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湖南常德教師資格考試教育法律法規(單選題)考點

教育法律法規(單選題)★★

1.教師享有的權利

(1)教育教學權。(2)學術研究權。(3)指導評價權。(4)獲取報酬權。(5)民主管理權。(6)進修培訓權。

【記憶口訣】教育研究評學生 進修管理獲報酬

2.學生享有的權利

(1)受教育權: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權;學習權;公正評價權。

(2)人身權:身心健康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人格尊嚴權。

(3)財產權:財產所有權;受贈權;繼承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3.學生傷害事故責任

【學校責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二)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三)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學生或監護人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致害人責任】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責任】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常德中公教育(changde.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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