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机顶盒点播”受热捧,法官:运营商要慎接资源

多省份连续多日无新增确诊病例的好消息接连传来,不少宅在家中以“剧”度日的人欢欣雀跃,是不是意味着终于可以解禁啦?一时间多地公园、景区出现人群扎堆现象,一些烧烤店排起长龙……

媒体、专家赶紧发话,“拐点未到!”“再等一等,还没到为所欲为的时候!”“疫情到了最吃劲儿的时候,绝不能放松,大家还是继续宅家刷剧吧。”

“机顶盒点播”受热捧,法官:运营商要慎接资源

好看的剧去哪儿找?传统的电视台放送节目方式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大家的刷剧需求,“机顶盒点播”受到热捧。

对此,来自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法官助理王婵表示,近年来,“机顶盒”业务飞快推广,另一边“机顶盒”运营商却接连被诉、官司不断……疫情防控期间,观众刷剧需求大,“机顶盒”运营商们接资源时更须慎重。

来看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其是涉案影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并享有对于侵权行为依法维权的权利。而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通过其运营的“某广电网络”机顶盒端提供涉案影视剧的在线点播服务,侵害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影视作品的播放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裁判要点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王婵对本案的裁判要点进行了阐释。

1、 影视作品著作权权属如何认定?

结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以及《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内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司法实践中,认定影视作品的“制片者”一般依据以下三项证据:

(一)影视作品上明确标注的权属信息。若影视作品上已经明确标注了著作权相关权利的归属声明,例如影片字幕显示“本影片的版权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某公司享有”,且无相反证据,则该声明可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

(二)在片头、片尾署名的出品单位或摄制单位。影视作品片头或片尾署名的出品单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作为权属认定的依据。

(三)影视作品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公映许可证上载明的制作单位、出品单位等信息,可为权属认定提供参考。

2、 “机顶盒”运营商为何成侵权人?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而“机顶盒”点播模式完全区别于以往电视台的单向定时传播,具备较强的交互式特点。运营商若未经权利人授权就提供影视作品的点播服务,使观众能够根据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影视作品,则该行为就是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3、 “机顶盒”运营商如何担责?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显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财产权,“机顶盒”运营商除立即停止相关影视作品的播放行为外,还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则由法院依据影视作品的创作成本、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长、是否有广告插入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失赔偿数额。


法官提示


王婵表示,这是一个海量资源涌入的时代,日益更新的检索工具和传播形式,影视资源的获取不再是一件难事。但这也是一个知识付费的时代,一部优质的影视作品凝结了编剧、导演、剪辑师、美术指导等多个主体的智力劳动,“机顶盒”运营商应当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严格审查影视资源的接入是否获得合法授权。居家战“疫”期间,观众的观影需求急剧升级,权利人和“机顶盒”运营方更应拓宽合作渠道,通过双方的通力协作,把观众安心留在家,为防“疫”助力。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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