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團員工獎懲制度,有依據、有標準,點燃員工激情

XX集團獎懲制度


某集團員工獎懲制度,有依據、有標準,點燃員工激情


1.0 目的

為明確XX集團(以下簡稱:公司)獎懲的依據、標準、權限及程序,形成良好的獎懲機制,以保障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的良好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2.0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分支機構各級員工的獎懲管理。

3.0 職責

3.1行政人事部:負責本獎懲管理制度的監督執行工作。

3.2監察部:負責本管理制度的申訴處理工作。

4.0 內容

4.1獎勵。

4.1.1員工的獎勵分為以下六種:

4.1.1.1通報表揚:出色完成本職工作的。

4.1.1.2獎金:按相關規定一次性給予若干獎金。

4.1.1.3嘉獎:每次獎勵50元。

4.1.1.4記小功:每次獎勵100元。

4.1.1.5記大功:每次獎勵300元。

4.1.1.6晉升:薪資結構相應調整。

4.1.2嘉獎:有下述表現之一者,公司給予記嘉獎一次,獎勵現金50元。

4.1.2.1工作積極、表現可嘉,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事務者。

4.1.2.2舉報違紀違規或質量事故,有一定貢獻者。

4.1.2.3積極發現除本職崗位之外工作上的問題,使公司免遭損失在1000元以下者。

4.1.2.4提高工作質量或工作效率,增加效益有突出貢獻, 可得到證實者。

4.1.2.5為了維護公司的利益、組織的團結而使個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可以證實者。

4.1.2.6品行優良、工作認真、奉公守職,工作業績好,為其它員工楷模者。

4.1.2.7領導有方,使工作業務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4.1.2.8拾金不昧價值300元以上者。

4.1.2.9以上未特別說明但經部門負責人提議,符合獎勵條件,需要給予記嘉獎的。

4.2.1.3經濟罰款:每次樂捐100元。

4.2.1.4經濟罰款:每次樂捐300元。

4.2.1.5留用察看:每次樂捐500元。

4.2.1.6開除:樂捐500元。

4.2.1.7經濟賠償:視實際損失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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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公司給予記經濟罰款樂捐20元。

4.2.2.1上班時間,在作業區修指甲或化妝(因工作需要除外)等、吃零食者。

4.2.2.2上班時間閒聊者。

4.2.2.3未按公司規定穿制服或佩戴工作牌者。

4.2.2.4上班時間,在公司辦公區內不按規定著裝者。

4.2.2.5在辦公室內高聲喧譁,影響他人工作者。

4.2.2.6在上班地點不講衛生,隨地吐痰或亂扔垃圾者。

4.2.2.7辦公桌物品不按規定擺放,隨意擺放個人物品,不聽勸告者。

4.2.2.8無正當理由在工作場所妨礙他人工作者。

4.2.3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公司給予記經濟罰款樂捐50元。

4.2.3.1上班時間工作怠慢或打瞌睡、妨礙工作與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4.2.3.2由於本人/本部門工作不當,以致影響他人或其它部門的效率、效益或其它相關事故者。

4.2.3.3溝通時不按正常溝通渠道與人溝通,或溝通時態度不好而與他人爭吵者。

4.2.3.4明知下屬有違紀違規或其它有損公司、同事利益行為不予指正或有意隱瞞,情節輕微者。

4.2.3.5在工作時間做私事、上網做與工作無關或其它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者。

4.2.3.6遇有意外事件或災變,逃避不救,致公司受損,情節輕微者。

4.2.3.7有浪費行為,情節輕微者,過失損壞公司財物者(須另行照價賠償)。

4.2.3.8不服從工作安排,情節輕微者或工作不力,未盡職責致工作延誤時效者。

4.2.3.9工作失誤或工作不認真,導致出現工作(質量)事故、客戶投訴、成本浪費或其它問題,情節輕微者。

4.2.3.10主管人員對所屬人員管理不周,督導不力者。

4.2.3.11無故不參加公司培訓、會議,不遵守會議制度或執行會議決議情節輕微者。

4.2.3.12不講文明禮貌,粗言穢語的,不服從安排、頂撞管理人員,情節輕微者。

4.2.3.13下班後不關電腦、燈、空調等辦公設備電源者。

4.2.3.14因管理不當,導致本部門員工違反規章制度或出現輕微工作(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客戶有效投訴或成本浪費者。

4.2.3.15公司辦公電話私用者。

4.2.3.16在禁菸區吸菸者。

4.2.4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公司給予記經濟罰款樂捐100元。

4.2.4.1遺失經管的受控文件、資料、單據、印章等。

4.2.4.2單據等重要性文件填寫錯誤,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或造成輕微損失者。

4.2.4.3因工作疏忽、翫忽職守或管理不當,導致遭受較大損失(2000元以下)者。

4.2.4.4嚴重影響工作場所秩序,不利於公司業務正常運作者。

4.2.4.5上班時間怠工,或無故拖延工作時間,或妨礙工作與團體秩序,情節嚴重者。

4.2.4.6無故不服從上級工作安排者。

4.2.4.7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指令,無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影響工作者。

4.2.4.8擅自張貼文件,散佈謠言,影響勞動關係者或詆譭人格,經查證屬實,情節輕微者。

4.2.4.9工作不力、屢教不改者;不服從安排、頂撞或謾罵管理人員的;遇事不報上級或相關部門處理,出現事端情節輕微者。

4.2.4.10無故(或不說明合理理由)不參加公司會議、集會或活動,經勸阻無效者。

4.2.4.11不尊重他人,情節嚴重者。

4.2.4.12明知下屬有違紀違規或其它有損公司的行為不予以指正或隱瞞不報,情節嚴重者。

4.2.4.13利用職權壓制批評、對員工打擊報復、支持縱容(包庇)違法亂紀事宜,情節輕微者。

4.2.4.14洩露秘密,但未造成損失者。

4.2.5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公司給予記經濟罰款樂捐300元。

4.2.5.1人為故意損壞文件、機件、電腦系統、物件或工具,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4.2.5.2工作失誤、工作不認真或弄虛作假,導致出現嚴重的工作(質量)事故、客戶有效投訴、成本浪費或其它問題者。

4.2.5.3因管理不當,致本部門員工違反制度或出現嚴重工作(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客戶投訴或成本浪費者。

4.2.5.4不服從管理人員管理或執行紀律,態度惡劣的;或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領導的行為;對同事及其家屬施予威脅或恐嚇,情節輕微者。

4.2.5.5撕毀或私自塗改公司的文件、公告或通知者。

4.2.5.6工作疏忽致本人或他人造成傷害,經治療後須休班離開工作場所;或造成公司損失金額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者。

4.2.5.7偽造不實工作記錄者。

4.2.5.8對同事進行惡意攻擊、誣陷、誹謗或製造事端者;造謠生事使公司蒙受不利影響者。

4.2.5.9擅離職守,翫忽職守或監管不力,致使公司蒙受較大損失者。

4.2.5.10虛報事實或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4.2.5.11洩漏秘密已造成損失或洩漏機密未造成損失者。

4.2.5.12在工作區域內吵架、辱罵他人或搬弄是非、惡意中傷他人,情節嚴重者。

4.2.5.13利用職權壓制批評、對員工打擊報復、支持縱容(包庇)違法亂紀事宜,情節嚴重者。

4.2.5.14以上未特別說明,但經部門負責人提議符合處罰條件,需要給予記大過的。


某集團員工獎懲制度,有依據、有標準,點燃員工激情


4.2.6解僱或留用查看: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屬實者,公司予以留用查看或解僱處理,並樂捐500元。

4.2.6.1違章操作,其情節嚴重、損失重大的。

4.2.6.2在外兼營/兼職工作,影響公司利益者。

4.2.6.3擅自離崗、串崗,造成重大損失者。

4.2.6.4洩漏公司機密,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者。

4.2.6.5錄用時有虛假之陳述或使用假冒證件者。

4.2.6.6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情節嚴重者。

4.2.6.7不遵守安全規定,其情節嚴重者。

4.2.6.8有妨害風俗或不正當之行為,影響極壞的。

4.2.6.9在工作場所酗酒、打架鬧事者。

4.2.6.10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可構成解僱之事實者。

4.2.6.11因自身過錯,導致被客戶有效投訴達五次以上者。

4.2.6.12其它情節嚴重,足以構成解僱之事實者。

4.2.7 開除: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證屬實公司給予除名處理,樂捐500元,達到承擔刑事責任標準的應送交有關機構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2.7.1營私舞弊、挪用公款、貪汙受賄、收受佣金者

4.2.7.2造謠生事、煽動怠工、罷工者。

4.2.7.3工作失職或損壞公司財物,損失特別重大者。

4.2.7.4盜竊公司或他人財物或聚眾賭博情節嚴重者。

4.2.7.5洩漏公司絕密事項者。

4.2.7.6違反公司保密制度規定,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4.2.7.7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公司保密制度的。

4.2.7.8仿效職權人員簽字或盜用印信者。

4.2.7.9違法亂紀,構成開除之事實者。

4.2.8經濟賠償。

4.2.8.1員工出現工作差錯,造成公司直接經濟損失經查證屬實,相關責任人按相應損失金額的20~100%進行賠償。

4.2.8.2盜竊公司或他人財物、挪用公款、貪汙受賄處以相應金額5倍的罰款。

5.0 獎懲流程。

5.1當員工的獎懲事件發生時,由行政人事部人事專員開具《獎懲通知單》,並經當事人簽名、其直接上級、監察部負責人、分管領導、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生效後上傳OA。

5.2本獎懲制度涉及的獎金、員工樂捐和賠償款項由財務部統一管理,無論獎勵或樂捐均在事件發生後按程序審批後在當月工資中兌現。

5.3員工的所有獎懲事件辦理完結後,必須以書面形式在全公司範圍內進行通報。

5.4員工記小功以上的,但上述條款未明確規定的,需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5.5員工記小功以下(不包含),但上述條款未明確規定的,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監察部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和總經理,共同討論決定。

6.0 其它

6.1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行政人事部。

6.2本制度自2015年8月1日起試行二個月,試行結束後如無修訂版頒佈,則自動形成正式版。

6.3自本制度試行之日起,公司與《獎懲制度》相關的原有管理條款自動失效。

7.0 附錄

7.1《獎懲通知單》 TT-JC-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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