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訛人者》

《治訛人者》

見義勇為,屢遭訛詐。

凡施善者,多有傷悲。

凡訛人者,多難懲之!

前車之覆,後車為鑑。

見義不為,已然為常。

道德淪喪、誠信缺失。

其害甚大,何其悲也!

凡訛人者,皆惡人也。

然則,法難懲呼?

非也。有法可依。

犯名譽者,可訴求止害、複名、賠禮,賠納等。

犯誣告者,輕則可治安處罰,重則可刑事追責。

犯敲詐者,其罰同犯誣告者。

有法可依而難懲。何哉?

或因證據難取。

或因見老不罰。

或因遇事促和。

若正之,則何如?

竊以為,凡訛人實,當重罰之!

唯有此,震其宵小,懾其不為。

人惡人怕法不怕,人善人欺法不欺。

是故,訛人者,唯法正!


《治訛人者》

PS:本來是想針對如何治理、打擊訛人者寫一篇文章,可是開頭後一不小心寫成文言文了。不過大致的意思上文中已經交代清楚了。在此重申一下我的觀點。

訛人的事,危害無窮!不必多說。但是,現實中很少見到嚴厲懲罰這些訛人者,這種新聞都很少見到。這給大家一種誤解——法律並不能拿訛人者怎麼樣。當然,訛人事件存在事實調查難。沒有事實,法律缺失難以評判。但是,很多時候,我發現對於那種已查實是訛人的,有的見到是老人不處罰,有的勸雙方和解。這種做法沒有給社會大眾一個正確導向。只有給訛人者重重處罰,才能震懾那些訛人者不敢再犯。而且,我們並不是無法可依,實際上,不論是從民事、行政、刑事上,我們都有完善的法律對訛人者予苛責。當憑道德不能解決問題的時候,我們不要忘了,還有法律手段。

大家有什麼糾正這一錯誤社會風氣的方法,可以在文下留言,討論。謝謝!

《治訛人者》


對於訛人者進行處罰可以適用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實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幫助。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可能有網友認為這種行為構成詐騙。多數情況,訛人的行為不會構成詐騙的,因為詐騙犯罪構成中要求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主動交付財物。但是被訛者對於這是對方在訛人沒有錯誤認識,更不會主動交付財物,不是詐騙。


《治訛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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