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在孤儿院长大,亲生父母要他赡养要负法律责任吗?

楊队长


按照法律事实来说,

抚养和赡养并不存在因果逻辑关系,父母未承担抚养义务,但子女可能仍需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具体仍需分情况讨论。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1.如果遗弃后被收养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不对原亲生父母有赡养义务,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从小在孤儿院长大,如果未被收养,可能仍需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

如果未满28岁,且因遗弃行为导致生活困难或陷入困境(例如乞讨、重伤或生活陷入危难),可至公安机关报案遗弃。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行为至被遗弃人成年有自立能力为行为终止,自终止时起追诉期为十年。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在实际司法判决中,可以以父母的遗弃行为做为依据,少承担赡养义务。

就目前的判例来说,很少有因为被遗弃而完全免除赡养义务的。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就题主提出的问题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坦率地说: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根本就没有准备回答。因为是工作职责范围的事情,看了一下各位的回答,很遗憾的是,绝大多数人的回答是完全错误的,有些几乎是信口开河,把自己的想象当政策,胡说八道一通,还自以为是地认为自己说得很对。这实在令人担心和惋惜。

一、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问题

一个孩子来到这个世上,父母亲自然是第一监护人,应该天然负有抚养、教育、保护其健康成长的法律义务。如果父母亲不在了,或者没有抚养能力,还有第一顺序监护人——即: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这类人发挥作用。其下还有第二顺序监护人兄、姐,以及其亲属——伯父伯母、叔父叔母、姑父姨母,以及舅父舅母、姨夫姨母——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只有以上这些监护人不起任何作用,才轮到村委会、当地民政部门出面解决问题。极端而言,

一个完全无人监护的孩子,民政部门就是孩子的最终监护人,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个孩子最终在孤儿院长大,按道理说:孤儿院就是孩子的监护人,可以肯定:其法定监护人——也就是父母——或者已经死亡,或者完全没有监护能力;其他的监护人或者完全没有,或者不发挥任何作用。这样一个孩子长大以后,又突然冒出父母亲来,他们很自然己经丧失了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无权要求享受孩子履行赡养义务。毕竟,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

没有付出,那有回报,就这么简单。

有的人可能会杠我,你拿刚出台的法律,说几十年的事情,法律不能溯及既住。这话非常对,但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即法理,也就是法律的基本道德判断,也就是法律的内核,它是十分稳定的。任何法律都是讲道理的,延续公序良俗的,是有温度的。

二、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和子女之间天然地存在着抚养与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更通俗他说:这些涉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基本民事法律制度,都体现着一个朴素的道理——你养我小,我养你老,只不过是用法律用语表达出来了而己。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中都能找到无数的依据。

在一般情况下,亲生父母、孤儿这两个词在概念上互相冲突,现实生活中本不应该存在的。常言说:事出反常必有妖。而根子,恰恰就出在所谓的亲生父母身上。毫无疑问:父母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是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有虐待子女、甚至遗弃子女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利害关系人完全可以以涉嫌犯罪为由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认真读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虐待家庭成员罪遗弃罪的相关规定,就知道了。

正是为了弥补有些孩子可能很不幸地父母亲己经死亡或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才有扩大解释的监护人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个自小在孤儿院长大的孩子,只有两种可能:或父母亲己经死亡,或者故意逃避法定的义务,遗弃婴儿,玩长期失踪,活不见人,死不见尸,这己经涉嫌犯罪了;其他监护人或者干脆没有,或者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

既然在孤儿院长大,自然孩子的监护人是孤儿院(即机构监护,这是以没有父母、也没有亲属或亲属撒手不管为前提条件的。在此特殊情况下,即便还有以后发现还有父母,却己经在法律意义上彻底丧失了监护人资格,当然不能享有法律规定的赡养权。同时其父母亲的这种行为,应该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这种人只有人形,却毫无人性,不配称之为人,根本就不是东西。同时,监护人的监护权,包括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也是可以依法被撤销、被剥夺的。例如,父母严重虐待、性侵、遗弃子女的。对此,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中有很明确的规定,遗弃子女就是其中的一类。

从另一方面看,子女对父母也必须履行赡养、照料、护理的法定义务。因不涉及题主的问题,不展开细说。

三、孤儿的法定条件又是什么呢

概括地说,认定孤儿的条件,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即有随形势不断变化的过程,也有不同法律的渐次出台的重大影响,还有实际执行上从严从宽的变化,也有不同地方强调不同重点的客观因素。一般来说:

1、所谓的孤儿,是专指失去了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即通常所说的弃婴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了由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这四类基本的情形。这是最严格的定义,要求父母双亡,或者查找不到亲生父母。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即:事实孤儿),是专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总之一句话:听起来似乎至少还有父母或其中的一方,有时没有可能管,有时没有能力管,可事实上,孩子的实际生活状况和孤儿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有些地方称之为事实孤儿。这是对孤儿认定条件有所放宽时的定义。

要着重强调的是: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发展,对孤儿的认定条件,总体来说是不断有所放宽的,目的无非是尽可能地照顾好这些可怜的孩子。同时还要特别强调的是:越到前期,对孤儿的认定要求越严民政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不可能将不符合相应的条件的孩子按孤儿对待,并免费安排到孤儿院扶养长大的

四、回答题主的问题:从小在孤儿院长大,亲生父母要他赡养要负法律责任吗

综上所述,一个在孤儿院长大的成年人,对所谓的亲生父母亲,完全没有履行赡养的法定义务。原因也十分简单:从孩子被认定为孤儿的那一刻起,其父母亲就己经丧失了合法的监护人资格,等于解除了孤儿与父母亲之间的法律义务。何况,孩子需要父母亲抚养、教育、保护的时候,他们不管不顾,不计后果,一走了之。孩子长大成人了,他们又来找孩子,要求赡养。世上哪有这样的道理啊?因此,我的建议是:对这样的父母亲,孩子完全可以置之不理。这样做,合情,合理,合法

如果父母亲不服,去法院起诉好了。孩子奉陪到底就行了。毕竟,法院是讲理的地方啊!

写到这儿,我在揣测:如果这样的父母亲多少还残存着那怕一点儿良心,是不是会羞愧交加,想办法自行了结了呢?


水波不兴3291


不赡养的话肯定负法律责任的!有没有抚养你都要进行赡养,毕竟没有感情的陌生人,赡不赡养根据具体可以这么做!

一:证据

首先孤儿院不可能收养有来历的婴儿,但凡能找到亲生父母都给塞回去。如果亲生父母执意丢弃,婴儿没有生存能力这个也是违法。所以亲生父母没证据证明孤儿院的孩子是自己的,不可能红口白牙你说是你孩子就是你孩子了。要想证明可以呀!做亲子鉴定但是这个要双方自愿,如果不自愿要是偷偷取样本人家不会承认的,还会感觉很恶心。这个法律也不认可。所以无需赡养!

二:情非得已

我有个邻居家九十年代因为特殊原因,把女婴遗弃在别的庄被别人领养。过了几年有个女孩同样被别人遗弃,而且在数个村庄辗转四五家无人领养。最后被邻居收养风雨丢了个女儿捡了个女儿,二十年过去了两个女孩也都长大。因为都是十里八乡没多远,所以打听打听也都能找得到。最后亲生女儿认了父母,而领养的女儿也认亲了。只要人有善心子女还是会相认的。可能当初情非得已既然没有扶养也别报有赡养之心,就图互相有个心里寄托。对于亲生父母虽说能够打听到并相认,但无法进行法律证明。有生之年多对孩子补偿一些,赡不赡养也是人心换人心。

所以只要婴儿时期遗弃的子女没有明确线索只要不愿意,亲生父母永远无法证明,所以无需赡养。还一个新闻:母亲生了四个孩子,最大的十来岁,最小的一两岁。父亲去世母亲弃子远走改嫁,后夫家有子女未生待后夫去世子女不养。就回来要求亲子赡养因为走时大孩子已经十来岁记忆清晰,女子自己能说明所有当初生活情景村里当初人容事貌,村里人也证明当初确有此人。都四十年过去了当初十来岁的孩子带三个弟妹乞讨吃百家饭长大何其可怜!老了还要背个包袱最后法律判定四个孩子每家每月两三百元赡养费,子女就搭个庵子只管给钱不管生死。

家有千钟粟,不养弃子父。家有万石粮,不养改嫁娘!但有时真脱不掉干系。


上海注册公司王传刚


这里面有个更重要的问题,你怎么证明孤儿院的孩子是你的儿子或女儿呢?首先来说中国的规矩是但凡能找的父母或者直系亲属个孩子孤儿院都不会收留的,反过来父母也绝不可能有文件能证明孤儿院长大的孩子是自己的亲身儿女,除非坐亲自子鉴定,但是亲子鉴定除非双方都同意否则是无效的,也就是儿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就不能证明你是孩子的父母也就不存在抚养费了。


大叔糖哥哥


我觉得收尸就行了。

虽然很难听,但是你们给了我生的机会,我还给你们死的安宁。

而你们没赡养我,我也不用赡养你们。

生死对应,中间抵消,没毛病吧?


姐姐快来玩妲己吧


从小在孤儿院长大也不是从石头缝里蹦出来的,父母也有生育之恩,你为啥在孤儿院长大父母可能有难言之隐,子女赡养老人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因为你在孤儿院长大就丧失了赡养义务,如果你不赡养老人,将面临被起诉,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胖哥晨曦


从小在孤儿院长大,在法律上已经与亲生父母脱离了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也就没有义务再为亲生父母尽赡养的义务。


雨中漫步242857


不!虽有生养之恩!也有遗弃之过!别来烦我啦!


家有一宝no1


首先父母要跟孤儿确认是父子母子关系。如果孩子拒不承认,他就没法做亲子鉴定。没有这个科学依据,他们怎么要一个陌生的孩子给他养老,这压根就不成立的问题。如果孩子认了父母那就得养老,不养,法律会强制养老。这跟在哪儿长大没有多大关系。


寒山雪149


既然是孤儿,何来在世的亲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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