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告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告


温州,是一座历经磨难永不言败的城市,在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口,需要每一个人的守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积极贡献。为维护法律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应尽义务、主动报告财产、配合法院执行,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隐匿、转移财产等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特公告如下: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告


一、疫情防控期间,凡在温州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仍需及时、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可联系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也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线上平台和方式联系法官主动履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法院将及时办理解除限制消费、屏蔽失信信息等措施。


二、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除履行完毕等法定情形以外,均应依法向法院主动、如实、及时报告财产情况。财产报告的内容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时现有的财产情况,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到报告之日期间的财产变动情况。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及历史变动情况,也应当提交零财产的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疫情防控期间,提倡被执行人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线上平台和方式联系法官主动报告财产。确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及时报告财产、腾空房屋或有效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不认定为抗拒或规避执行行为。


三、在期限内不主动履行、不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实行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出境限制等联合信用惩戒,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给予严厉的处罚。


四、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或者以暴力手段妨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抗拒或规避执行的,法院将依法从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五、具有党员、公职人员等身份的被执行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更应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带头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对涉特殊主体案件失信被执行人,法院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根据有关执行联络协作机制规定,向特殊主体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通报其失信行为,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做出相应处理。


六、被执行人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例,或受疫情防控影响确无法主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腾空和交接执行标的物的,可向法院请求暂缓执行。被执行人属于生产经营疾控或医疗防护物资企业或人员的,请及时与法院联系,法院将视情暂缓采取查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已被采取查控、信用惩戒、限制消费措施的,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临时解除的,也请及时与法院联系。


七、申请执行人获得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或线索,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线上平台和方式联系法官。同时,欢迎社会公众举报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下落、住所及财产线索等信息,法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对提供财产线索经调查属实,且使案件执行取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法院将依据《关于协助执行奖励的若干规定(试行)》给予相应奖励。


特此公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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