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浙江省《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汙水排入標準》(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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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星水處理網訊:北極星水處理網獲悉,日前,浙江省住建廳就《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汙水排入標準》徵求意見。詳情如下:

關於徵求《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汙水排入標準》(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市建委(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我廳《關於印發〈2019年度浙江省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及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浙建設函〔2020〕3號),由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等單位編制的《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汙水排入標準》已完成徵求意見稿,現印發徵求各相關單位書面意見,請認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見,並於2020年1月20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至主編單位。

聯繫方式:葉紅玉,電話:13857197071,傳真:0571-87999782;郵箱:[email protected];地址:杭州市西湖區天目山路109號,郵編:310007。

附件: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汙水排入標準(徵求意見稿).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20年1月13日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根據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2019 年度浙江省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及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浙建設函〔2020〕3 號)的規定,為貫徹落實《浙江省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的要求,標準編制組通過廣泛調查研究,參考國內外的有關標準和技術研究成果,並結合實際經驗,制定了本標準。

本標準共分 6 章。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禁止排入的汙水、排入的汙水控制、取樣與監測。

本標準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執行過程中,由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負責技術內容的解釋。請各有關單位結合實際,不斷總結經驗,並將發現的問題、意見和建議函告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區天目山路 109 號,郵政編碼:310007),以供修訂時參考。

本標準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本標準主編單位: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

浙江工業大學

中國電建集團華東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標準參編單位: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本標準主要審查人:

1 總則

1.0.1 為了加強排水戶的汙水排入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管理,充分發揮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能力和作用,保障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正常安全運行,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於排水戶汙水排入農村生活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管理。農村生活汙水治理專項規劃、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中涉及的汙水排入農村生活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要求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0.1 農村生活汙水

是指農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汙水,以及從事農村公益事業、公共服務和民宿、餐飲、洗滌、美容美髮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汙水。

2.0.2 排水戶

是指從事民宿、餐飲、洗滌、美容美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2.0.3 接戶井

是指彙集農村生活汙水、作為戶內處理設施和公共處理設施的分界的檢查井。

3 基本規定

3.0.1 規定了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維前的規劃要求,要求充分考慮規劃區域內排水戶的汙水,綜合分析經濟技術可行性,對可接入汙水儘可能接納。

3.0.2 規定了農村生活汙水集中處理設施(以下簡稱集中處理設施)處理範圍,農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汙水以及從事農村公益事業、公共服務是必須接納的,在集中處理設施有能力有處理餘量情況下,應考慮接納集中處理設施覆蓋範圍內排水戶的汙水。

3.0.3 規定了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改造的接納處理範圍要求。對現有設施應根據已有能力接納排水戶汙水,而對建設改造的設施,要求在設計、施工和驗收等過程中,充分考慮接納覆蓋範圍內排水戶的汙水。

3.0.4 區分了排水戶的汙水的性質。按汙水性質分為禁止排入的汙水和可以排入的汙水。禁止排入汙水包括含 GB 8978 中一類汙染物廢水、有毒有害廢水、工業廢水等,具體見第 5 章節。可以排入汙水指除禁止排入汙水以外的排水戶產生的汙水,但要求在一定的水質和水量範圍內方可排入。

3.0.5 規定明確了禁止排入的汙水不得排入集中處理設施。由於目前經濟技術條件下,農村生活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對該類廢水處理能力有限且會影響對其他汙水的處理效果,因此禁止排入。按本標準第 5 條的技術要求進行否決性判斷。

3.0.6 規定了明確可以排入汙水的鑑定方法。要求經過水質、水量的測定和計算,確定是否在處理設施能力範圍內,按本標準第 6 條的技術要求進行允許性判斷。

3.0.7 規定了對排入汙水的具體要求。按照 4.6 鑑定方法鑑定,當可以排入的汙水的水質、水量在處理設施能力範圍內的允許接入;當可以排入的汙水的水質、水量在處理設施能力範圍之外的不允許接入。其中水質主要考慮處理設施能否具備處理,水量主要考慮處理設施處理規模,當處理設施餘量有限時,按先後順序接入排水戶,排水戶汙水未納入集中處理設施前應按要求自行處理。

3.0.8 規定了允許排入汙水的接入方式和對該類排水戶的要求。判斷為允許接入的排水戶,應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接入協議,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方可將汙水排入集中處理設施。汙水排入期間,排水戶應規範汙水排入的相關行為的全過程,不得對處理設施正常運行造成衝擊,要求汙水排入過程均勻穩定。

3.0.9 判斷為不允許接入的排水戶,應當通過自建設施或者委託處置等方式處理汙水,不得將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汙水排入集中處理設施,不得向環境排放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汙水。

4 禁止排入的汙水

4.0.1 禁止向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排入工業汙水。

4.0.2 禁止向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排入含有GB8978中一類汙染物的汙水。

4.0.3 禁止向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排入具有腐蝕性的廢液和汙水。

4.0.4 禁止向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排入具有劇毒、易燃、易爆、惡臭等可能危害處理設施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物質。

4.0.5 禁止向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排入易凝聚、沉積、造成汙水收集管網和處理設施堵塞的汙水或物質。

4.0.6 禁止向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排入含有酒糟、豆腐渣、蕃薯粉渣等廢渣的汙水。

4.0.7 禁止向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排入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汙水。

4.0.8 禁止向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排入含有餐廚廢物、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的汙水。

4.0.9 禁止向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排入含有病原菌、病死動物的汙水。

5 排入汙水的控制

5.1 水量的控制

5.1.1 排水戶合計排入處理設施的日累計汙水量不得超過處理設施的設計日處理量減去在排水戶汙水排入前實際處理量計算所得的剩餘處理量。

5.1.2 日累計汙水量的排入流量的控制應按照處理設施的運行要求進行設置,不得衝擊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

5.2 水質的控制

5.2.1 表中 9 項常規性監測指標根據《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水汙染物排放標準》(DB 33/973)、《農村生活汙水處理工程技術標準》(GB/T 51347)等確定。

餐飲廢水、食品醃製汙水及洗滌行業汙水分別攜帶的動植物油、氯化物及陰離子表面活性劑不屬於農村生活汙水的特徵指標,處理設施對該類汙染物不具備良好的處理能力,過量排入甚至會造成設備的損傷、出水不達標,因此提出控制要求。

5.2.2 表中取值參考《東南地區農村生活汙水處理技術指南》、《農村生活汙水處理工程技術規範》(GB/T 51347)、《汙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同一指標存在不同參考數值時按較大值取值,以便更多汙水可接入處理設施。具體數值參考來源見下表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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