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行 贿 罪

2009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孔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原党组书记、主任殷某,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金某,常务副总经理李某2、副总经理思维祥贿送物品、现金、代付费用。殷某、金某、李某2、思维祥为其谋取了利益。具体行贿事实如下:

一、2009年到2014年期间,孔冰先后四次向殷某贿送物品、代付费用:

1、2009年的一天,为感谢殷某帮助其拿到中和镇政府大楼亮化工程项目,向殷某贿送价值1000元的华联超市购物卡一张。

2、2013年的一天,为感谢殷某帮助其拿到三个乡的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整村推进项目,在建材市场,代殷某支付其装修房子购买瓷砖材料款10000元。

3、2013年的一天,为感谢殷某帮助其拿到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整村推进项目,向殷某贿送复合门4套、马桶1个、蹲便器及水箱各1个,价值4280元。

4、2014年的一天,为感谢殷某在工程上的关照,帮助殷某支付在中种植核桃苗的人工费、挖机台班费共计5000元。

二、2016年到2017年期间,为感谢金某在采砂点销售沙子过程中折减方量少交管理费获得利润方面给予帮助,于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到金某家中向其贿送现金20000元,于2017年春节前后一天晚上,到金某家中向其贿送现金20000元。

三、2017年到2018年期间,为感谢金某在销售沙子过程中折减方量少交管理费获得利润,先后两次到李某2家中向其贿送现金10000元。

四、2017年到2018年期间,为感谢金某在销售沙子过程中折减方量少交管理费获得利润,先后两次到思家中向其贿送现金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孔冰在经济往来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共计7628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定罪处罚。被告人孔冰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孔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国有机关、事业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打击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冰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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