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将房子出售给亲戚,尚未办理过户,还能要回来吗?

将房子出售给亲戚,亲戚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且已经入住,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看到这个问题,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怎么可能要的回来。哲学史上讲究辨证思维,法律也是如此。因此,已经出售的房子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要的回来的。

以案说法:将房子出售给亲戚,尚未办理过户,还能要回来吗?

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已经出售且交付的房子可以要的回来呢?按照以往惯例,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甲乙系夫妻关系,经济条件殷实,名下有多套房产。甲的弟弟丙经济条件较差,从2014年起,甲乙双方便将双方名下坐落于厦门市某小区的一套305室房产无偿出借给丙一家人居住。2016年乙突发疾病去世,在丙的软磨硬泡之下,甲将305室房产以低于市场价出售给丙,丙付清全部购房款并继续居住在305室房产内。2018年,甲的儿子丁无意中发现甲与丙签订的购房协议,才得知305室房产被出售的事实。

丁觉得母亲甲是被丙欺骗才出售房产,售房款明显低于市场价,现房价已经上涨好几倍,遂咨询律师能不能把房子要回来?


以案说法:将房子出售给亲戚,尚未办理过户,还能要回来吗?

笔者认为,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主张返还房产:

第一:案涉305房产系甲乙夫妻共同财产,甲乙双方各享有50%份额,乙去世后,配偶甲及儿子丁均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即甲共享有房产75%份额(包括原本持有的50%),丁享有25%。甲与丁作为案涉305房产的按份共有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之规定,甲在出售按份共有房产时,并未通知共有人丁,侵害了丁的优先购买权。因此,丁有权主张甲与丙的购房协议无效。

第二:本案中,丙系甲弟弟,又长期居住在305房产中,对于乙的死亡、房产的继承人情况不可能不知情,即丙明知房产并非甲一人所有,而是与丁共有。丙购买房产时不仅未取得甲与丁的一致同意,而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其购买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丁有权追回305房产。


以案说法:将房子出售给亲戚,尚未办理过户,还能要回来吗?

综上所述,已经出售且交付的房子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要回来的。对于购房者来说,在购房时一定要充分查看售房者是否有权出售房产,如查看房屋所有权证书、婚姻关系、是否有共有人等,如果房产有其他共有人的,一定要经过其他共有人共同签字、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等。另外,购房时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的30%,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恶意串通购房的嫌疑,将来发生纠纷,就可能发生本案房产被要回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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