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的物業該不該收取停車費?你怎麼看?

快樂的人27139668


物業管理費與停車管理費看起來接近,但服務主體是不一樣的。物業管理費服務是小區全體業主,停車管理費服務部分有私家車並停在本小區的業主,有的業主沒有私家車,有的業主有一臺車或幾臺私家車,如果沒有私家車主承擔多臺私家車業主物業費用,顯然是不公平的。

物價局在制定物業管理和停車費標準時,是獨立計算成本的,並沒有包含關係。




老張說地產


首先我們要明確的是,小區物業是可以對於業主停車收取費用的,但前提是必須經過業主委員會同意,並且所受的費用用途必須公示,讓大家知道錢用在哪了,一般會用於公共部位,如公共停車場的修繕、公共設施的維修保養等。

如果小區物業沒經過相關部門批准登記,而且不說明不公示停車費用於什麼地方了,那這就是明顯不和規定了,業主可以拒絕繳納停車費。

我國《物權法》有明文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所以說小區停車收費合理不合理得分情況去看。

最後附加一段說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在您停車被收費的時候您要注意他給你開的收據費用項目是停車費還是管理費。如果只是停車費那不好意思如果您的車在停車過程中出現問題比如被剮蹭之類的,物業是不負責任的。如果是管理費他就要負相應的管理失職的責任。

希望我的答案對您有所幫助。如有不同意見歡迎批評指正。


Hello小爺們兒


住宅物業小區收取停車費,無論是該不該合理不合理?都是老生常談的問題。

小區收取停車管理費,跟車位的產權所有權根本就沒什麼關係,只要小區存在車輛管理行為,有小區的秩序維護員,自車輛進入登記、有序停放提醒,日常巡查等投入人力物力開始,就該收取管理費用!

進飯店點一桌子菜,哪有不掏錢的道理?

小區的停車費,除產權車位外的固定使用車位,一般都收取固定的停車費,這個停車位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車位費,二是車輛管理費,也稱為車輛服務費。車輛服務費是所有車位必須繳納的費用。

不少人認為,小區公共車位未得到業主允許收費是違法,持這種看法的人根本不知業主的權利從何而來。

在每位購房人簽約購買房產之前,作為唯一的大業主:房地產公司已經與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其中已經對小區在交付後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期間,停車管理約定了收費管理的相關條款!

甚至在合同中還約定了具體的收費價格,如果是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小區,在收費價格條款後面會加一句話,具體價格以物價局批覆為準。

住宅物業小區對停車管理收費是有法律支持的,是有合同約定並生效的!

個別小業主口稱沒有業主同意不得收取停車費的依據明顯站不住腳,因為其簽署的購房合約中,某些條款已經約定同意遵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各項約定。收房後再說停車收費不合法就明顯的可笑了!

有買香蕉退香蕉皮的嗎?

如果小區業主對停車收費標準有疑議,可以在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之後,對收費標準重新擬訂或取消!並按雙過半的要求全體投票表決,按這樣的程序方有效!

提問人人提到了另外一個問題,物業公司從綠地開闢了部分停車位,且已經造成了事實,這可怎麼辦?


首先物業公司毀綠開闢停車位,有無得到委會的授權?如果沒有業委會、是否在小區內發出徵詢業主意見通知?如果以上行為缺失,就犯了程序上的錯誤。

這個問題可大可小,如果將來小區業主委員會組織對毀綠開闢車位一事表決,即恢復原狀和保持現狀兩項由全體業主表決,取其雙過半項即為有效,令物業公司恢復原狀也不是不可!


老包有時不在線


這個問題我是這麼處理的,建議你上法院裁判網搜索我訴物業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2017)粵民申6001號民事裁定書、(2018)粵02民再3號民事裁定書、我訴業主委員會業主撤銷權糾紛案(2018)粵0203民初1053號民事判決書看看,都是涉及停車費的問題都是以我勝訴結案的案例。物業除了接受產權人委託進行地下停車場經營收費之外,下例地方增設的車位在未經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授權任何人都無權收取停車費;人防車位,小區道路、小區綠地、空地。如果進出小區受到某些王八蛋阻止進出就報110求助,如果那些王八蛋說你欠費就讓那些王八蛋到法院去告但無權阻止你的車輛進出,小區是你和全體業主的小區而不是那個王八蛋的小區也不是開發商的小區,如果警方不解決問題就取得報案回執依據人民警察法通過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責任義務,如果有那個王八蛋敢弄你的車造成損害,就依據《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追究相關行為人賠償損失承擔責任。本人就是這麼維護自己權益的拒絕一切侵權侵害行為。

法律講堂鏈接;









活出真我12


按照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一個物業小區只能有一家物業公司進行管理,停車場管理作為物業管理的一個模塊,理應由這個物業公司統一管理,至於該不該收費應該先區分停車場產權的問題。如果是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的停車場,停車場收益由全體業主支配,前提是你得投入成本(收費道閘成本、車位劃線地面日常維修成本、停車標識成本、保安工資成本、水電等其他成本)這些是收費管理必要的支出成本,一樣的道理可以收費也可以不收費,取決於全體業主,但是不收費那就意味著無人管理,這種停車場必然是髒亂差。如果這停車場產權是開發商的那麼開發商有權出售給業主,剩餘的進行出租(一般由物業公司代管,停車收費價格由物價局備案,小區現在已放開市場定價),這也是合理合法的。


線面體物管視角


不要問這樣的問題,是明白人都知道,小區公共區域均為業主所有,做車位佔了誰的面積,事實不清楚嗎,收費收得誰的錢,這不變象訛詐嗎。


用戶7448120465826


如果小區停車位屬於公共用地,業主停車

收取停車費顯然是違法的。如果經全體業主同意,業委會委託物業收費,物價局備案,就是合理的。

不管是本小區業主還是外小區車輛同樣收費是不合理的。本小區業主不收費,外小區車輛收費是合理的。

其實,物業把工作做細,本小區車輛登記到戶,做好車牌號登記,這個問題不好解決嗎?

外部車輛進本小區停放一律收費,天經地義,合理合法



打開車窗看景色


我`最贊成“考慮無車戶”補償問題!!!!因為車輛佔據著大量的公共地方,限制了業主的活動空間,且汽車排放大量廢氣,小區無車業主深受其害!!補償!補償!!


弦悅992


小區物業收停車費合法嗎?你怎麼看?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先分清楚小區停車位的產權問題,小區的停車位共有三種:1.地面公用停車位,這種停車位的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2.地下專用停車位,這種停車位產權歸個人和發展商所有;3.地下人防停車位,這種停車位的產權歸國家所有。由於各自的產權不同他們的收入歸誰所有也不同。

地面公共停車位:這種停車位產權明確歸全體業主所有不能買賣,停車位的租金收入當然也是歸全體業主所有。

地下專用停車位:這部分的產權歸個人或公司所有,在使用過程中只需交管理費,不需交停車費。物業公司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提供了停車場服務這部分的收入當然歸物業管理公司所有。

地下消防停車位:這部分防空設施產權全歸國家所有,戰時作為防空設施,平常歸投資人管理,收益歸投資人。對於投資人是發展商還是業主,目前還有爭議。這部分停車場的租金收入 目前全國各地主要還是歸發展商所有。管理費歸物業公司所有。

目前我們所說的停車費由兩部分組成:1.停車位租金;2.停車位管理費(它包括停車位的照明、通風、衛生、秩序管理、設施設備維護等費用)那麼他們的歸屬是這樣的1.地面公用停車費,租金歸全體業主所有,管理費歸物業管理公司所有2.地下專有停車位只收取管理費,收入歸物業管公司所有;3.地下消防停車位目前情況停車位租金歸發展商所有,管理費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歸物業公司所有。

以上是本人對這一問題的看法。喜歡的請關注我們共同探討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的事情。


w苦行僧


基本的新式小區都會有停車費。因為停車需要管理,沒有管理就會出現亂停亂放現象。有了車管費那麼車位被佔用了可以找管理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