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北京市工商联抗击新冠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企业劳动关系法律问答(第一期)

当前,我市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引导民营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复工复产的同时做好劳动关系工作,市工商联律师志愿服务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归纳整理出疫情期间各类法律问题汇编,经市工商联筛选整合,编辑了疫情期间企业劳动关系问题法律问答,供民营企业参考。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能否申请特殊工时制度?

答: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二、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答: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三、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对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工资如何发放?

答: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五、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工资如何发放?

答: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在家上班办公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未重新商定工资待遇标准,因企业未停产停业且劳动者根据企业安排提供了劳动,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支付工资。

以上解读由律师志愿服务员团律师根据其对法律的了解作出,仅供企业了解资讯所用,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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