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聚焦“四大檢察”》系列報道之一(一)

最高人民檢察院

《聚焦“四大檢察”》系列報道之一

做到“四大檢察”,向何方?

做到“四大檢察”,向何方? | 《聚焦“四大檢察”》系列報道之一(一)

2018年年底,最高人民檢察院實化以人民為中心,將內設機構作了系統性、重塑性、重構性改革,重組十大業務機構,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並行;2019年1月3日,張軍檢察長在新聞發佈會答記者問中,將檢察職能系統地劃分為四大檢察即: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

過去的一年,是檢察系統經歷“重塑性變革”的一年。這一年,“四大檢察”的理念正式提出,前所未有地被寫進全國人大決議,第一次被明確寫入檢察官法,與之配套的內設機構改革也正式完成並順利運行。

值檢察系統全面開展內設機構改革、探索建立新時期檢察工作四大職能1週年之際,在億萬國人團結在一起阻擊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時期,《民主與法制週刊》推出這組關於四大檢察職能的封面聚焦報道,在展示新時期檢察形象的同時,也真誠祝願新冠肺炎疫情的陰霾早日散去。

2020年的春節,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沖淡了節日的喜慶,卻也使億萬國人團結在一起,築成了一道堅決打贏疫情阻擊戰的鋼鐵長城。

202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和最高檢機關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再次研究部署檢察機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高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軍強調,在抓實抓細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要以高度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抓緊抓好各項檢察工作,更加負責地落實好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全國檢察長會議等部署安排的各項工作,為實現“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持續發力。

過去的一年,是檢察系統經歷“重塑性變革”的一年。這一年,“四大檢察”的理念正式提出,前所未有地被寫進全國人大決議,第一次被明確寫入檢察官法,與之配套的內設機構改革也正式完成並順利運行。

回顧過去的一年,雖然還有不少困難需要克服,但“四大檢察”落地的成績有目共睹,這也更讓人相信,新時期檢察工作的未來大有可期。

“轉隸就是轉機”的辛勤探索

“四大檢察”理念的確立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也是新時期檢察工作方向逐漸清晰的一種成功探索。

而這種探索的背後,是新時期檢察機關面臨的特定時代背景。對此,《法制日報》記者蔣安傑曾在《最高檢的里程碑式重塑性變革》一文中有過較詳細的表述。

為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決定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到2018年2月,設立了23年的反貪汙賄賂總局完成了歷史使命,正式摘牌,四級檢察院反貪、反瀆和預防部門職能、機構及44151名檢察人員全部按時完成轉隸。

轉隸後,一方面,檢察機關引以為榮的“重要職能”沒有了,大家情感上難以割捨,很多檢察官情緒低迷、不知所措,工作進入低谷期;另一方面,檢察機關面臨著“重新整合後路向何方”等事關檢察事業全局的發展難題。

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2018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新任檢察長張軍正式上任了。

有媒體曾報道,最初在聽取彙報以及調研時,有的幹部不經意間就會把“前方路漫漫”那種悲壯情緒流露出來。張軍對這種情感的表達理解,但更有他自己積極、向上的辯證看法。

他在多個場合指出:“反貪等部門轉隸關上一扇窗,但歷史的責任、法治的擔當,使我們應該更有信心尋找、開啟新時代檢察工作的另一扇門,新的更加燦爛的陽光已經透進並照耀在檢察事業的新徵程上,我們應該找到打開這扇門的鑰匙。”

他的話似一種無形的力量鼓舞著士氣。

2018年3月27日,在全國檢察機關學習貫徹全國兩會精神電視電話會議上,新一屆最高檢黨組第一次對全系統發出“要以等不起的緊迫感、慢不得的危機感、坐不住的責任感,講政治、顧大局、謀發展、重自強,堅定不移地探索、創新、走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之路”的動員令,指明瞭檢察改革再出發的方向。

張軍特別強調,“講政治”的“講”不只是講話的“講”,講政治不是喊口號、講空話套話,而是要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把人民群眾的新需求時刻掛在心上,做好“檢察產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檢察產品質量,為黨分憂,為民增強實實在在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任職初的一段時間,張軍用將近3個月的時間與每個廳室座談,分別到湖北、山東、雲南、黑龍江、深圳等地調研,聽取基層檢察官的呼聲,聽取人大代表的意見,聽取每個廳室對改革的建議。黨組成員不斷地碰撞、統一認識和思想,尋找深化檢察改革“良方”。

“在監督中辦案,在辦案中監督。”“離開辦案,法律監督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空中樓閣。”“通過辦案才能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優質的法治產品、檢察產品,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新理念不斷地刷新社會各界對傳統檢察觀念的認知,改革理念如同春風撲面,讓人清心爽目。“重塑”理念,可以說是最高檢黨組為新時代新檢察的重塑性改革下的“第一劑猛藥”、開的“第一道藥方”。

“理念一新天地寬”。也就是這個時間段,新一屆最高檢黨組清醒地認識到,長期以來以反貪工作為重心形成的“三大不平衡”已經成為檢察工作發展的阻礙,必須解決好,才能與黨和國家解決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要求高度一致、完全吻合;必須從根本上改變刑事檢察一頭沉、非刑事檢察發育不健全、內部職責不清、銜接不順暢的格局,統籌設計、理順職能,綜合運用多種檢察手段,破解社會難題。

一系列調研之後,2018年7月,在深圳舉行的大檢察官研討班上,最高檢黨組鮮明強調:“轉隸就是轉機。”

轉機是什麼?就是找到檢察事業新發展的“另一扇門”,切實變壓力為動力,更加註重補齊短板弱項,推動檢察工作的平衡協調充分發展,特別是要把檢察機關的職能、主業更實地放到辦案上來,要更有意識地將重心向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等方面傾斜,這樣才能行穩致遠。由此,“重新組建專業化刑事辦案機構,全面推進‘捕訴一體’,設立專門的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檢察機構或辦案組”的改革方案呼之欲出。

至此,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並行的“四大檢察”雛形初現。

正式確立後的內設機構改革支撐

2019年1月3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佈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首席大檢察官張軍介紹最高人民檢察院改革內設機構,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做到“四大檢察”,向何方? | 《聚焦“四大檢察”》系列報道之一(一)

2019年1月3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舉行了2019年第一場新聞發佈會。在這次會議上,張軍將檢察職能系統地劃分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四大檢察。自此,“四大檢察”理念正式確立。

新的職能理念確立後,內設機構改革也成為必然。

同樣是在那場發佈會上,被譽為檢察院恢復重建以來規模最大、調整最多、影響檢察全部職能作用發揮的改革方案第一次亮相;按照新的職能和辦案機制正式運行的十個檢察廳首次進入公眾視野。自此,以機構改革為突破口、“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為路徑、“落實、穩進、提升”為主題的新時代檢察改革宏偉畫卷描繪出基本輪廓,被譽為“動筋骨觸靈魂”的一場重塑性變革正式拉開帷幕。

最高檢把改革重點放在檢察業務部門,重新調整組建了十個檢察業務機構,按數序統一命名,分別為第一至第十檢察廳。按照案件類型重新組建四個專業化刑事辦案機構,為第一至第四檢察廳,分別負責普通犯罪、重大犯罪、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案件的辦理和對下指導;調整刑事執行檢察廳職能,將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14個罪名案件的偵查職責劃入,為第五檢察廳;設立民事檢察、行政檢察機構,為第六檢察廳和第七檢察廳;專設公益訴訟檢察機構,為第八檢察廳;設立專門未成年人檢察機構,為第九檢察廳;將控告檢察廳、申訴檢察廳合併設立為第十檢察廳。此外,撤銷鐵路運輸檢察廳,其原有部分職能繼續由其他業務廳行使,將原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整合到法律政策研究室。

至此,與“四大檢察”相對應的“十大檢察廳”嶄新亮相,“十大業務”板塊也正式確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總體佈局實現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並行發展的態勢。

而在緊隨其後召開的全國檢察長會議上,張軍對“四大檢察”的發展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要主動適應形勢發展變化,深化內設機構改革,推動“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通過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系統性、整體性、重塑性改革,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總體佈局將實現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並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行使將進一步優化。一要做優刑事檢察工作,突出專業化。一類刑事檢察業務,由一個機構、一個辦案組、一個主辦檢察官辦到底;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訴,由同一名檢察官負責到底。通過完善辦案機制,把“捕訴一體”在辦案質量和效率方面的優勢發揮出來。二要做強民事檢察工作,在“深”字上做文章。要以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為契機,進一步拓寬思路、積極作為,將民事檢察工作做得更實更富成效。三要做實行政檢察工作。行政檢察要圍繞行政訴訟監督展開,做到精準,抓好典型性、引領性案件的監督,做一件成一件、成一件影響一片。多與審判機關、行政機關溝通,爭取雙贏多贏共贏的效果。四要做好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加大工作力度。最高檢和省級院要認真總結,把握規律,發現問題,加強指導,與法院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一步加強銜接,完善頂層設計。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關於最高檢工作報告的《決議》指出: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強過硬隊伍建設,更好發揮人民檢察院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各項檢察職能,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更高水平司法保障。這表明,最高檢提出的“四大檢察”監督職能得到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認同與肯定,標誌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體系、職能運行模式的重塑與基本定型,對豐富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具有里程碑意義。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修訂後的檢察官法在檢察官的職責中增加了一條——“開展公益訴訟工作”,與開展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工作一起,構成了檢察官的“四大檢察”職責。這標誌著“四大檢察”第一次在法律上被明確。

2020年第75期共854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