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疫情期間需注意!違反了這3點,你有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


作者丨林生

來源丨 博和律師事務所



2020年新春之際,一場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戰役在全國打響。法律服務行業在積極捐款捐物之外,更注重用專業成就更好的公益。一些律所、律師團隊、法律科技公司、公證處等紛紛推出了各類公益服務,圍繞疫情相關問題開通線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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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助力普通民眾更好的配合當前的疫情防控工作,本文將針對部分居民因違反各地市防控措施,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結合已有案例,解析相關行為的法律責任。


疫情期間需注意!違反了這3點,你有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


1疫情防控時期,特殊人員未主動履行申報義務


【案例1】


杭州市餘杭區良渚街道出租房東王某,將房子出租給鄔某(女,湖北省武漢市人)。


2020年1月19日,胡某(女,湖北省武漢市人)從武漢來杭州入住女兒鄔某的租房,1月22日胡某身體不適前往醫院就診,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經調查,發現房東王某未履行主動報告職責,且在村幹部上門開展疫情防控排查時未如實告知。目前,公安機關依法對房東王某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案例2】


2月5日,違法人員王某(男,24歲)乘坐火車抵達上海(途經重點地區),簽署居家隔離承諾書後在寶山區月浦鎮暫住地居家隔離觀察。7日以來,王某擅自離開隔離觀察點,多次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到公共場所活動。2月15日晚,寶山警方在王某暫住地將其抓獲,並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人民幣500元。


【案例3】


2月11日晚18時許,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大華新村派出所接到報警稱,華靈路某小區大門前,一名沒帶口罩的醉酒女子不願配合小區工人員測量體溫,欲強行進入小區。接到報警後,大華新村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場處置,並將醉酒女子李某帶所約束醒酒後審查。


經調查,李某過年回家後,於2月6日返回上海。2月11日,本該在家居家隔離的她,受邀前往朋友家中喝酒。當晚,李某回家途中,因醉酒誤入華靈路某小區。結果,她因未戴口罩和不配合體溫檢測被小區門衛攔在了大門外。


為強行進入小區,酒精上頭的李某竟仗著酒勁毆打小區門衛和上前勸架的過路群眾,嚴重干擾了該小區正常開展疫情防控工作。目前,該女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上海寶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相關規定


1、《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防控疫情,人人有責” 十項措施的通告》第八條:落實出租房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對承租人員的管控和及時報告,如出租房發生疫情而未及時報告,將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體單位或個人的責任。


2、《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佈六點通告》


第二條:來自或途經湖北等重點地區的來滬、返滬人員,應按照相關規定,自抵滬之日起,嚴格落實居家隔離或集中隔離觀察14天的要求,自覺向社區報告並接受管理,無異常情況的,到期後正常上班。


第三條:從其他地區來滬、返滬的人員,自抵滬之日起,做好自我體溫檢測,如實填寫健康狀況信息登記表,如有異常及時向單位或社區報告。


第四條: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應按照相關規定,主動配合做好隔離醫學觀察。對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處理。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解 讀


1、作為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或途經重點地區的特殊人員,有義務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等措施,案例2的王某,案例3的李某皆為申報主體;案例1的王某因其所有的房屋承租人系疫情重點地區人員,王某同樣負有申報義務。


2、案例1的王某未履行主動報告的義務,並在防控排查時未如實告知,王某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予以行政拘留。


3、案例2的王某在居家隔離期間,擅自離開隔離觀察點,多次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到公共場所活動,因其未遵守隔離防控措施,上海寶山警方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人民幣500元。


4、案例3李某於2月6日返滬,按上海市出臺的相關規定,有居家隔離的義務;另一方面,因其未戴口罩和拒不配合體溫檢測並毆打小區工作人員及過路群眾的行為,嚴重的干擾了疫情防控工作。鑑於李某不配合管理、隨意毆打他人、擾亂社會秩序,上海寶山警方以李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依法刑事拘留。


疫情期間需注意!違反了這3點,你有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


2疫情防控時期,生產、銷售仿冒口罩等偽劣防護用品


【案例1】


近日,上海破獲一起“問題口罩”案,犯罪嫌疑人被以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立案。“犯罪嫌疑人楊某等5人銷售假冒的飄安品牌醫用口罩被抓獲,得知案件後,我院及時介入引導偵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第三檢察部主任曹傑表示,儘管該案涉案金額不大,但是由於飄安醫用口罩屬於醫用器材,涉案口罩很有可能不具有防護傳染病的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所以公安機關以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立案,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案例2】


杭州市蕭山區檢察院提前介入高某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2020年2月3日,高某攜帶1400餘隻“飄安”品牌一次性醫用口罩,主動投案自首,稱其通過微信由上家代其發貨,銷售疑似假冒“飄安”偽劣口罩7萬餘隻,銷售額達10萬餘元。同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蕭山區檢察院提前介入該案。


【案例3】


在浙江,義烏市檢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了一起“問題口罩”案,以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對邵某、毛某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犯罪嫌疑人邵某將2萬隻劣質仿冒3M口罩賣給毛某,銷售金額達18萬餘元,後毛某又將該批口罩出售給他人,銷售金額達19萬餘元。”該案承辦檢察官表示,目前,通過源頭跟蹤,公安機關已將這批售出的劣質仿冒3M口罩全部截留並查扣。


相關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2、最高檢近日下發《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堅決做好檢察機關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嚴懲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和生產銷售偽劣防治、防護產品藥品的犯罪。


3、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衛生器材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解 讀


1、上述兩罪的犯罪主體是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2、銷售偽劣產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謀利的故意並實施了“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行為,銷售金額必須達到五萬元以上。


3、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只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就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疫情期間需注意!違反了這3點,你有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


3疫情防控時期,干擾防控工作秩序、拒不配合檢查等暴力抗法行為


【案例1】


2020年2月7日,違法人員陸某,未佩戴口罩進入軌道交通四號線臨平路站。安檢人員發現後對其進行反覆勸說,但他置之不理,非但不聽從安檢隊員和車站工作人員提醒和勸說,還動手將安檢隊員推倒在安檢儀上。民警到場後對陸某再次進行勸阻,但他仍不予理會,依舊強行衝闖進站。民警見狀迅速將其控制,並帶至車站隔離區域檢測體溫。經檢測,該男子體溫正常。目前,上海軌交警方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相關規定對陸某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案例2】


2020年2月2日8時許,正在普陀區某小區門口負責開展防疫登記的社區志願者王女士發現一中年男子在出入小區時未配戴口罩,立刻上前進行勸阻。但該男子非但沒有聽從志願者的勸阻,還對王女士進行了辱罵並動手將其打傷。正在小區值守的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甘泉路派出所社區民警聞訊後,立刻趕到制止這名男子的違法行為。但該男子仍拒不配合民警執法,最終在增援警力的配合下,民警將該男子控制。


目前,違法嫌疑人徐某因毆打他人和阻礙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分別被上海普陀警方依法處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伍佰元和處行政拘留十日,合併處罰行政拘留二十日並處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


2020年1月31日,通遼市科爾沁區公安分局民警在霍林轄區內某小區東門對出入人員進行防疫登記、測量體溫時,嫌疑人李某某不聽勸阻,拒不配合民警檢查,並辱罵、推打執勤民警,造成現場疫情檢查工作無法正常開展,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民警立即將此情況上報指揮中心,指揮中心指派治安大隊進行調查,經審訊,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科爾沁區公安分局依法將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


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4、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解 讀


1、妨害公務罪對象只能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具體的表現行為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2、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配合做好疫情的排查、隔離、治療等工作,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對於公務人員的正常履職行為,以及部分社區人員、志願者協助實施的疫情防控行為,民眾貿然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將面臨刑事制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案例1中,因疫情防控期間的特殊性,每一位乘坐軌道交通的乘客必須佩帶口罩,並配合工作人員開展體溫檢測,這已經成為乘客必須主動履行的義務。最終陸某因不配合管理,擾亂車站秩序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對其行政拘留。該案也是上海首例不戴口罩強闖地鐵被行政拘留。


疫情期間需注意!違反了這3點,你有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


結 語


在疫情面前,所有人都是命運的共同體,我們呼籲大家自覺遵守防疫規定,始終把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積極配合各地市政府出臺的防疫措施及各項通告,同時間賽跑、與病魔較量,堅決遏制疫情,齊心協力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


作 者 簡 介


疫情期間需注意!違反了這3點,你有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

林生 上海博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博和律師事務所刑事法律業務四部 副主任

專業擅長:

刑事辯護、金融證劵領域


林生律師畢業於華東政法大學,從事多年法律工作,擁有紮實的法律功底,並持有期貨從業資格證、證券從業資格證。對互聯網金融、證券、外匯等領域有著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林生律師曾成功代理巨璽集團特大非法集資案、人人愛家特大非法集資案、某外匯公司非法經營案、某互聯網企業侵犯著作權案等多起知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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