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假离婚规避限购,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苏州中院案例)

相关案情:

陈某和盛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是2018年3月25日前办理过户手续,且约定陈某可以要求将房屋登记至他人(仅限陈某的近亲属)名下。陈某恰恰分别于3月6日、3月14日分别与王某、孙某办理了离婚、结婚登记。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为2018年3月25日。2019年4月9日陈某、王某的暂住登记信息均显示两人暂住地址一致。王某、孙某在一审时拒不参加诉讼.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于2016年10月4日起实施,其中第二条载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争议焦点:

一、陈某与王某离婚后再与孙某结婚的行为是否系为规避房屋限购政策;

法院认为,涉案购房合同系陈某、王某与盛某所签订,合同签订时陈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案涉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为2018年3月25日,而陈某恰恰分别于同月6日、14日分别与王某、孙某办理了离婚、结婚登记,时间点前后连续紧密,再结合一、二审中王某、孙某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以及2019年4月9日陈某、王某的暂住登记信息均显示两人暂住地址一致,据此本院认为,陈某与王某离婚后再与孙戟结婚的行为系为规避房屋限购政策。

二、涉案合同应否继续履行,即陈某是否有权要求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本人或其与孙某共同名下。

法院认为,因陈某与陈某的近亲属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点均无购房资格,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盛某据此有权解除合同。即便陈某现已满足购房政策的条件,但其并未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点具备购房条件,且陈某的该项诉请亦系在盛某解除涉案合同之后提出的,故法院对陈某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房屋买卖」假离婚规避限购,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苏州中院案例)

律师评论:

以假离婚规避限购政策为由解除合同对交易双方均存在风险

对买房人:如果卖房人有确切证据证明买房人是假结婚,则没有义务配合买房人变更合同主体。因为买房人假结婚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可能被认定合同无效,即便认定合同有效也因违反政策会认定不具备履行条件,卖房人没有义务配合买房人从事有违公序良俗的民事活动。

对卖房人:在卖房人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买房人是假结婚的,卖房人有义务配合买房人在网签时变更合同主体。否则,则可能被认定为怠于履行合同,甚至构成逾期和根本违约。

《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房屋买卖」假离婚规避限购,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苏州中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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