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已籤無固定期限合同,被公司無故調崗、降職、降薪、逼迫辭職,自己辭職能否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

嵩198


“無故調崗、降職降薪、逼迫辭職”,只要你有足夠的證據,且能夠證明你是因此被迫離職的(離職手續書面材料上應有體現、說明你是因前述原因被迫離職的字樣,若離職材料上沒有註明是被迫離職,或僅註明因個人、家庭等原因離職,你將很難維護自己的權利了),你完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離職補償或賠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調崗,需要事先進行溝通並徵得員工同意才能進行(企業出於生產經營需要,按約定做出合理化的調崗行為除外)。降職(也屬於調崗範疇),需要事先溝通並明確理由,且該理由具有合理、正當性,否則,可以不予接受。降薪,更應該說明理由、拿出證據,否則,就是無故剋扣勞動者工資待遇。而這些,在勞動合同法中都有明確說明,你可以搜索、學習一下勞動合同法有關條款及其內容。


老劉茶館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如果你屬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又沒有存在法定的過錯,而公司又無故給你調崗,降職,降薪並且逼迫你辭職,那麼,顯然,公司的這種行為是明顯違法的,所以你當然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是這個有一個前提就是,你申請離職也好,還是申請勞動仲裁也好,必須是以公司存在過錯為前提,這樣你才能主張相應的賠償。

但是如果你在離職的時候沒有說是因為公司存在什麼樣的過錯而導致你不得不離職,而是因為你的個人原因而提出離職,那麼這種情況下,即使公司存在這麼多的過錯,因為你已經說是因為個人原因離職,而不能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了,所以這塊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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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再出發】為你深度解析:你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老員工,公司想讓你離職,一定會各種手段使盡,但只要你自己能死死咬住,就是不主動辭職,公司最後沒辦法只能和你妥協,給你補償金讓你走人;如果你抵不住公司的三板斧,公司才用幾個手段,你自己就受不了主動提出辭職了,那麼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概率,你什麼都得不到。


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老員工,公司想讓其離職,其實是很頭疼的,因為按照現有法律規定,解除無固定期限老員工的合同,必須要獲得老員工的同意,還必須要給補償金。就是裁員,也要優先留用無固定期限的員工。把各種法律條文翻來翻去,企業不用支付老員工補償金,還能解除老員工的合同的,實際上只有兩個方法。

企業能找到的,讓老員工離職,還不給補償金的方法,其實只有兩個:


1、第一個方法:讓老員工自己主動提出辭職

老員工已經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的好好的,肯定不想主動提出辭職啊,企業只能“想辦法”讓老員工主動提出辭職了。而企業想出來的辦法就是“三板斧”:


A:調崗

把老員工調到他自己最不願意去的崗位。調崗的最大目的就是給老員工釋放信號,相當於企業跟老員工說“你別在我這兒工作了,我對你已經沒興趣了,如果外面有好的機會,趕緊自己走人吧!你繼續耗下去只會越來越痛苦,純屬浪費你的時間”。


B:降職降薪

把老員工的實際收入降低。公司會通過各種方式,在可操作的範圍內,給老員工進行實質性的降職降薪,比如藉故降低職級、把老員工的考核績效降低、藉故削減老員工的獎金等,目的就是降低老員工的實際收入。


C:逼迫

主要是精神侮辱,使老員工工作的極其不開心。比如當眾責使老員工,各種場合羞辱老員工,故意找什麼也不懂的人來指揮資深老員工的業務,故意讓老員工的“對頭”管理老員工等。總之,目的就是讓老員工精神上抑鬱、憤怒、崩潰!


公司在使用“三板斧”時,大部分有經驗的公司都會在做法上打擦邊球,使其控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遊走在“可與不可”的邊緣,讓人明明覺得忍受不了,但又無可奈何!企業的這些手段雖然難登大雅之堂,但效果卻出奇的好!三板斧連續砍下去,一些有自尊的老員工,就會受不了主動辭職了;再故意磨一段時間,一些外面確實有機會的老員工就會覺得耗不起了主動辭職了。


2、第二個方法:找出老員工違規的證據逼其辭職

老員工雖然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法律有規定,公司是可以對“違反公司規定,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的員工進行處罰,甚至開除的!因此企業會對老員工:


1、往上追溯

就是“翻舊賬”。既然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說明老員工已經在公司工作了很長時間了,那麼老員工經手的事件肯定有很多,如果能在中間找到一些違規事件,公司就可以拿這些事件找老員工談判,逼迫老員工直接走人啦!


2、蒐集證據

很多老員工沒有談判經驗,在被公司調崗降職之後,說話口無遮攔,做事極端任性,這就正中公司下懷,公司就可以秘密蒐集一些老員工“曠工”“給公司造成損失”“違反公司規章”的證據,等證據積累到一定程度,公司就可以逼迫老員工直接走人了!


總之,一些理論派動不動就喜歡說去仲裁之類的。仲裁有時候確實效果不錯,但大部分情況下,不管是資源、人脈、時間、專業度等等,企業都是佔據優勢地位的。如果老員工比較任性,就很容易被企業蒐集到“員工違規”的證據!如果還不明白這個的,就翻翻新聞吧,BAT的“B”公司當年用“虛報幾百元出租車發票,違反公司規定”一下子就開除了幾十名員工,你就知道企業一旦較起真來,“員工違規”這一條還是很好用的。

老員工能做的,且可能拿到補償金的方法,也只有兩個:


第一個方法:任他幾路來,我就不辭職!

公司想讓老員工走,肯定會用一些手段的,這個大家要理解,如果你自己是企業的老闆,顧忌你也會這麼做的,這沒什麼好抱怨的!


作為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老員工,如果想要拿到公司的補償金,就一定不要主動離職!一定不要主動離職!一定不要主動離職!重要的話說三遍!否則你將徹底失去主動權!


舉個不恰當的例子,結婚前女孩可以和男方盡情的討論結婚條件,比如彩禮啊、比如買房啊之類的,但如果你自己主動提出離職,就相當於你婚前不小心“懷孕了”,這時你再提條件,對方就不會那麼重視了!


公司其實是有限度的,公司也不想在公司裡留著一個“負能量爆棚”“和公司心裡不對付”“時刻可能搞小團體”“隨時會煽風點火”的資深老員工。據我的經驗,公司三板斧砍下去,再磨一段時間,如果發現這個老員工“又臭又硬”,甚至擺出來一幅“死耗”的架勢。公司一般都會傾向於還是“談談吧,給點補償金,讓他趕緊走人最好”!


第二個方法:保持敏感性,多蒐集證據

勞動法有規定,公司是不能“違規”和員工解除合同的。所以,企業睜大了眼睛找員工的錯,員工這時也要睜大了眼睛找公司的錯。


公司通常都會有很多錯,但這些錯在仲裁時,有沒有用卻是個未知數!這和每個公司在當地的影響力有著重大關係,更和員工有沒有時間、有沒有精力堅持下去有重大關係。


對於員工來說,你要做的,就是“儘可能多”的蒐集證據,東邊不亮西邊亮,證據很少,公司當然不怕;證據多了,公司可能就會怕了,為了你這點補償金,去搞仲裁什麼的對公司也不划算。


總之,作為老員工,能做的非常有限,基本就是兩條,第一就是死不辭職,儘量少犯錯。第二就是睜大眼睛,努力蒐集公司的錯,以備不時之需!

最後,說說剩下的百分之二十,要如何做?

我開頭寫到“你自己就受不了主動提出辭職了,那麼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概率,你什麼都得不到”,那就是說,還有“百分之二十的概率”是可以拿到補償的。


沒錯!前提是你要能證明“企業是違規了”。也就是說,是企業“違規再先”,你是實在受不了才“主動辭職的”。但你一定要注意兩個點:


1、不是你覺得違規就違規

企業調崗違規嗎?一般情況下還真不違規!你說企業“無故調崗”,可人家企業卻通過各種數據,各種考核來證明調整崗位是有理有據的啊,而且除非特殊約定,企業確實可以對員工進行調崗的。


2、違規是需要證據的

即使企業真的違規,那你也要有證據啊!而且還要“充足的證據”。這對一名員工來說,其實是有些難度的。


如果你是專業人士,且有確鑿證據,證明企業對你“違規”了,理論上是可以辭職後去仲裁的,至於結果,不能保證!


總之一句話,如果你強忍著,企業最後和你協商解除合同,你拿到補償金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你自己主動辭職,一切都變得不可控了,很有可能你認為“企業存在重大違規”,結果仲裁來仲裁去,耗費了你大量時間和精力,最後還沒有得到實惠。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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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再出發


如合同各項約定明確,員工舉證證據夠足,可以申請被迫離職拿賠償!

一、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合同,涉及調崗、降職、調薪都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否則企業無權處理;關鍵是你要證據在手,如強行處理,比如降薪,你的證據就是未足額髮薪的證據。

二、即使公司找個理由,比如無法勝任工作也不能隨意調崗!有幾個步驟他必須走完才行。

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包括調崗在內的變更勞動合同必須雙方協商一致,但這是在一般情形下的做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對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可以合理單方調崗,勞動者理應服從。否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規章制度,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

三、固定期限的優先權!

如因出現需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重整、生產經營嚴重困難、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用人單位需進行裁員的,

裁員時應優先留用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

四、企業強行,員工證據足,可申請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寫明原因,申請仲裁拿賠償金!

大部分人走勞動仲裁,看上去都合理,證據也充足,還是敗訴,多半就是你在仲裁流程不專業,舉證不利造成的。所以懼用!

忠告:殺敵一千,傷已八百。並不建議員工太剛走仲裁。建議多和公司溝通,能留則留,不留則給賠償。公司之所以會“賠死”的險境對你下手,就是打定你不懂法不敢仲裁。而你要做的就是敲山震虎,不留也不給賠償你也是懂法的會仲裁。實在不行再走仲裁!

操作:

向公司發函,《關於XXX因為XX公司不依據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而申請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函》,記得快遞單上一定要寫全這個函的全稱,把具體的不提供勞動條件的理由也寫上。等公司受到後,保留好快遞的寄送記錄。拿上勞動合同、對應的證據、以及這個函去申請勞動仲裁。接下來就是等,如果仲裁沒結果,那就起訴至一審法院。

重點:申請被迫離職,一定要證據充分再去申請,否則敗訴了,勞動關係被解除且沒有分錢經濟補償金。

再次強調:申請被迫離職,一定要諮詢好專業人士,準備充分的證據後再去執行,千萬不要一時衝動去做。

(可參考本人主頁,當中很多勞動仲裁的案例及操作過程)


企業是個江湖


你好,千萬不要自己辭職,自己辭職將一切皆無,你將無法申請勞動仲裁,也無法要求任何賠償。你的問題,要麼是繼續耗下去讓公司跟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麼是你手上掌握有公司違反合同約定和勞動法律規定的情形後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有這樣做,你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償。詳細的分析和操作方法如下。

為什麼不能自己辭職?

雖然你是被公司逼迫辭職的,但你在寫辭職理由的時候往往只能寫自己的原因,你沒辦法寫公司的原因,因為你一旦寫公司的原因導致你離職,必然過不了公司領導這一關,他們會讓你改寫跟公司無關的辭職理由,否則不簽訂,你沒辦法辦理離職手續,你的工資也就沒辦法結算。因此,公司層層套著你,你最終想要辭職,離職原因就只能寫個人原因。

可是問題的關鍵就在這裡,一旦你寫的辭職原因是個人原因,那麼在法律層面上就被認為你辭職跟公司沒有任何關係,你就沒辦法申請勞動仲裁,沒辦法要求公司補償。就算你去申請,也不會被受理的,因為你的辭職理由決定了你維權行為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所以,我才說千萬不要自己主動辭職。

你不能主動辭職,但你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是可以維權的

雖然你不能主動辭職,但並不是所你就沒辦法離職了。在我看來,你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因為你遭遇到公司無故調崗、降職降薪的不公、不法待遇,所以你可以據此緣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以此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補償。

你要明白,調崗必須是公司與你協商一致,且調崗後的薪資待也得到你認可,並且公司和你對調崗、降職減薪的行為走了公司規定的流程且變更了勞動合同,這一套手續走完才算符合法律規定的調崗行為。如果你們公司僅僅是對你口頭調崗、實質降職降薪,沒有跟你溝通,更沒有徵得你的同意,公司就擅自對你調崗降薪,並且沒有走任何的流程,那公司的行為就是嚴重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所以,你可以根據公司違反該法的行為來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就可以依法維權了。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你們公司對你採取的無故調崗、降職降薪行為屬於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這種行為違反了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本原則。所以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項、2項之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1項、第47條的規定要求公司支付你經濟補償。由於你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說明你在該公司乾的比較久,但不管多久,你在該公司實際幹了多少年,公司就必須一次性支付你多少個月的經濟補償。另外,你還可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內容,要求公司補發降薪部分的工資。

最後一點,你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一定要寫公司無故調崗,未與你溝通過調崗的事情,更未徵得你的同意就強行給你調崗,並且降低了你的崗位和工資待遇,公司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約定,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你現在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薪資補發自調崗降薪至今的差額工資,同時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用。


Sir聊HR


穩住,千萬別因為一時忍受不了就自己辭職。

一、能忍就忍,別中了用人單位的套路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沒有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也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勞動者就有權在用人單位一直工作下去,這是勞動者獲得的職業穩定與保障的權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能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也因此,用人單位如果想辭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並不簡單。

在這種情形下,如果你中了企業的套路,主動提出辭職,那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只會是“由於員工個人原因主動離職”,這樣的話,就算你去申請勞動仲裁,也基本不可能申請到經濟補償金。

二、掌握自己被“變相辭退”的證據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成功需要強有力的證據,雖然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但用人單位所提供的證據可能只是一些勞動合同、工作情況等基本信息,如果你想衝裁成功就必須自己掌握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比如,你說企業無故調崗、降職、降薪,但企業拿出一些考核數據、規章制度等文本來證明對你的處理是有理有據,而非變相辭退時,你沒有反駁的證據,這次仲裁你必輸無疑。

三、想要仲裁成功,很難

用人單位基本都設有法務部,有專業的法務人員會來處理這些事務,所以如果以你一己之力來對抗人家的法務,很難成功。

我有一個親戚,也是遇到和題主類似的情況,用人單位不斷找理由給他降薪,為了經濟補償金他忍了大半年,到最後還沒等自己收集到足夠的證據去勞動仲裁時,企業忍不住了,老闆不想再和他耗費更多的時間,也想盡快把他的崗位空出來找人替代,就主動找他溝通,按法定流程給他足夠的經濟補償金辭退了他。

歡迎關注@焱公子,十年500強,專注寫職場,每天與你分享職場乾貨與成長心得。

焱公子


分享一下我個人觀點:

第一,反省自己。公司採用題目中各種手段對付你,我個人覺得先不說公司對錯,有必要好好做一下自我反省,是不是自己哪裡做錯了?處事方式得罪了領導?和同事之間的關係好不好?是不是同事都在排擠你?一句話,捫心自問,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第二,辭職。表面看公司已經在針對你了,我個人覺得看形式你在公司待下去也沒有啥意義!領導不用你,工資也降了,崗位不滿意,個人價值如何去體現,薪水不滿意對生活質量也有影響。即使厚著顏面混下去,耽誤的,損失的也就是自己,建議另找工作。

第三,仲裁。關於仲裁,你需要蒐集有關公司不合法的證據和資料,辭職前就發起自己的權利,請求仲裁索賠。至於主動辭職或辭退,根據勞動法都會有合理解釋,仲裁都會給你滿意答覆的。

總之,反省自己,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為了自己的職業目標規劃,維護自己的權益,果斷決策是對的,賴在單位煎熬是最大的損失,謝謝。


山裡頭


這些年我做職業規劃諮詢中,這樣的情況很多,有些也是網友或者粉絲來求助我,可見這樣的現象還是很普遍。

總得來說,中小民營企業中遇到這類事更常見,主要的特點是:

第一,企業老闆不懂勞動法,或者無視勞動法;

第二,員工勞動法知識也不懂,維權的技能欠缺;

第三,當地的監管並不嚴格。

下面,就這個話題,我說說個人的一些看法,僅供參考。

一、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就不能隨意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員工與企業已經簽定了無固定期限的合同,企業一般情況下就不能解除勞動關係。

除非是嚴重違反了規章制度,或者觸犯了刑法等。

所以話題中這家企業還算知道點勞動法的內容,所以變相調崗、降職、降薪等來逼迫員工辭職。

二、企業不能單方面對員工進行調崗、降職降薪

雖然無固定期限合同,企業沒有主動解除你,但是也並不意味著可以隨意給你調崗或者降職降薪。

員工與企業簽定了勞動合同,雙方應在合同中寫明員工從事工作的具體崗位、薪資待遇等。

如果企業未徵得員工同意就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內容,顯然是違法的行為。

我的建議就是作為員工,你保留好勞動合同的正本,以及企業違法給你調崗、降職降薪的證據,這些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公開的文件、調崗位或降職降薪通知單、有關郵件等等,以後勞動仲裁就是證據。

這裡我要補充說明一點,有關於降職的問題。

因為崗位和職務還是兩碼事,比如你從事的是技術崗位,但技術部經理可以是個行政職務,企業有權利單方面聘任你,期限也可以設置一年或者多年,根據你的工作表現,企業是可以免去你的職務,但原先勞動合同上的崗位卻不能輕易調整。

三、企業希望你主動辭職,如果你不甘心就這樣走,要注意落入“陷阱”

有些企業,會變著法子希望員工主動離開企業。

比如以你的工作表現不佳為由,要求給你調崗或降薪,所以老闆派HR來找你談個話,大概意思就是和你溝通公司的安排,然後你還沒搞清楚狀況,談完後就稀裡糊塗在談話記錄上籤了個字,這就表示你已經同意企業這樣的安排。

所以你事後再去勞動仲裁,就成了自相矛盾,一方面自己簽字認可,一方面又是要維權。

還有些員工更沒有法律意識,企業讓你主動寫辭職報告,還真的寫了一封交出去,結果事後覺得又不想走,再也拿不回來了!

總之,在你沒有考慮清楚這件事前,不要在任何不確定的文件上簽字什麼。

四、遇到這類情況該如何維權?

企業單方面給你調崗(尤其是調整的崗位和你原先的崗位差異較大)、降職降薪的情況下,你當然可以去勞動部門維權。

我覺得兩個渠道,第一就是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把企業的違規行為檢舉下,讓監察大隊來介入檢查;第二就是直接去勞動仲裁庭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了。

當然,你自己一個人孤立無援,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當地工會組織的幫助。

維權需要注意幾點:

第一,有些證據在你手上的保管好,一般都需要原件。但最好是紙質文件和官方郵件,比音頻這種來得要有效性更強;

第二,有些證據你不太拿的出來的,因為是企業方發佈的內容,那麼因為僱主方的身份,企業必須要來舉證,這也就是勞動仲裁裡頭的“誰決定誰舉證。”

寫在最後

以上,就是我關於這個話題的一些建議,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作者:丁路遙知事,頭條職場教育領域自媒體營銷號TOP5,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高級培訓師,資深職業規劃師,多家頭部平臺簽約作者,碼字很辛苦,歡迎點擊關注我。

丁路遙知事


我不像評論裡的人從網上覆制,我個人手打,請自己仔細看清楚

你的情況分怎麼離職,如果你已經簽訂離職協議,並且寫明無任何糾紛,那就該幹嘛幹嘛吧,作為成年人,你應該能分的清你籤的是什麼

如果沒簽,那繼續往下看,離職是要分責任的,是你違約離職,還是單位違約,這差著很多錢

再說一下單位什麼調崗調薪搬遷,這些都是扯,國家是有規定公司可以調,但沒規定員工必須同意,是要雙方同意的前提下,所以你是可以繼續幹以前的工作,拿以前的工資,然後在同時仲裁,因為你是無固定期限的合同,那告了也不走,拿著工資,告著公司

如果你已經自己離職了,但是沒有簽訂離職協議,那麼你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勞動環境為由仲裁,大約得n+1,如果有公司違法的證據可以雙倍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多思考一下,漏洞很多的


Eternal_永恆


當然能,前提是你要拿出證據來。在你的問題當中,被公司無故調崗、降職、降薪、逼迫辭職這些都是你一面之詞,我們可以不懷疑你的說法,但是你說的要能夠讓勞動仲裁或者法院採信,關鍵就是證據。

和所有的官司一樣,打官司打的是證據。無論是無故調崗或者逼迫辭職,這些目前都是處於你的角度說出來的感覺,這些要讓別人相信需要你拿出證據來支撐。大家都知道目前的勞動法律法規在理想上面是比較健全的,但實際操作當中還是留了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也就是有被利用的漏洞存在。目前調崗是逼迫員工自己提出辭職的主要手段,在你描述的當中確實可以看出單位使用了不正當手段,提出勞動仲裁要求賠償是你合法的權益。


關於調崗的舉證

從相關法律從面上來講調崗需要具備以下4個條件:

1、雙方協商一致;

2、勞動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以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崗位;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調崗;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調崗。

從題主的問題描述來看公司無故調崗,那麼協商一致是不存在的,至於後面的三個原因因為提問描述有限並不能做一個準確的結論,但是通過調崗來降薪用人單位的做法就不對,用人單位的目的是逼迫勞動者自己主動提出辭職這個是可信的。

調崗降薪已經是兩個事情,一是崗位調動,二是工資降低,崗位調動會讓勞動者的勞動內容和之前的不同,也許有可能是從熟悉的工作到陌生的領域,這會讓勞動者無所適從,而降低工資擺明了是要逼勞動者辭職走人。因為題主目前和用人單位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提出辭退勞動者將會有雙倍的勞動賠償金,而勞動者自己主動提出所獲得的只有一倍,所以這就是用人單位為什麼通過調崗來逼迫勞動者主動辭職的原因,一個要賠200塊,一個要補100塊,傻子都知道怎麼選擇,所以別看補償和賠償只是一字之差,但是這相差的一個字很混蛋,這是因為這麼一個字產生了很多勞動糾紛。

回到題主的問題,如果調崗不符合以上四大類條件,勞動仲裁是穩贏的,公司需要支付的是賠償而不是補償,因為勞動仲裁部門可以認定公司是惡意調崗。

依據相關法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

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之前,相關的證據一定要收集好,其中最關鍵的是調整前後崗位的比較,個人在前崗位的工作情況描述,要證明自己在調整前的工作沒有任何差錯或者毛病,是完全可以勝任的,是公司非要挪動你的位置,本來公司對員工的崗位調整是正常的,但是因為工資待遇的下調就體現出了不公平,勞動仲裁部門基本會受理你的訴求。

在我看來,根據你的描述公司惡意調崗基本沒跑,現在主要的關鍵就是涉及賠償問題,在勞動仲裁過程當中,一般會有一個仲裁之前的調解,是保持原崗位不變,還是接受調崗既成的現實接受賠償然後走人?這個才是你要考慮的問題,因為問題描述有限,不知道你的年齡以及工作的性質,在接受公司賠償之後解除勞動關係再就業有沒有問題?這個你就要考慮了,按照問題的描述申請勞動仲裁和要求賠償是沒問題的,關鍵是仲裁獲賠償之後的路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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