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刑法規定的過失犯罪都有哪些?


刑法規定的過失犯罪都有哪些?

很多人認為,犯罪行為有三個要件,一是主觀故意,二是損害結果,三是因果關係,實際上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無意導致的過失行為,情節嚴重,造成較大損失或社會影響惡劣,且法律有規定的構成過失犯罪,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那麼什麼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的情形都有那些?瞭解這些,才能警鐘常鳴,遠離犯罪。

什麼是過失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根本否定態度。也就是主觀上存在過失,非主觀故意。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後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2、行為必須發生了危害結果,從刑法分則的規定看,這些結果一般都是較為嚴重的結果。刑法第330條和第332條除外(由於過失犯罪是結果犯,只有特定結果發生了,才成立犯罪)。

3、必須有處罰該類過失犯罪的分則明確規定。這一點過失犯罪和故意犯罪具有較大區別,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而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究竟刑法規定了那些過失犯罪的種類?

刑法規定的過失犯罪包括以下:

第一百一十五條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 【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條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一百三十一條 【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

第三百二十四條 【過失損毀文物罪】

第三百六十九條 【過失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條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三百九十八條 【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條 【過失洩露軍事秘密罪】

需要注意的是:

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夠成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的兩種形式

1、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

2、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

需要注意的是:

意外事件與過失犯罪容易混淆,最大的區別在於,意外事件沒有認識到危害結果,也不可能認識到。而過失犯罪是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導致的,是應該認識到危害結果的。

過失犯罪的量刑

我國刑法以懲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懲罰過失犯罪為例外。刑法有規定的,如重大交通事故、安全責任事故等應負刑事責任;刑法沒有規定的不負刑事責任。

過失犯罪一般如下量刑:

1、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犯罪是和故意犯罪不一樣,過失犯罪的社會會危害性較小,因此處罰較故意犯罪較輕。

大部分的過失犯罪都是三年以下,只有過失致人死亡罪起刑點在三年以上,這就導致了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問題,一旦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非其它過失犯罪,可能導致判刑過重。

如:某人開車由於過失導致他人死亡,如果發生在道路上界定為交通肇事罪,如果不是發生在道路上則界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交通肇事罪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危害的對象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最大的一類;而過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法益是特定人的人身健康權,系簡單客體。兩罪在司法實踐中,證據要求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是交通肇事罪要求人身權益被侵害的地點是道路。

需要注意的是:因為客觀上行為地點發生的不同,法定刑就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升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樣的結果,只是因為行為發生的地點不同,就導致了不同的刑罰,關於這一點在司法領域及法學研究領域對此有不同看法,認為需要修改完善。

過失犯罪案例:

案例一:據2019年6月22日澎湃新聞:

湖北武漢市武昌區法院2016年9月的一份判決顯示,2016年4月5日12時許,劉某及僱員向某在武漢市武昌區中北路一房間廚房內為住戶安裝窗戶,施工過程中由於劉某不按規範操作致使正在安裝的一扇窗戶從高空墜落,砸中行人王某頭部致其當場死亡。

武昌區法院認為,劉某在施工操作時因疏忽大意,導致高空墜物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鑑於劉某自首、悔罪態度及事後盡力賠償被害人損失獲得諒解的情節,法院最終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案例二:據2019年6月22日澎湃新聞:

浙江寧波市江北區法院2017年8月的一份判決顯示,2016年3月16日,陳某在寧波大學一房間幫人清運雜物,其間,為貪圖方便,陳某直接將拆好的木板從三樓該室內陽臺往地下仍,在扔下第四塊木板時砸中路經此處的被害人伍某,導致伍某受傷。陳某見狀立即撥打110報警。經寧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鑑定,伍某的頭部損傷構成重傷二級;其右腿部損傷構成輕傷二級。後經司法鑑定,伍某被診斷為腦外傷所致輕度智能損害,傷殘等級評定為人體損傷七級傷殘。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卻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陳某系自動投案,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加上其有積極悔罪表現,且取得被害人諒解,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三個月。

案例三:據頭條號臨沂市羅莊區檢察院 2017-09-01 16:51:38玩笑開過頭 過失致重傷

人與人的相處少不了幾句玩笑來活躍氛圍,增進感情。可有時候,玩笑開過了頭,卻樂極生悲,傷人傷己。

同事間竟開這樣的玩笑,用高壓氣管朝同事身上吹氣,導致對方重傷。近日,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楊某某系臨沂市羅莊區某建陶廠的職工,下班後,楊某某用高壓氣管吹身上塵土,在和被害人晁某開玩笑過程中,持高壓氣管朝晁某身上吹,導致晁某直腸受傷,經鑑定,晁某的傷情構成重傷二級。因為開玩笑,造成被害人受傷,自己不僅承擔刑事責任還賠償被害人數目不小的賠償金。玩笑雖能娛樂氛圍、拉近距離,但也要注意度,否則傷人傷己。

案例四: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故區分的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應當預見到危害後果

關鍵詞:

過失致人死亡 家庭瑣事 意外事件 疏忽大意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2009)青刑初字第317號

據《人民法院指導案例裁判要旨匯覽》刑事卷一,2013年第一版

基本案情:A酒後回家,向其妻子B索要身份證不成,雙方因此發生爭執並廝打。在A打B耳光後,B出現嘔吐現象。當A發現B倒在地上時,誤以為B已經睡著,便自己回房睡覺。直到第二天,A發現B異常,隨後聯繫他人將B送往醫院救治,住院期間,B一直昏迷,後因顱腦損傷引發腦水腫、腦梗死等經醫治無效死亡。

裁判意見:夫妻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並廝打,一方隨後出現身體不適症狀,但另一方未給予及時救治,最終造成死亡結果。此情形不屬於意外事件,另一方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關鍵的區分點在於當事人是否應當預見到危害的後果,如果應當預見而未能預見即成立過失犯罪,如果行為人根本不能預見,則成立意外事件。

案例五:廝打中誘發他人冠心病致死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關鍵詞:過失致人死亡 相互廝打 特異體質 誘發冠心病

案號: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法院(2010)廣刑初字第16號

來源:《人民法院指導案例裁判要旨匯覽》刑事卷一,2013年第一版

基本案情:A騎電動三輪車路遇本村村民B,因行走躲讓問題,二人發生爭執並相互廝打,後B突然倒地,昏迷不醒。A見狀急忙撥打急救電話,B被送往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B系在爭鬥過程中因情緒激動誘發冠心病死亡。

裁判意見:行為人與被害人因行走躲讓問題發生爭執並相互廝打,屬特異體質的被害人在廝打過程中因情緒激動誘發冠心病死亡,行為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六:形成完整證據鏈條的間接證據也可認定犯罪事實

關鍵詞:過失致人死亡 發生爭執 直接證據 間接證據 證據鏈條

案號: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2009)武侯刑初字第314號

來源:《人民法院指導案例裁判要旨匯覽》刑事卷一,2013年第一版

基本案情:A因債務問題與其男友B在交叉路口附近發生爭吵、抓扯,A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相威脅。B在與A搶刀的過程中頸部被刺中,之後二人搭乘出租車前往醫院救治,B後因失血性休克,搶救無效死亡。

裁判意見:在無法取得直接證據的情況下,遵守一定的認定規則,使用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條,形成一個可以相互印證的完整的證明體系,可以依靠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應達到以下要求: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相互聯繫;各個間接證據之間相互關聯;間接證據推導出的案件結果必須是唯一的。

案例七:為脫身強行發動汽車致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關鍵詞:過失致人死亡 過於自信的過失 協助搶救被害人

權威收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審判參考》,2010年第4集

來源:《人民法院指導案例裁判要旨匯覽》刑事卷一,2013年第一版

基本案情:A為B經營的雜貨店送桶裝純淨水,因其拒絕了B將水送至室內的要求,B用右手抓住汽車的副駕駛車門,左手抓住車廂擋板,阻止A離開。A見狀啟動汽車向前低速行駛數百米轉彎,致B跌倒後造汽車右輪碾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裁判意見:A與B發生爭吵以後,在B抓住其汽車車門的情況下,為求脫身,明知其低速行駛可能導致被害人倒地受傷,仍輕信可以避免,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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