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离不开每个人的付出;抗击疫情,缺不了每位党员群众的担当;依法战“疫”,少不了每个公民的努力。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进行传染病分类的法律依据有哪些?面对疫情,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冠肺炎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应该怎么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享有那些哪些权利?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的有关行为需要承担这样的法律责任?……让我们一起走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看一看法律中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
一
依法战“疫”,新冠肺炎属于哪“疫”类
✅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中规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 据此,国家卫健委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 依法战“疫”,疫情防控都有责
✅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 依法战“疫”,人人有责。当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我们应当及时报告,践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三 依法战“疫”,疫情防控中的权益保障
✅《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中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 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四 依法战“疫”,万众一心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五依法战“疫”,理性辨别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特殊时期,作为民众,我们应该不信谣,不传谣,更不造谣。面对海量的网络信息,我们应当理性对待,提高辨别能力。我们对权威媒体、官方网站的信任,是对疫情防控最大的保障之一。
六 依法战“疫”,违法需担责
✅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八章,在传染病防治期间相关不服从、不配合疫情防控等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
⚫️ 面对疫情防控的关键期,我们每一个人既要重视生命也要注重法律,牢牢守住社会的最低防线,筑起坚实的法律防疫网,为抗疫胜利提供一己之力!
“既要打好抗击疫情的攻坚战,也要贯彻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这是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在特殊时期对自己的要求。在疫情防控中,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在职党员干部迅速响应号召,积极落实“双报道”(在职党员干部到单位结对社区报到、到本人居住地社区报到),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指示精神,自觉接受疫情防控监督。在日常工作中,宜城检察院采用远程提讯,委托看守所代为告知,等方式,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严格依法办案。
疫情当前,没有局外人也没有旁观者。依法防控,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在全民的依法参与下,疫情防控必将取的胜利!
閱讀更多 宜城市人民檢察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