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湖北高院:減刑、假釋案件不得以疫情防控為由不予立案或拖延辦理

2月26日,長江日報-長江網記者獲悉,湖北高院專門下發《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全省各級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有關事項的通知》,就疫情防控期間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工作進行部署和安排。

當前湖北疫情形勢仍然嚴峻,疫情防控正處在攻堅的關鍵階段。各級法院幹警均下沉社區參與防控工作,一定程度上對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造成影響。為最大限度減少疫情的影響,結合案件審理工作實際,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特制定本《通知》。

《通知》要求,相關法院對於監獄報送的減刑、假釋案件應當依法立案、審理,不得以疫情防控為由而不予立案或拖延辦理。法院在參與防控工作的同時應克服困難,抽調審判人員對減刑、假釋案件依法進行審理。

對於減刑、假釋案件的立案和審理工作,應當通過減假暫辦案線上平臺進行,除依法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外,應採取書面審理的方式進行。對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減刑案件,相關法院要與轄區監獄、檢察院做好協調工作,可優先報送審理減餘刑的案件;對於依法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具備視頻開庭條件的地區,一律採取視頻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

開庭審理職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金融犯罪等三類罪犯(以下簡稱三類罪犯)減刑、假釋案件時,應當對庭審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備查;對於三類罪犯以外的假釋案件,依法應當提訊被報請的罪犯,具備視頻提訊條件的,採取視頻提訊方式提訊;不具備視頻提訊條件的,待具備提訊條件時及時予以提訊。

對有財產刑等需要履行的,應告知罪犯家屬通過網上轉賬等線上繳納的方式辦理,並將履行財產刑情況及時告知罪犯服刑監獄。(長江日報-長江網 記者賈雪梅 實習生陳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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