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市:規範“線上線下”銷售價格 打擊價格違法行為

2月22日,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關於規範疫情防控期間“線上線下”銷售價格行為的通告》,規範“線上線下”銷售價格行為。


咸寧市:規範“線上線下”銷售價格 打擊價格違法行為

線上銷售要合規


根據咸寧市新冠病毒肺炎防控有關要求,自2020年2月18日零時起,嚴禁城區居民自行外出購物,廣大居民可通過電商平臺網購、代購員代購等“線上線下”方式購買基本生活物資。2月22日,為規範“線上線下”銷售價格行為,尤其是團購套餐價格行為,確保基本生活物資價格穩定,打擊價外加價、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發佈《關於規範疫情防控期間“線上線下”銷售價格行為的通告》,《通告》內容如下:

一、本通告“線上”銷售主要指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APP程序等平臺,公示價格信息供消費者選擇,並通過平臺完成訂單提交、交易支付等流程的銷售方式。本通告“線下”銷售主要指在實體店面通過電話預訂、代購員代購等方式,直接完成交易流程的銷售方式。

二、“線上線下”經營者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北省價格條例》《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電商平臺和經營場所,標明商品品名、產地、計價單位、銷售價等,對於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一併標明。有“線下”門店的,“線上線下”同類商品價格應當保持一致。嚴禁價外加價、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合理制定銷售價格。“線上線下”經營者應根據進貨成本、商品質量、合理利潤等因素,與就近區域市場同種商品價格水平大體相當的原則,確定銷售價格,不得相互串通、囤積居奇、哄抬價格。

四、規範套餐銷售價格行為。“線上線下”團購套餐的商品應以基本生活物資為主,團購套餐品類搭配應該符合實用、經濟、急需的原則,非市民必需消費品不得列入團購套餐進行捆綁銷售。團購套餐除標示總價外,應當分別標明套餐內各商品名稱、銷售價、數量(重量)等,套餐總價不得高於各商品銷售價格之和。不得以只提供團購套餐,而不讓自主選擇,強制或變相強制銷售。

五、提高配送服務質量。“線上線下”經營者要加強配送質量管理,不得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要根據經營配送實際,控制訂單數量,以免訂單積壓。要履行價格承諾,及時將訂單配送到位,積極回應消費者訴求。

六、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的,市場監管部門將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依法從重從快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七、湖北省有關部門宣佈疫情結束之日起,本通告自動停止實施。(中國食品安全報網記者胡毅、熊源、通訊員周毅宏、鄒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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