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疫情期間加強社會面人員管控的通告


關於疫情期間加強社會面人員管控的通告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要求,結合疫情發展形勢,我市將逐步取消境內涉路衛生檢疫站,確保人員正常出行和生產生活物資正常流通,有序推動復工復產。為切實保障全面復工復產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太原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政策,疫情期間全市嚴格實行身份核驗、實名登記和體溫檢測制度,現將有關要求通告如下:


一、 市任何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團、機構和個人,都應當服從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的決定、命令,自覺執行和接受實名登記、體溫檢測等防控措施。


二、凡是進入公共場所的人員,均要戴口罩,出示“健康碼”,接受體溫檢測,如實登記個人信息。


公共場所包括:

1.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團、機構等內部集中辦公和生產場所以及居民區、宿舍區等生活場所;2. 賓館旅店、桑拿洗浴、足療按摩、歌舞娛樂、養生會館、遊戲廳、網吧等場所;3.火車站、汽車站、機場、飯店、公園、景點、消費零售業等場所;4. 公交車、客運車、出租車、網約車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5.其它人員密集的相對密閉場所。


個人信息包括:

進入上述1、2場所的,要如實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居住地、聯繫方式以及是否去過重點疫區、是否有病例接觸史;進入3、4、5場所的,要如實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


三、本《通告》所明確的公共場所的法人是落實實名登記、體溫檢測措施的責任主體,法人代表為第一責任人。公共場所要責成專人在所屬場所出入口或通道設立登記檢測點,對所有進入人員核驗“健康碼”,進行實名登記和體溫檢測,凡發現“紅碼”、“黃碼”,有發熱等症狀,或拒不配合體溫檢測、實名登記的,一律不準入內,並及時向村(社區)委會報告,敦促其配合相關機構做好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要對採集的信息準確登記、妥善保管,做到可查可溯源。要運用大數據手段,提高質效,最大限度緩解給群眾生產生活帶來的不便。


四、按屬地原則,鄉鎮(街辦)黨委政府、村(社區)委會以及行業主管部門是落實實名登記、體溫檢測措施的監督主體。要嚴格檢查各場所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五、對侮辱、恐嚇、毆打工作人員,損壞公私財物、尋釁滋事、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確診的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故意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居史,或與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疑似病人、無症狀感染者接觸史等不配合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嚴肅追究刑事責任。


八、責任主體、監督主體不履行本通告規定,造成後果的,依法嚴肅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太原市疫情防控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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