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疫情期间,建筑企业是否有权申请工期顺延?

律新社


答案是肯定的,建筑企业有权申请工期顺延!



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针对本次新冠疫情,在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室负责人的解答: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记者问:近期不少企业反映,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针对性的规定?  臧铁伟答: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工期可以顺延

全国各地住建管理部门纷纷出台相应规定,受本次疫情影响的建设工期可以顺延。如:

2020年2月17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到:

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复工的项目,顺延工期一般应从接到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停工通知之日起,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内开复工的工程,顺延工期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2020年2月6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施工合同管理相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提到:

对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导致延迟开工或工期延误的,开(复)工日期为发承包人根据疫情发展和当地要求适时提出,并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复)工日期;无需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为监理单位认可的开(复)工日期。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向发包人申请工期顺延并报送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主要包括停(窝)工工人工资、材料设备保管或仓储费用、周转材料租赁费、施工机具租赁费或折旧费、管理人员工资等。发包人应免除承包人的相应工期延误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或合理分担承包人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

2020年2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住建局出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引起建设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到:

疫情防控期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工期可以顺延。


云南省住建厅、江西省住建厅、山西省住建厅等全国多个省市住建部门也纷纷出台相关规定,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可,工期可以顺延。


由此可见,建议题主咨询当地住建部门,有权申请建筑工期的顺延。


职业下工地


根据上文分析,此次疫情可以被认为是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企业因为此次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进行开复工的,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申请顺延工期。当然,如果是建筑企业原因发生了延误,本应已竣工的工程碰上此次疫情,则建筑企业无权要求就此次疫情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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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新社


对于这个问题当地政府基本都有相关的利好举措的。

现到当地的住建局官方网站上查询有无相关的通知!

如果没有,考虑到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企业法人有权申请工程延期,在国家的《建筑法》上关于工期的规定上也有相关描述。

今年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企业完全可以申请工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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