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捕殺野生動物?梅縣區法院:八個月刑期,安排

28日上午10時,梅縣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狩獵案,案件適用速裁程序,當庭宣判,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捕殺野生動物?梅縣區法院:八個月刑期,安排

  據瞭解,2019年11月中旬至2019年12月12日間,被告人張某在梅州市梅縣區大坪鎮某山崗上,用電子誘捕裝置、“門套”、捕鳥網等工具進行捕鳥,並在附近山崗上用老鼠夾捕捉野兔。2019年12月12日,公安人員對張某住家依法進行搜查,查獲捕鳥工具“門套”1個、非法獵捕的冰凍鳥類死體11包(用透明塑料袋裝)、活體野生兔子1只,並從張某所騎摩托車上,現場繳獲黑色的捕鳥網l張、用於引誘鳥類的誘捕裝置1套。接著,在梅縣區大坪鎮某山崗上,現場扣押捕鳥網2張及掛在捕鳥網上的生鳥1只(已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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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華南動物物種環境損害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現場扣押的疑似鳥類死體11包共85只,分別為紅耳鵯48只、田鵐1只,棕背伯勞3只、畫眉2只、烏鶇1只、虎搬地鶇1只、灰背鶇1只、黑鵯1只、普通翠鳥4只、白胸苦惡鳥1只、椋鳥科物種22只,疑似兔類1只為華南兔。上述物種均屬國家三有保護動物。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應依法懲處,鑑於其有認罪認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遂作出上述判決。張某對自己的行為後悔不已,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官說法:近日出臺的《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明確規定對涉及對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為要加重處罰,並對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陸生野生動物做出明確規定,梅縣區法院將依法切實加大對涉野生動物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

  本案中,張某捕殺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非法狩獵罪,梅縣區法院從立案到結案,僅用了兩天時間,充分體現了堅決依法從嚴從快懲處涉野生動物犯罪案件的決心。

  本報記者:吳麗伶

  通訊員:宋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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