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员工奖惩制度,有依据、有标准,点燃员工激情

XX集团奖惩制度


某集团员工奖惩制度,有依据、有标准,点燃员工激情


1.0 目的

为明确XX集团(以下简称:公司)奖惩的依据、标准、权限及程序,形成良好的奖惩机制,以保障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良好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0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级员工的奖惩管理。

3.0 职责

3.1行政人事部:负责本奖惩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工作。

3.2监察部:负责本管理制度的申诉处理工作。

4.0 内容

4.1奖励。

4.1.1员工的奖励分为以下六种:

4.1.1.1通报表扬:出色完成本职工作的。

4.1.1.2奖金:按相关规定一次性给予若干奖金。

4.1.1.3嘉奖:每次奖励50元。

4.1.1.4记小功:每次奖励100元。

4.1.1.5记大功:每次奖励300元。

4.1.1.6晋升:薪资结构相应调整。

4.1.2嘉奖:有下述表现之一者,公司给予记嘉奖一次,奖励现金50元。

4.1.2.1工作积极、表现可嘉,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事务者。

4.1.2.2举报违纪违规或质量事故,有一定贡献者。

4.1.2.3积极发现除本职岗位之外工作上的问题,使公司免遭损失在1000元以下者。

4.1.2.4提高工作质量或工作效率,增加效益有突出贡献, 可得到证实者。

4.1.2.5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组织的团结而使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可以证实者。

4.1.2.6品行优良、工作认真、奉公守职,工作业绩好,为其它员工楷模者。

4.1.2.7领导有方,使工作业务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4.1.2.8拾金不昧价值300元以上者。

4.1.2.9以上未特别说明但经部门负责人提议,符合奖励条件,需要给予记嘉奖的。

4.2.1.3经济罚款:每次乐捐100元。

4.2.1.4经济罚款:每次乐捐300元。

4.2.1.5留用察看:每次乐捐500元。

4.2.1.6开除:乐捐500元。

4.2.1.7经济赔偿:视实际损失情况而定。


某集团员工奖惩制度,有依据、有标准,点燃员工激情


4.2.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者,公司给予记经济罚款乐捐20元。

4.2.2.1上班时间,在作业区修指甲或化妆(因工作需要除外)等、吃零食者。

4.2.2.2上班时间闲聊者。

4.2.2.3未按公司规定穿制服或佩戴工作牌者。

4.2.2.4上班时间,在公司办公区内不按规定着装者。

4.2.2.5在办公室内高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者。

4.2.2.6在上班地点不讲卫生,随地吐痰或乱扔垃圾者。

4.2.2.7办公桌物品不按规定摆放,随意摆放个人物品,不听劝告者。

4.2.2.8无正当理由在工作场所妨碍他人工作者。

4.2.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者,公司给予记经济罚款乐捐50元。

4.2.3.1上班时间工作怠慢或打瞌睡、妨碍工作与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4.2.3.2由于本人/本部门工作不当,以致影响他人或其它部门的效率、效益或其它相关事故者。

4.2.3.3沟通时不按正常沟通渠道与人沟通,或沟通时态度不好而与他人争吵者。

4.2.3.4明知下属有违纪违规或其它有损公司、同事利益行为不予指正或有意隐瞒,情节轻微者。

4.2.3.5在工作时间做私事、上网做与工作无关或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4.2.3.6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逃避不救,致公司受损,情节轻微者。

4.2.3.7有浪费行为,情节轻微者,过失损坏公司财物者(须另行照价赔偿)。

4.2.3.8不服从工作安排,情节轻微者或工作不力,未尽职责致工作延误时效者。

4.2.3.9工作失误或工作不认真,导致出现工作(质量)事故、客户投诉、成本浪费或其它问题,情节轻微者。

4.2.3.10主管人员对所属人员管理不周,督导不力者。

4.2.3.11无故不参加公司培训、会议,不遵守会议制度或执行会议决议情节轻微者。

4.2.3.12不讲文明礼貌,粗言秽语的,不服从安排、顶撞管理人员,情节轻微者。

4.2.3.13下班后不关电脑、灯、空调等办公设备电源者。

4.2.3.14因管理不当,导致本部门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或出现轻微工作(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客户有效投诉或成本浪费者。

4.2.3.15公司办公电话私用者。

4.2.3.16在禁烟区吸烟者。

4.2.4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者,公司给予记经济罚款乐捐100元。

4.2.4.1遗失经管的受控文件、资料、单据、印章等。

4.2.4.2单据等重要性文件填写错误,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或造成轻微损失者。

4.2.4.3因工作疏忽、玩忽职守或管理不当,导致遭受较大损失(2000元以下)者。

4.2.4.4严重影响工作场所秩序,不利于公司业务正常运作者。

4.2.4.5上班时间怠工,或无故拖延工作时间,或妨碍工作与团体秩序,情节严重者。

4.2.4.6无故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者。

4.2.4.7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指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影响工作者。

4.2.4.8擅自张贴文件,散布谣言,影响劳动关系者或诋毁人格,经查证属实,情节轻微者。

4.2.4.9工作不力、屡教不改者;不服从安排、顶撞或谩骂管理人员的;遇事不报上级或相关部门处理,出现事端情节轻微者。

4.2.4.10无故(或不说明合理理由)不参加公司会议、集会或活动,经劝阻无效者。

4.2.4.11不尊重他人,情节严重者。

4.2.4.12明知下属有违纪违规或其它有损公司的行为不予以指正或隐瞒不报,情节严重者。

4.2.4.13利用职权压制批评、对员工打击报复、支持纵容(包庇)违法乱纪事宜,情节轻微者。

4.2.4.14泄露秘密,但未造成损失者。

4.2.5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者,公司给予记经济罚款乐捐300元。

4.2.5.1人为故意损坏文件、机件、电脑系统、物件或工具,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4.2.5.2工作失误、工作不认真或弄虚作假,导致出现严重的工作(质量)事故、客户有效投诉、成本浪费或其它问题者。

4.2.5.3因管理不当,致本部门员工违反制度或出现严重工作(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客户投诉或成本浪费者。

4.2.5.4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或执行纪律,态度恶劣的;或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领导的行为;对同事及其家属施予威胁或恐吓,情节轻微者。

4.2.5.5撕毁或私自涂改公司的文件、公告或通知者。

4.2.5.6工作疏忽致本人或他人造成伤害,经治疗后须休班离开工作场所;或造成公司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者。

4.2.5.7伪造不实工作记录者。

4.2.5.8对同事进行恶意攻击、诬陷、诽谤或制造事端者;造谣生事使公司蒙受不利影响者。

4.2.5.9擅离职守,玩忽职守或监管不力,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4.2.5.10虚报事实或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4.2.5.11泄漏秘密已造成损失或泄漏机密未造成损失者。

4.2.5.12在工作区域内吵架、辱骂他人或搬弄是非、恶意中伤他人,情节严重者。

4.2.5.13利用职权压制批评、对员工打击报复、支持纵容(包庇)违法乱纪事宜,情节严重者。

4.2.5.14以上未特别说明,但经部门负责人提议符合处罚条件,需要给予记大过的。


某集团员工奖惩制度,有依据、有标准,点燃员工激情


4.2.6解雇或留用查看: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者,公司予以留用查看或解雇处理,并乐捐500元。

4.2.6.1违章操作,其情节严重、损失重大的。

4.2.6.2在外兼营/兼职工作,影响公司利益者。

4.2.6.3擅自离岗、串岗,造成重大损失者。

4.2.6.4泄漏公司机密,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者。

4.2.6.5录用时有虚假之陈述或使用假冒证件者。

4.2.6.6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4.2.6.7不遵守安全规定,其情节严重者。

4.2.6.8有妨害风俗或不正当之行为,影响极坏的。

4.2.6.9在工作场所酗酒、打架闹事者。

4.2.6.10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构成解雇之事实者。

4.2.6.11因自身过错,导致被客户有效投诉达五次以上者。

4.2.6.12其它情节严重,足以构成解雇之事实者。

4.2.7 开除: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公司给予除名处理,乐捐500元,达到承担刑事责任标准的应送交有关机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2.7.1营私舞弊、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收受佣金者

4.2.7.2造谣生事、煽动怠工、罢工者。

4.2.7.3工作失职或损坏公司财物,损失特别重大者。

4.2.7.4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或聚众赌博情节严重者。

4.2.7.5泄漏公司绝密事项者。

4.2.7.6违反公司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4.2.7.7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的。

4.2.7.8仿效职权人员签字或盗用印信者。

4.2.7.9违法乱纪,构成开除之事实者。

4.2.8经济赔偿。

4.2.8.1员工出现工作差错,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经查证属实,相关责任人按相应损失金额的20~100%进行赔偿。

4.2.8.2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挪用公款、贪污受贿处以相应金额5倍的罚款。

5.0 奖惩流程。

5.1当员工的奖惩事件发生时,由行政人事部人事专员开具《奖惩通知单》,并经当事人签名、其直接上级、监察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后上传OA。

5.2本奖惩制度涉及的奖金、员工乐捐和赔偿款项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无论奖励或乐捐均在事件发生后按程序审批后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5.3员工的所有奖惩事件办理完结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

5.4员工记小功以上的,但上述条款未明确规定的,需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5.5员工记小功以下(不包含),但上述条款未明确规定的,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监察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共同讨论决定。

6.0 其它

6.1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行政人事部。

6.2本制度自2015年8月1日起试行二个月,试行结束后如无修订版颁布,则自动形成正式版。

6.3自本制度试行之日起,公司与《奖惩制度》相关的原有管理条款自动失效。

7.0 附录

7.1《奖惩通知单》 TT-JC-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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