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疫情期間因為員工不在公司上班不給員工發工資,違反勞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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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時期,是可以理解公司的,其實這次疫情國家很多這樣的情況,中小企業抗風險能力低,公司沒有效益和收入,如何發工資,員工要工資沒有錯,但企業倒閉了,什麼都沒有了,還是理性點吧!誰都不想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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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肯定是不合法的。

延長春節假期期間(1.31-2.2)、不得復工期間(2.3-2.9)、2.10以後若仍不能復工的,企業如何安排工作和支付待遇,基於國家及上海、北京、廣東發佈的官方文件,整理如下:

一、延長春節假期(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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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上海:春節假期原本是到1月30日,1月31日是工作日,2月1日屬於調休、要上班,2月2日是正常休息日,不計薪,故而1月31日、2月1日這兩天屬於原本的工作日,員工未提供勞動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員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這三天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安排補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資。

3、北京/廣東:員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這三天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安排補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資。

二、不得復工期(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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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北京/廣東規定:本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這一限制針對企業,機關和事業單位2月3日正常上班。

2、上海:2月3日至2月9日不得復工期間,其中2月8日、2月9日是正常休息日,不計薪,2月3日至2月7日這五天屬於原本的工作日,員工未提供勞動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2月3日至2月9日,員工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安排補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資。

3、北京:企業可以要求員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北京未予明確2月3日至2月9日,員工未提供勞動的,是否需要支付工資,但畢竟這期間還存續勞動關係,即便按照待崗處理,在第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企業仍需要全額支付工資,從次月開始支付生活費。

4、廣東:2月3日至2月9日不得復工期間,其中2月8日、2月9日是正常休息日,不計薪,2月3日至2月7日這五天屬於原本的工作日,員工未提供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員工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2月8日、2月9日這兩個休息日提供勞動的,企業應安排補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資。

三、2月10日後仍不能復工

1、可以考慮優先給員工安排休年假;

2、對於企業因受疫情影響而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長期不能復工的,員工工資參照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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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疫情期間,因為員工不在公司上班,不給員工發工資違反勞動法嗎?

答:違反勞動法。這次疫情,員工不上班是國家明令強行休假。不屬於員工個人行為,公司應給予發放工資。公司因員工不能上班,造成的損失較大的,可以酌情按當地最低標準給予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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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受疫情影響企業停產停工的,員工不上班的,如果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正常發放工資,超過一個支付週期的,發放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受新型冠狀病毒影響企業停產停工的,應該正常發放工資,如果不發放工資的,員工可以與企業協商處理的,爭取一個雙方都滿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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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因情況特殊,暴發疫情處在臨近春節和春節假期裡。使國內各省市採取緊急自救措施,整個假期讓人們宅在家裡,儘量不出門。與家人盡享團圓之年!

至於春節假期已過,各地有些企業還不能正常上班是非常時期。員工收入來源怎麼辦?看各企業的實際情況再酌情安慰合理發放員工待遇!

在國定假日中和特發不確定的公共事件時,企業是不能折扣員工的工資。就算企業不景氣也要鐵保員工待遇!

講到違反《勞動法》,目前各企業特殊情況特殊對待,首先企業高層會安撫好民心,明事理是最起碼的人情常理。員工也知道困難是暫時的,我深信大家一定能共渡難關,戰疫必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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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員工曠工或者事假可以不發工資。但是,此次疫情防控期間,員工是響應政府號召,在家主動隔離防疫,不屬於不發工資的情形。

人社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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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您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是否違法,而應該分時間段來分析。

首先,國務院發文通知: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為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該假期性質為休息日。期間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也就是說1月31-2月2日,本身就是法定休息日,在這期間,即使員工沒有上班,企業也是需要發放工資的。

其次,考慮到疫情的嚴重性,絕大部分省市,都把假期延長到了2月9號。“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可以理解為,2月3日-2月9日,不管員工有沒有正常工作,企業依然要支付正常工資。

而現在疫情拐點還沒有出現,很多省市又把復工時間延長到了2月17日,是否還會延長現在也不確定。

所以從2月10日開始,應當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從2月10日開始,如果安排在家上班, 按正常工作期間支付工資。比如北京市人社局明確,對於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江蘇也提出,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第二種,從2月10日開始,如果不能安排正常工作,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生活費標準,各地並不完全相同。如廣東規定,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陝西也規定,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支付生活費。

最後,如果企業以強制休假為名,不分情況,不發員工2月份整個月的工資,肯定是違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

對於這種企業,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吧。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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