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达成结算协议后再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达成结算协议后再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达成结算协议后再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承、发包双方达成结算补充协议后又就剩余工程签订了备忘录,发包人在该备忘录中就部分漏做项目、环评验收费等提出了异议,但却并未提及扣除延期违约金的问题,照常理推断,应视为双方事实上在结算过程中达成了不予追究延期责任的合意。

案例1075.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民)终字第347号“上海固创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浦东国际公司与固创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浦东国际公司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工程经有关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固创公应当依约支付工程款项。浦东国际公司与固创公司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采固定总价合同计价方式,约定的合同价款为1518万元,2011年2月24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结算补充协议,约定在1518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合同范围外的工程量工程款107万元,合同的结算价最终确定为1625万元。上述补充协议及结算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固创公司要求进行重新审价缺乏相应依据。

固创公司认为浦东国际公司逾期竣工225天,请求判令浦东国际公司承担延期竣工违约金8125万元,法院注意到,一方面,即使逾期的事实存在,双方在结算补充协议等文件中,均未提及逾期竣工违约金问题,也没有证据表明固创公司就此进行主张,应视为结算协议对此均已涵盖,另一方面,本案又确实存在增加了合同外的工程量的情况,固创公司现提出该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一步而言,即使存在违约事实,固创公司主张浦东国际公司违约的请求权,已超过诉松时效。


「建设工程」达成结算协议后再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不予支持


关于固创公司主张的工程延期违约金应否获得支持?二审法院认为,首先,系争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延期违约金是以抵扣工程款的方式支付,故如果上诉人主张该笔违约金,理应在工程款结算时提出抵扣要求。而本案中,双方于2011年2月24日达成了结算补充协议,对系争工程款的最终结算价达成了合意,又于2012年1月12日就剩余的57万元签订了备忘录,上诉人在该备忘录中就部分做项目、环评验收费等提出了异议,但却并未提及扣除延期违约金的问题,按照常理推断,应视为双方事实上在结算过程中达成了不予追究延期责任的合意。其次,系争工程于2011年4月28日通过竣工验收,即使上诉人主张延期违约金,也应当自该日起两年内提出请求,现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曾对其主张延期违约金,上诉人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在工程竣工后提出过相应请求,原审认定上诉人的延期违约金请求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结合以上两点理由,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应承担45万元延期违约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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