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4 物業在小區公示《判決書》違法嗎?是否對業主構成侵權?


物業收費難是一個普遍性的問題,很多物業針對“釘子戶”的解決辦法都是走訴訟的渠道,一般來說只要物業不存在根本性違約,如“不履行管理義務、有重大瑕疵致使業主無法享有物業基本服務 ”,那麼法院都會判決物業勝訴。

物業在小區公示《判決書》違法嗎?是否對業主構成侵權?

判決生效以後,業主還不繳納,物業公司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拒不履行的,法院依法在凍結當事人的銀行賬戶時還會將其列為失信執行人、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費等;如敗訴當事人屬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員或公務員的,將向人大、政協、紀委、組織部門通報,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或規避執行的一方當事人,法院將依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一般的法律程序。


有的物業公司,本意是想敦促當事人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同時也提醒其他未繳納物業費的業主儘快履行義務,就將訴訟業主的判決書在小區的電梯、樓道、公告欄等顯眼位置張貼出來,但由此卻引起當事人起訴物業公司的該行為侵犯其名譽權和隱私權的情況。那麼問題來了:

物業公司這麼做違法嗎?是否對當事業主的隱私權、名譽權構成侵害?

答:分情況!


情形(一):未生效的一審判決書,不宜張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也就是說,一審判決中,法院對當事人拖欠物業費的事實予以認定並支持物業的訴訟請求,如果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並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上訴的情形下,物業公司不宜對外張貼判決書,原因在於終審存在判決不一致的可能。


情形(二):含有業主敏感信息的判決書,不能張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十條: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四)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五)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如果判決書中,包含了當事人的個人敏感信息,那麼物業公司的做法就會侵犯業主的隱私權,但不構成其名譽權的侵害,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的規定,公示判決書屬於載明事實,不存在捏造、侮辱、誹謗的行為,故不構成對當事人名譽權的損害。


物業在小區公示《判決書》違法嗎?是否對業主構成侵權?

情形(三):《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判決書,可以張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中國裁判文書網是全國法院公佈裁判文書的統一平臺。各級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務網站及司法公開平臺設置中國裁判文書網的鏈接。

這就是說,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佈的判決書,都是經過法院的技術處理,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是能夠對外公開的。因此,物業公司可以將《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的判決書原封不動的打印張貼出來,且不會損害業主的隱私權、名譽權等合法權益。


其他建議:

1、針對拖欠物業費的行為,儘可能的溝通或委託第三方催收的手段,避免訴訟帶來對簿公堂的局面,因為一旦訴訟會永久留案,對業主和物業公司而言都是負面效應;

2、勝訴後,儘量不張貼判決書,除非是小區集體關注的事件,有必要做最終的答覆和呈現,以正視聽;

3、在判決書公示行為完全合法的情形下,不要單獨截取對物業公司有利的內容進行公示,而是完整的公示;

4、公示要有一定的期限,不要無限期公示,這個更加符合公眾認知和社會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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