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4 “為了不義之財,我揹負巨大精神壓力”


 ●懺悔人:王春東

  ●原任職務:海南省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局局長、海南省林業公安局黨委書記、海南省林業廳副廳長

  ●觸犯罪名:受賄罪

  ●判決結果:2018年11月8日,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王春東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

  ●犯罪事實:王春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428.28萬元人民幣、40萬元港幣。

  我的犯罪事實與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控的一樣。我將黨性觀念和國家法律拋到腦後,加上僥倖心理的驅使,做了傻事,在一些熱帶公園、森林撫育工程項目上撈取好處。事到如今,我追悔莫及。我辜負了黨對我的培養,辜負了組織對我的提拔,也給家人帶來極大痛苦,只有認罪服法,才是日後的出路。記得法庭審判那天,我在最後陳述時說出了這番發自肺腑的話,站在法庭上我對自己所犯罪行悔恨不已。

  反思自己的犯罪原因,主要是攀比心理作怪。從走上仕途之路,收人錢物由少到多,而且一發不可收拾。

  回想起來,我的蛻變始於職務升遷。在擔任海南省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中心副主任後,我發現除了手中有了權力之外,自己的生活水平沒有任何提高,而一些資歷比自己淺、級別比自己低的人卻是出手大方,穿名牌、坐名車。一番比較之後,我內心失衡了,心理失衡造成思想蛻變,思想蛻變導致行為失態。

  2010年9月,我升任為正處級。一時間,追隨我的商人老闆更多了。因為我手中的權力很具有誘惑力。那些商人老闆各有各的小算盤,而我沒有把握住自己,被追求利益的人利用,結果在受賄的泥坑中越陷越深。

  使我記憶猶新的是,當我因犯受賄罪接受審判那天,海南省林業系統幹部參加旁聽,我感到無地自容。檢察官指控我受賄時間跨度長、受賄金額從幾萬元到幾百萬元等犯罪事實,特別是指控我隨著職務的升遷,不斷插手工程項目,利用手中的權力攫取利益,我心服口服。

  那麼,我為何會滑入腐敗的泥潭?原因很簡單,是我的主觀思想信念動搖。在貪念驅使之下,我最終毀於權力、金錢面前。我要以我慘痛的教訓為公職人員再次敲響廉政的警鐘,希望大家引以為戒,防範貪腐。為官者應自覺“守住底線、不越紅線、不碰高壓線”,算好人生的自由賬、名譽賬、親情賬、經濟賬,否則會在貪腐路上越走越遠,在違法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服刑快一年半了,對於往事我不敢去想,常常以淚洗面。案發後,熟悉我的人百思不得其解,身為林業廳副廳長,工資收入並不低,也不缺錢,為什麼還要鋌而走險,大肆收受賄賂呢?分析我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那就是我在人生的關鍵時刻,忘記了共產黨員要始終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沒有擋住金錢的誘惑,最終掉入犯罪的漩渦。

  圖利起禍端。在金錢誘惑面前,我意志不堅定。具體表現是:遇到工程老闆送錢時,我態度不堅決,意志動搖。認為真正想出淤泥而不染太難了。為此,我無奈過,心動過,我的自制力漸漸減弱了。結果是一念之差悔恨終生,一失足墜入犯罪的深淵。

  其實,我收受賄賂並不敢去揮霍,怕有朝一日東窗事發,好將不義之財退出來,以求組織上原諒、法律上寬恕。為了不義之財,我揹負巨大精神壓力,一直過著提心吊膽的日子。

  案發後,我感到內疚的是,作為一名共產黨員、領導幹部,我沒有把握好自己,沒有用好手中為民服務的權力,最後跌倒在受賄的爛泥中,受到法律的懲罰。為表示我真心悔罪,我讓家屬代為退出366萬元贓款,這樣我心裡才會得到一絲安慰。我曉得我應該腳踏實地接受改造,從迷惑中走出來,努力爭取早日重獲自由,迴歸社會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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