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诉讼的几种变数

疫情期间,大家都被迫宅在家中,有的人将这段时间过得分外惬意,而有的人却万分焦急。最近有朋友致电栏目电话进行咨询,询问法院什么时候才能正常的工作。小编整理起电话记录,发现有这样问题的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立案的,一种是还没有立案的。

例如,李先生在春节前因为借贷纠纷已经在法院立案,年前借款人答应大年初十到法院调解。可是刚过了年,借款人告诉李先生,因为春节期间饭店生意惨谈,没有办法支付调解款,另外根据北京市高院的统一部署,现场开庭统一延期进行,也不可能去法院当着法官的面调解,这可让李先生为了难。

疫情期间,诉讼的几种变数

和李先生一样,张大妈春节前因为赡养费的问题起诉了自己的儿子,春节后张大妈却迟迟得不到开庭的通知,她不知道什么时候法院才能开庭解决自己的问题。李先生和张大妈的案件,从表面看面临同样的问题,实际上却大不一样。

首先李先生的案件因为案值的原因,案情相对复杂,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审理时限是在立案之日内6个月内审结。而张大妈的案件因为案值小,比较简单,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审理时限是立案之日3个月内审结。

疫情期间,诉讼的几种变数

李先生的案件比较复杂,可以适用案件中止审理。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李先生可以自己申请,法院也可以依据职权,根据“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的规定,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这既不会影响时效,也不会影响审理期限。待疫情缓解后,法院正常开庭,将后续的审理时效续上即可。而张大妈的案件比较简单,权利义务明细,争议又不大,网上审理,是一个好的方法。

疫情期间,诉讼的几种变数

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时,还是会有很多变数,现实生活中,李先生的承办法官和他商量,如果他能够和借款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签字后邮寄给法院,最终法院出调解书,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双方调解不成,鉴于案件比较复杂,云模式“网上审理”比较困难,法官建议李先生撤诉,等疫情过去再起诉。李先生不愿意调解,他接受了法官的建议,提出了撤诉的申请,法院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了撤诉的裁定。李先生同意撤诉,属于个人处分权利的行为,也是对法官工作的一种体谅,当然他也可以选择诉讼的中止。而张大妈的案件相对简单,因为此类案件属于典型的诉前调解的案件,调解员通过电话的方式,和张大妈以及他的儿子通过电话沟通,了解双方的调解意向,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通过云模式“网上审理”,判决儿子支付张大妈赡养费。

通过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困难是有的,但是总有变通的方法。而对于春节前还没有立案的当事人,有的担心诉讼时效的问题,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烦恼,这也有解决办法。

疫情期间,诉讼的几种变数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其中就包含“不可抗力”。疫情是不可抗力,所以当事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中止。只不过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要诉讼时效中止不是无限期延长,法律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也就是说,当疫情缓解后,诉讼时效只有6个月的时间了,要抓紧。第二个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此时没有立案,不可能向法院申请诉讼时效的中止,只能在起诉时提出,这就需要证据。比如中央关于调整复工日期的文件、地方的政策、当地社区的通知、当地法院的通知、单位复工的通知等等,这些都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有力证据。

另外,各地法院也提出了各种便民的诉讼服务方法,比如北京法院可以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www.bjcourt.gov.cn)、“北京移动微法院”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可选择邮寄方式立案,邮寄立案时请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只要进行了相应的操作,带来的效果是时效的重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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