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为什么律师不会给当事人胜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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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扫描作为执业近30年的老律师,经常给团队的律师说:给当事人分析案件,绝对不能给当事人乱承诺,因为你根本不知道对方手里有什么样的证据材料,你也不知道主审法官对本案的看法。

一、律师职业本身不能让律师对当事人承诺案件一定赢

律师本身就是很谨慎的一个行业,因为案件本身双方都可能聘请律师。说点极端的话,两方律师都给当事人承诺案件一定赢,可能吗?这不是骗人的吗?

另外,律师和当事人是需要签订《代理协议》的,如果写在协议上,等于给律师套上了枷锁,哪怕有一点点差错,当事人是不是都可以根据《代理协议》向律师提出退费了?这不是给律师自己找麻烦吗?

但现实社会中,有一些律师为了拉案源,会给当事人分析案情,保证你的案件赢,当事人心里高兴呀,就和律师签订了《代理协议》,最后案件结果不理想,当事人说你律师不是给我说的案件肯定赢吗,咋成了这样?律师也冤枉:案件不是像你原来给我说的那样呀。

这不就容易扯皮吗?所以,律师绝对不能给当事人乱承诺。

二、不承诺是因为不知道对方手里有什么样的证据

打官司涉及到原被告双方,甚至涉及到几方。而律师接待的当事人,仅仅是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而且当事人在给律师陈述案情的时候,都有意无意地忽略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甚至不愿意出具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一看非常明显,肯定赢呀!但有经验的律师都会婉转地给当事人说:根据你目前提供的材料,案件走向是有利于你的,但还要看对方手里有什么证据。

法院如果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那律师手里掌握的证据就比较全面了,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给当事人承诺胜诉。

因为律师不知道主审法官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三、最后决定案件输赢的在法院

打官司,双方都聘请律师,使出浑身解数都是为了在法庭上说服法官能采纳自己的观点,但法官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本案的证据,律师心里不见得有底。

这就是在我国,为什么案件当事人挣案件管辖权挣的非常厉害,因为出现过同样的事实,同样的理由,在不同的地方法院审理,案件结果不一样的情况。

所以法官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决定了案件的输赢。

四、结语

每个案件都有每个案件的特殊情况,哪怕非常简单的案件,律师都不能给当事人承诺胜诉,因为事情都有可能有意外。

另外,律师如果慎重点,最后结果胜诉,是不是当事人更感谢律师呢?


法眼扫描


律师为什么不给当事人胜诉承诺?

其实道理很简单的,不外乎下面三个原因:

第一,《律师法》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律师给当事人承诺胜诉的结果。

因为这涉及到不正当竞争,试想如果一个律师拍着胸脯给当事人打包票,“这个官司肯定能赢交给我就行了”。而其他的律师都不敢去承诺案件的结果。

那么最后的结果就是,只有这种敢承诺案件结果的人,有案件办其他不愿意承诺胜诉结果的,就失去了市场竞争力。

但是那些承诺了胜诉结果的律师,最终是否真正能拿到胜诉的结果,实际上,最后也不一定。

如果最终能胜诉还好,如果不能胜诉,那不是有欺骗当事人的嫌疑吗?

第二,任何案件,没有到最后一刻,结果都有变化的可能。

而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并不完全掌握在律师的手中,而是掌握在法官的手中。所以大多数律师,即便心心里确信案件有99%甚至100%的把握能胜诉,他也不敢拍着胸脯向当事人承诺,案件必然胜诉。

把这种律师恰恰是一种比较理智的律师,而不是那种为了获得案源而不择手段,只能保证开头却不能保证结尾的人。

恰恰是这种人,才值得我们给予更多的信任。

第三,如果承诺了胜诉结果,今后很有可能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试想如果律师承诺了胜诉结果而结果并不理想,没有完全达到当事人的预期,接下来的事情就很简单了,当事人要么去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理论,要求律师给一个说法,要么找律师要求退律师费。

当然还有一种最严重的可能,那就是当事人会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因为你当初承诺了,保证能胜诉,后来没有达到胜诉的结果,这二点之间的差距就是律师事务所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而根据过错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赔偿这部分损失。

这该是一个多么可怕的后果,而本身这个后果是不需要律师事务所承担的。

希望上述解答对你有所帮助。


邹玉杰律师


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当事人的询问:“案件能否胜诉?”

但这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

首先,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是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作出不当承诺的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第七十九条规定,律师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其次,律师与当事人对于胜诉的认定并不完全相同

从律师的角度看,为代理的当事人争取到利益的最大化便是胜诉。但偶尔当事人并不会这样进行认定。

律师提供的仅仅是一种服务,而非胜诉的一种“产品”;律师注重的是办案的过程,但并不能保证办案的结果。在办案过程中,律师勤勉尽责,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追求其利益最大化。

那请律师的意义是什么呢?当事人多为非法学专业的人士,与其自己研究法律,不如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是当今社会乃至今后发展的主流。

希望当事人都能够充分理解和尊重律师付出的劳动,而非只是一味追求胜诉而不论事实与证据。


律师说


律师不是保家仙!

律师属于一个法律工作者,他的工作就是利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为自己的当事人在法律层面给予帮助,在法庭上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辩护,以谋求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虽说律师在法律方面是专业的,但你要知道,对方也是有律师的。而最终宣判的是法庭,法庭采信双方律师某些观点,最终根据法律,来进行裁定。这其中有着太多的不确定性了,法官利用了哪部法律?采信了多少?一件事情证据链的完整程度,等等等等。如今的司法制度越来越健全,即使是官方的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法院也不是完全采纳和支持,公诉案件被诉方胜诉的也比比皆是。最终判案的是法院,律师会给你保你胜诉的承诺吗?

为什么说胜诉有着不确定性的?我们来看一起官司。在某地,一个从没买过彩票的人,心血来潮想买注彩票儿,但他不懂彩票的投注方式。就和老板说你帮我选一注吧!老板给他打出一组彩票儿后,说到,这是我精心选出的一组号码,我很看好这个号。买彩票儿的也就随口说,辛苦啦!等我中奖分你一半儿。当天晚上开奖后,这张彩票中奖600余万元。第二天他到福彩中心兑奖领取了奖金。天降横财,想起这组号是老板帮忙选的。于是带上10万元现金,到彩票站对老板表示感谢。

然而,老板看到这个人真的来送钱。于是当场翻脸,要求和中奖者平分奖金。在中奖者不同意的情况下,才把厂老板将其诉诸法律告上法庭。在一审的时候,彩票站老板递交了购买彩票当天的录像视频,也递交了这个人去送10万元现金时双方的对话录像视频作为证据,同时几个当时在场的老彩民出庭作证。彩票站老板的代理律师表示,这是口头协议,受《合同法》保护。有明确的语言,我中奖后分你一半儿。在送钱发生争执时,双方也确认了买彩票儿时事情。后来,法庭认为,通过视频,证人,和被告人的庭审调查。这张彩票儿真的不是机选,是老板不忙的时候,一个号码一个号码推算出来的。同事,也能够证明当时买彩票儿的承诺分人一半儿。一审判决根据《合同法》双方合同生效,判定中奖者按合同执行。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的时候,中奖者律师表示,一审时对方提出的证据事实清楚,但不应按《合同法》进行审理裁决。当时所说的中奖分一半儿,应该按赠与法进行审理。因为他的当事人当时说的是“我”中奖分你一半,这首先确定了彩票儿的所有人是我。那么承诺的意思也就变成了,我中奖以后赠与你一半儿。那么按照赠与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虽提出承诺,但在被赠与财物未发生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反悔,解除赠与协议。并且,法庭通过走访大量彩民和民众,绝大多数人均表示,这就是一个玩笑,在彩民购买彩票儿时经常开这样的玩笑。同时法庭又结合彩票法,按照谁持有谁所有的规则,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判定奖金归中奖者所有。

通过以上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律师辩护的时候采用的法律不同,律师的从业经验情况不同,法官所能采纳的观点不同,那个律师又敢保证你一定能打赢官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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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问题分为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先说民商事问题。从律师的角度看,有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1,己方当事人的风险。这里面包括了己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表述是否清楚,有的当事人会故意表述错误,也有认知原因表述不到位或者其他原因的。还有一个,案件自始是当事人的事,律师是代为办理,当事人要配合律师的行动。有的当事人,律师还未开始取证,当事人自己就和对方说了不该说的话,致使自己律师无法取证的。也有当事人,在法庭上乱讲致使案件败诉的。

2,对方当事人风险。对方当事人可能存在对案件影响至关重要的证据,或者认输等。

3,证据的不确定性风险。律师是和当事人签署了代理合同之后,才参与到案件中来的,当参与进来后,调查获得的证据,可能和当事人描述的有区别,或者和当事人说的不一样,或者有的证据无法获得,还有更狠的,证据从开始就存在先天瑕疵。我一朋友准备结婚买房子,女朋友去签的合同,我朋友把银行卡给女朋友付款到房产商账户,合同写了女朋友的名字,后来房产证也写了女朋友的名字。再后来两人分手,我朋友想要回房子起诉,提交证据的时候,我和他的律师均告诉了我朋友,银行打印的付款凭证要银行盖章。我朋友认为银行打的凭证法院还要这么那么就是法院故意,坚决不去盖章。官司输了,朋友怪我和他律师。我朋友这事,就是典型的当事人不配合造成证据无效引起的败诉。

4,判决风险。案件的性质,以法官在法庭调查中获得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来判决的,这里面就存在法官是否能从法庭调查获得事实真相,也包括律师及法官对某些法律规定的理解偏差。所有这些,都会对案件的结果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当然,法官要认定某当事人十恶不赦即使证据充分律师再厉害,他要选择性失明,结果你也是懂的。

5,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下,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就是不可抗力风险。案件程序进行当中,也会遇到诸多不能预见的风险。

以上是民商案件中,律师要面对的风险,很多都不是律师可以左右的。律师为当事人做的是以自己的知识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是包赢。法官没看到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法官自己都不敢说哪方赢。所以,既然请了律师,就要好好配合律师的工作,再有,也要有可能输的心理准备。

再来说刑事案件。

刑事刑事案件结果,根本就不以律师的目的为转移,而是以侦查机关的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在此基础上的公诉人与律师博弈后,由法院判决的结果,当事人有什么犯罪行为,委托律师前,律师是不知道的,侦查机关能侦查到什么证据,律师之前也是不知道的,因此律师肯定不能包结果。

是否正确,是否帮到了读者,欢迎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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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客户也是如此,其在向律师陈述时,可能并不全面、客观,或有所保留,或夸大事实,从而导致案件事实与陈述事实不符,律师基于此做出的判断可能是不准确的。

诉讼是一个从主张到抗辩到反主张到反抗辩…,从举证到质证到再举证再质证…的过程,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到庭审最后一刻,事实与证据都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甚至逆转。在庭前客户接待阶段,让律师承诺胜诉率,不符合司法规律。

其实,很多案件,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本方真正得对手是法官,而不是对方,本方律师要结合客户目的,根据事实、证据及法律,去说服法官,使客户的商业目的转化为诉讼请求。但是,有些案件裁判观点并不统一,有的法官会持一些个性化裁判观点,也导致案件可预期性不好,在庭审结束之前,甚至宣判之前,较难做出准确判断。司法实践中,庭审效果虽好,但案件裁判结果差的案例比比皆是,令人大跌眼镜。

相关管理规定禁止律师做出胜诉承诺,违反者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为这既不符合司法规律,也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无论是对律师还是客户,都有害而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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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应遵守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中,特别强调一点,律师不得为当事人胜诉打包票。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约束呢?原因如下:

一. 任何案件,仅凭当事人一方陈述,难以获得案件事实的全貌。而获得案件事实全貌时,只能通过庭审中的法庭调查,显然,这已经是代理过程中的事了。故,任何律师仅凭当事人单方陈述和获取的单方证据,就对胜诉打包票,是不客观的。

二.不同案件,复杂程度不同,也是不应该打包票的。如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不同的法律人以不同的角度审视,可能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法院做出的判决有时候都会被上一级法院改判,律师更不应该仅凭自己的见解就为当事人打包票,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不负责任的体现,也是影响律师声誉的事情。

三. 抛开案件本身及不同认识的层面,很多案件难免会因各种无法言说的原因出乎意料。律师打包票,更容易引发矛盾,影响律师形象。

四.避免不正当竞争和腐蚀司法体制。有些律师打包票,不是因为案件事实有理,而是通过行贿等手段获取,有的是通过打包票以获取案件代理,结果是腐败了司法制度,损坏了律师形象,影响了司法群体。

律师代理案件,当事人需要的应该是勤勉尽职,而不是打包票。

越是拍胸脯打包票,当事人就越应该敬而远之,提高警惕了,避免上当受骗。


甘茂亡秦且之齐


你好,我是一名执业律师,很高兴与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

律师为什么不会给当事人胜诉的承诺?


法律法规禁止律师作出胜诉的承诺

《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过)第32条规定: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案办理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3月20日通过)第16条规定: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26条规定:

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的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为什么律师不能作出胜诉的承诺?

因为打官司,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诉讼的结果,受到多方面的影响。比如双方举证的情况、案件的事实、法律事实认定的情况、法官的观点、诉讼的策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国家的政策、不可抗力等等都是可能会影响诉讼结果的因素。

而且很多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可能会有意无意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事实,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或者轻描淡写。这也会导致律师对案件把握上的偏差。这些不确定因素,只有随着庭审的进行,才会慢慢的浮现出来,因此在庭审之前,存在着很多信息不对称,这就造成了律师不能轻易的做出胜诉的承诺。

举个简单的“栗子”:如果有人拿着借条委托律师,要求律师起诉别人要求还钱。仅仅就借条而言,是可以确定别人欠钱的。但是如果别人在开庭的时候,拿出了还款的证据,那这个案件的结果肯定是败诉的。

总结

律师为什么不能给当事人胜诉的承诺?主要是因为来自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因为打官司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只有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才会慢慢的浮现出来,在此之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所分析出的结果也是不准的。因此好的律师绝对不会在接受委托时给当事人胜诉的承诺。



以上内容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纯粹手打、实属不易,喜欢点个关注呗。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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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理办法》,都明文规定了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法院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做出裁判,而且诉讼结果也是有很多因素影响的,如案件的事实、我方提供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的更新及适用、法官的倾向、律师的水平、律师与承办法官之间是否及时就案件涉及争议问题进行沟通与探讨、诉讼策略的设计、社会舆论的影响等。

所以作为有执业道德的律师是不能作出虚假的承诺,保证打赢官司,而是根据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提前向当事人说明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可能性。所以律师不对当事人做出胜诉承诺也是证明了对当事人负责。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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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奸臣滑,二,现实使然。社会上所有的行业,对顾客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时,都有一个承诺或者一个说法,人们在生活中支付了费用或作出投资都有一个预期的结果。唯独律师这个行业没有,摡念不清,既然律师接案了,也审核了相关的证据,事实以及法律依据,都无法判断结果,给当事人作出一只保证,那么只能说明律师的工作是一份无普的工作,一方面从律师的利益来看,无承诺等于无需承担责任,已经将自已放在只胜不败的位置上来代理案件,是最为合算的事情。另一方面取决于案件最终的结果,是输是赢,决定权不在律师,律师只是做些邦助的工作。但不要小看律师的作用,“无普"是最可怕的东西,可以令当事人“万事胜意",也可以使当事人一败涂地。随着司法公正,法律明确,人的行为文明,社会诚信逐渐良好起来,律师也应该给当事人予以承诺,敢于承诺,必须承诺,这才是工作,一个做事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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