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防控新型肺炎疫情遇到劳动用工问题怎么解?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温州中院就如何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等引发的劳动争议进行研究,以回应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切,推动温州“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维护温州民营经济和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问:因疫情防控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的工资如何计算?

答:国务院规定的延长春节假期期间(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可安排补休或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问:因疫情防控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工资如何计算?


答:根据文件要求,不得复工的企业擅自复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但符合疫情防控部门要求复工的除外。2020年2月3日至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区分工作日和休息日,依法计算工资。

防控新型肺炎疫情遇到劳动用工问题怎么解?

问: 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工资如何计算?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企业因疫情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问:劳动者存在明显过错,在被隔离期间的工资是否发放?


答:劳动者因未遵守政府防控措施,随意外出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工资的,不予支持。

防控新型肺炎疫情遇到劳动用工问题怎么解?

问:疫情期间,企业采用远程办公、弹性工作制、轮岗轮休或缩短工时等方式复工的,如何计算工资?


答:劳动者通过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方式完成相应工作的,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待遇。企业与劳动者协商通过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调整工作的,应当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认定工资。


问:企业因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是否可与劳动者协商减少工资?


答: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在“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目的下,缩短工时后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防控新型肺炎疫情遇到劳动用工问题怎么解?

问:劳动者以担心染病为由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答:在政府规定的延期上班时间期满后,如无特殊情况,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正常上班,否则,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劳动者因为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复工,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应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提供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办理请假手续。劳动者因交通限制不能按时返岗时间较长,或者职工从重点疫情地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期间较长的,企业可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或引导职工办理事假手续。


防控新型肺炎疫情遇到劳动用工问题怎么解?

问:复工后,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披露行程信息、健康状况等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报告上述信息。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合同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的,如何处理?


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合同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待遇。

防控新型肺炎疫情遇到劳动用工问题怎么解?

问:企业强制提前复工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应严格遵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执行,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人民生活必须等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


问: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疫情期间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于劳动者正常参加劳动,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对于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审慎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

防控新型肺炎疫情遇到劳动用工问题怎么解?

问: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间。


问:新型肺炎疫情发生以后,温州中院还出台了哪些举措?


答:疫情发生以后,温州中院先后发布了两个《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第一时间出台《关于强化疫情司法应对保障企稳工作的15条意见》,联合市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依法从快从重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最大限度减轻新型肺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影响,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温州“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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