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邦志律师讲法律故事
「可知在线」有幸回答「如何解决股权激励中财务透明度和财务安全性的矛盾」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理论依据
1、股权中具有股东身份的情形股东知情权包括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的权利。
近年来,我国股东知情权纠纷不断增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有发生。
在非上市公司中,通常表现为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或执行事务的股东侵犯非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的知情权,并使其收益权被全部或部分剥夺。
《公司法》第3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权中不具有股东身份的情形
合伙人系不具有股东身份,但出资享有公司的净利润或超额利润分配的人。相比股东来说,合伙人的利益更易受到伤害,因为股东的权益受公司法保护。
财务不透明的原因
成为合伙人前大部分人会有一定的疑虑,那就是怀疑公司财务不透明。那么,为什么会有不透明的现象呢?
1、大部分公司涉及到内与外的两tao账,外账公开会涉及税务风险,内账公开会有利润风险。
2、合伙人身份的问题。如果涉及外部的合伙人,那么财务透明后,有可能将核心的诸如采购价格,成本费用等核心数据外泄风险。
3、不能让人知道的费用。企业里有些费用肯定是越少知道的人越好。
对策措施
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合伙人。
合伙人的查看财务报表权利不受公司法保护,所以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但是从激励的初衷上,又要兼顾合伙人股权如果不能落到实处,就很难留住核心人才,而失去了股权激励的价值。
那么可以采用如下的方式:
(1)转变核算基数,以销售收入为基数。我们如果采用利润基数方式,受到质疑的可能性就很高。在一些公司支出上,也会容易出现矛盾。那么以销售为基数的方式,一般也是大家都能公认的,一般情况下也做不了假。
(2)新成立合伙企业。
将合伙人成立新的合伙企业,将一部分业务放在合伙企业之中。
(3)委托会计所进行审计。
多方共同出资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告知各方,用第三方公信力确定真实性。
(4)阶段分配规则。
以某一项目阶段来确定分配,比如200万以上部分30%,400以上部分50%,建立公开化的以项目为主线的分配规则。
总结
综上所述,企业在考虑经营风险的同时,只有做好制度设计,才能有效地回避风险,并能起到股权激励的应有价值。
(完)
我是:可知在线,10年上市公司岗位经验,专注职场伦理分析解读。
可知在线
问题专业,尖锐普遍。股权激励是许多企业在管理中应用的方法,实践中,股权激励必须透明,方可取得到员工信任,参与激励,这,对于企业管理水平要求较高,企业经济效益不可跳跃不定。诚信是企业经营过程中最重要的前提,是企业在商场立足之本,激励机制方可执行。激励机制与财务安全没有矛盾,方法在于规避相关重要指标,这个指标的规避目的不是隐瞒,而是出于公司安全、市场竞争,如:成本结构、产品配方、员工薪酬等。此外,既然激励,激励对象就是企业优秀者,优秀者必然具备相关素质,此外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在法律上有理有据控制。
东方长啸
公开公正,清清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