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申报≠延期纳税

发现实务中还是有很多纳税人经常会把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混为一谈,需要明确的是,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延期申报

概述

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基于法定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延长一定的时间,并在核准后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适用情形

而对于上述提到的法定原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通常包括两类: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对于确有困难的理解,实务中常见的主要就是由于纳税人财务处理方面的原因,比如,由于纳税人可能适用了新的会计准则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结账、未能准确及时的计算出应纳税额等。

而对于不可抗力的理解,通常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等,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延期申报还有一种特殊情形,那就是当上述不可抗力的情形涉及面较广时,如果涉及到区域性或者甚至全国性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时,比如这次的新冠肺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也及时发布了税总函〔2020〕27号文,文件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并且,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很显然,这是一种特殊时期“特事特办”的延期申报情形。这种情况下的延期申报豁免了纳税人正常情况下未按要求办理延期申报时可能会面临的惩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纳税人补办延期申报手续时,就仍然还是要按正常情况下延期申报的要求办理。

申请时限

对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即在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

而对于面临不可抗力因素的纳税人,通常情况下也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但是,如果纳税人确实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也可以不用在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核准,可以延期办理申请核准。

申请材料

随着放管服工作的不断推广,纳税人办税也越来越便捷。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的,需要提交的主要材料内容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即可,并且很多地方的税务局也开通了线上申请服务。此外,如果去服务大厅办理的,还需要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审批时限

随着一系列“放管服”工作的全面推行,行政许可程序也越来越简洁,但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文的规定,税务行政许可仍保留了七项内容,其中就包括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以及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值得一提的是,原先纳税人延期申报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时限为20个工作日,而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文的规定,对纳税人延期申报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延期期限

对于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明文规定,按国税函〔2008〕409号文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如果参照理解的话,办理延期申报最长期限最长也应不超过三个月。

预缴税款及结算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换句话说,当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通过后,纳税人需要先在正常的纳税期内预缴税款。显然,这样的规定首先也是为了确保税款能够均衡入库。

当纳税人在纳税期内预缴了税款后,还需要在最终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延期内对之前预缴的税款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预缴税款,就自然会存在少交或多交的情况,按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所以,纳税人并不用担心少预缴税款会有滞纳金的问题,但是,当纳税人多预缴的时候,税务机关不仅占用了纳税人的资金,并且占用的这部分税款资金,纳税人还不能获得相应的利息,这就需要我们的纳税人注意了,应尽量避免多预缴,纳税人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尽量预缴和实际税款相当的金额,而如果采用核定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加以核定。

逾期未申报后果

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可能导致纳税人无法再进行网上申报,而需要去现场办理。其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再者,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文的相关规定,可能还可能会影响企业纳税信用评级,等等。

延期纳税

概述

延期纳税,全称延期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延期缴纳的情形。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适用情形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申请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但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此外,还有一些细节需要注意,按国税函〔2004〕1406号规定,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换句话说,对于当期的货币资金余额,注意不仅仅是银行存款,还包括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但是,比如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监管账户的资金就不应包含在其中。而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的计提数,而不是实发数。

审批时限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

同样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值得一提的是,可能是考虑到延期缴纳税款需要级别更高的税务机关核准,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文只是规定缩短了延期申报的期限,而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期限并没有缩短,还是适用原来的20日内。

延期期限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逾期未缴纳后果

比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再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也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由此可见,相对于逾期未申报,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惩罚力度也要更大些,轻则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滞纳金,而重则可能就会直接面临刑事责任。

Jery小结

由于实际工作中,税款申报和税款缴纳通常在一个环节一起处理了,所以我们的纳税人很容易把申报和纳税当成一件事,进而就会直接把延期申报也理解成延期纳税了,但事实上,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是两项不同的法定内容。再次明确,延期申报≠延期纳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