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遞交了辭職報告後未來上班,公司按曠工辭退我,合理嗎?

小魚刺-改


正常情況下,勞動協議上有一條,提前一個月辭職,不知你們那有沒有!


求佛


我遇到過更奇葩的事,公司裁員,把我們這些沒有關係也不會跪舔的人辭了,所有手續都辦完了,半年後,公司老總給我打電話,說我工作沒做完,我說我都離職這麼久了,什麼工作沒做完?要不然這樣,這段時間你算我正常上班,給我發工資我回來把沒做完的事做完。然後他又說我沒跟人辦交接,沒教人怎麼做我的工作。我就笑了,我問他,公司當初辭退我的時候你有沒有安排人接手我的工作,有沒有安排人跟我辦交接?沒有,都沒有,只顧著匆匆讓我離職給人挪位置,現在事情幹不好了還打電話怪我。我的離職手續都有你簽字,沒人和我交接視為公司另有安排,跟我不再有半毛錢關係。咔嚓,他電話掛了。唉,遇到這樣的領導也是無奈啊。


蜀郡一小卒


合理。提交辭呈,並不意味著你可以一走了之,你在提交辭呈後未到該企業正常工作,已經違法了勞動法相關規定,該企業可正常辭退你,無需給予你任何補償,你這算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啊。

1.根據勞動法規定,辭職應當為提前30天提交辭職報告,並在30天完成工作交接,期間無論有沒有接班人交接你工作,30天期限滿後,可以正常離職。

如果處於實習期,應當有提前三天告知義務。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即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正式建立勞動關係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你目前僅僅是提交了辭呈,並未向用人單位正式離職,已經觸犯了相關法律規定。

如果你有證明是由於病條(有醫院病歷證明,三級以上醫院),或者能夠證明該單位有不當原因,造成你選擇提前辭職,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相關文件請參考《勞動法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

辭職並不意味著你可以一走了之,所謂那人錢財,忠人之事。這不僅僅是為了工作,也是最基本的職業操守,也是最能體現一個人的人品道德以及對待工作的態度。

總結:予人玫瑰,手有餘香。工作中應當有始有終。看似世界很大,其實圈子很小,你這樣的一走了之,不僅僅是對企業的不負責任,也是對你自己的不負責任,還希望你能夠多多瞭解關於勞動法方面的知識,讀萬卷書,行萬里路,公道自在人心。


筆記簿杏豆


正常情況是提前30天提交辭呈,不管企業同不同意,30天后你就可以正式離職。當然你也需要配合企業做好工作交接。

我估計你說的情況是提交辭呈,也沒請假就不去上班了。這種情況企業當然是有權力開除你的。因為30天以內在辦理完離職手續之前,你還是需要遵守勞動紀律的。畢竟這段時間是帶薪的。也就是說你不能無故曠工、遲到和早退。不是說我不要工資就可以不去的。

很多人在提交辭呈之後會請一個長假,把剩餘年假用完,最後留點時間完成工作交接就好了。一般領導也不至於小氣到不批,既得罪人又沒啥用,因為人家可以磨洋工,出工不出力沒啥用嘛。

當然,單位一時找不到人頂替你,也可以徵得你同意的前提下把時間延後。

另外,就是要配合單位做好工作交接。雖然是你個人的努力和付出,但是在職期間本職崗位上的項目資料,文件和成果,都要留給單位的。未完成的項目,也要移交。不配合的話,單位有權不給你辦離職。造成損失的,還有權起訴你追責。

遵守勞動紀律,工作交接,是一個員工最基本的職業操守。


南華山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本人辦理勞動力案件10年的經驗。根據你的提問,原則簡要,答覆如下。

第一,你的提問需要先搞明白兩個點,,你離職的原因是什麼?;你提問這個問題的目的是什麼?你自己辭職也好,單位按曠工處理也好,總之與雙方是解除了勞動關係。如果你只是為了解除勞動關係。目的已經達到了。在這種情況下,你在提問單位按曠工處理是不是合理?還有實際的意義嗎?

第二。你提交辭職報告,解除勞動合同,你的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是什麼?決定了你什麼時候可以離開單位。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在工作期間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就是在這種情況下,你提交辭職報告以後應當30天以後才能離開單位,否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2,如果你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以單位有過錯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你在通知單位以後,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3,最重要的就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什麼?根據你辭職報告上寫的原因而確定。

第三,單位按礦工處理,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以產生的法律責任。

1,勞動者如果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的離職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

3,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單位按照勞動者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是無需勞動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

第四,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以及是否屬於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產生糾紛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予以解決。

總結建議。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首先自己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任一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你交了辭職報告,然後就沒有再去上班,單位以曠工辭退了你,你問是否合理?

這裡有二個問題需要問你:

一,你為什麼原因辭職?是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或合同到期了你不想幹了,如果是這二種,你只要交了辭職報告,單位沒有任何理由開除你,相反,如果單位開除你,你還能得到一筆補償金。

二,如果是你單方面不想幹了,找到更好的單位,而合同還沒到期,你只要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報告,不管單位批不批,過了一個月你就可以走人,不存在有沒有交接事項,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

以上建議希望能幫到你。


鱷魚吃人


當然是合理的。

因為如果說沒有批准,你馬上可以不用來上班就。不來上班了的話,那就屬於曠工。

按照勞動法來說,如果說企業拒絕離職申請,那麼你可以在30個工作日之後自動離職。

這種情況下是符合規矩也是不能算你曠工的。但並不代表你填了離職報告就可以馬上不來上班的。

因為一個員工離職之後需要做工作上的交接,還需要新人來做相應的工作對接。如果你交了辭職報告馬上就不來了,那麼工作交接上就會出現空缺,而企業也會因此受到相應的損失。

雖然說大部分勞動法是傾向於員工一方,但事實上還是有很多條款對企業也有一定保障的。

類似像你提出的這樣的情況,其實就是勞動法對企業的保障條款之一。

工作是相互的。你需要在企業上找到合適的崗位,通過工作來換取報酬。而企業也需要大家都來遵守相應的規章制度。

如果人人都像你這樣,交個離職報告就馬上不來了,那麼企業就沒有任何保障可言。

這種現象並不是一個社會想要看到的正常現象。

況且單從為人做事的角度來說,就算你離職,我覺得應該也需要有始有終吧。

像你這樣的行為,其實就是典型的不負責任的行為。我相信不只是你辭職的這個企業對你會有不好的評價,如果說你一直都是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那麼在任何企業也不會受到待見。

既然你已經做出了這樣的行為,那就坦然接受這樣的結果吧。


職場大俠知陽


合理呀,你只提交了辭職報告,辭職報告上面的日期有到嗎?你的辭職報告流程走完了嗎



申請離職後,做好工作交接,這是基本的職場素養.

你在一個公司上班,肯定是獨立完成某項工作,.你提出離職後,你的工作崗位要有人頂替,公司安排需要時間,你手上工作的進度,要與交接人交代清楚.

有的人會說,憑什麼我要交接清楚,離職後我就不是這公司的員工了,工作做不到位與自己也沒有關係.這樣想那你就錯了.

首先老闆們的圈子很多是互通的,你在這家公司的表現,新公司的老闆也會知道.沒有一點工作素養,你在某個行業是很難混好的.

其次,我們進公司的時候,花了時間和金錢培訓我們,才讓你勝任了工作,你才會有跳槽等資本.當你離職的時候,為什麼就不可以將工作交接清楚呢?



按照勞動法規定,提出離職後30天才可以離開公司.

員工提出離職30天后,辦理離職手續,這是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是為了保證用工單位和員工的權益.

你遞交離職報告,還沒有辦理離職手續,就還是公司的員工.沒有去上班,就是曠工,就可以按照曠工辭退你,有一些還有的權益也就無法得到了.



當然這期間你有事,還是可以按照流程請假,哪怕是請假到離職日期到也可以,那就看你的請假理由夠不夠充分.


二貨之年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報告後就不再上班,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曠工為由作出辭退決定究竟合不合理,還要看勞動者當時所處的具體情形而定。

(一)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的履行期間,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二)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的正常履行的情形下提出辭職,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辭職的時間作出的強制性規定,是立法者充分考慮了用人單位權益,對勞動者辭職的隨意性作了充分的限制,避免給用人單位因人員缺失而對生產運營產生不利影響。

法律、法規是一柄雙刃劍,它即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也充分保護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作為勞動者,選擇合理合法的方式,遵循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序離職,不僅彰顯出勞動者極佳的職業道德和操守,從而避免勞動爭議的發生,對於勞動者的個人信譽不會因離職而產生負面影響。


青楊樹A


你提供的信息量比較少,現就可能的情況,解答如下:

1、遞交書面辭呈即視為離職的情形,辭職的正當理由包括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未依法繳納社保等,以這些情形作為辭職理由是可以馬上離職的,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以曠工為由開除員工。

2、以不適應工作等其他原因為理由辭職的,如果未獲得用人單位同意或者用人單位同意若干天后辭職的,那麼,勞動者當場離職,就可能被視為曠工。

3、曠工也未必直接導致開除,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相應程序,才能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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