子会更加猖狂,老百姓面对生命安全紧极关头却不敢自卫,人民人身安全将得不到有效保护。

只有正确判地正;当防卫定;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者,打击犯罪分子,震摄潜在的犯罪分子。

当前,;正当防卫;应降低门坎,这是当前社会治安环境需要的。


ysc390


想问下

别人砍你一刀,是不是已经构成了故意伤人?

他放下刀但是又打算拿起刀,是不是构成了意图砍人?

而且如果有人要来砍你,首先他有了意图,你是可以反抗的,对吧?反抗过程中,他的刀被你打掉了,难道这个时候你还不能反抗?被动扔刀跟主动扔刀,在这里还区分真的有用吗?

你是站着不动让他有时间拿起刀再来砍你呢?还是赶紧跑,让他追不上你呢?还是直接把他打残呢?

所以,我认为,无论刀是他主动扔掉,还是被你打掉,

①你要用尽全力打他,打死也好,到最后,你最多是坐牢,不会死

②你不反抗,一定死,而且他才只会被判几年然后又出来。

③你把他打半死,然后他坐牢,你活着,有风险他会出来继续重复

④你被打个半死,他要坐牢,然后他出来之后继续重复

是不是很好选了

打死他啊

避开致命伤,宁可吃一点伤,也一定要要了他的命

做事要彻底


富江回来啦


正当防卫,是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前提,既然有人砍了另一个人一刀,即使那个人砍了一刀后就把刀放下不再继续,被砍的人仍然有继续采取“正当防卫”的权力,比如:

被害者有权采取的措施有:1、将行凶者制住扭送派出所;2、拨打110等待警察到来,并将行凶者限制自由防止其逃跑;3、以私人名义直接向侵害人索赔;4、为防止行凶者二次行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直至采取适当的暴力手段。

采取上述措施,应当以制止“侵害继续发生”或以防止“损失难以挽回”为主要目标,只要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就不属于“防卫过当”,根据哲学上的一个常用词叫作“矫枉需要过正”为原理,对侵害者采取必要的教训手段,一般也不会有人认为不正常,关键要看事态的“起因”,谁惹起的事端,理应由谁来承担后果!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有正当防卫的权力,也有另一条规定公民有“紧急避险”的权力,但法律条文并不能将公民的这两项权力阐述的较为仔细,司法认定中主要依靠“公、检、法”办案人员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各种并不怎么统一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并参杂办案人员的一些主观看法,这样得出的结果,有时难免会有一定程度的不理想,甚至歪曲事实,得出枉法的判定。这些都是难以预料的!

所以,生活中的每个人,还是自己警惕点比较好,不能过于依赖所谓的“正当防卫”之权力,也不能依赖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作为实施正当防卫的依托,有些不大的矛盾、纠纷之类的琐事,能避免尽量避免,免得事情闹大了纠缠不清,频添烦恼!“有容乃大”,能躲不妨躲之,和那些“亡命之徒”一类的人讲理,似乎不算理智!


今古杂志


对等反击就是正当防卫,反杀就是无限防卫,谁先动手谁负后果,不存在什么放不放下刀,正义行为不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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