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捕杀野生动物?梅县区法院:八个月刑期,安排

28日上午10时,梅县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捕杀野生动物?梅县区法院:八个月刑期,安排

  据了解,2019年11月中旬至2019年12月12日间,被告人张某在梅州市梅县区大坪镇某山岗上,用电子诱捕装置、“门套”、捕鸟网等工具进行捕鸟,并在附近山岗上用老鼠夹捕捉野兔。2019年12月12日,公安人员对张某住家依法进行搜查,查获捕鸟工具“门套”1个、非法猎捕的冰冻鸟类死体11包(用透明塑料袋装)、活体野生兔子1只,并从张某所骑摩托车上,现场缴获黑色的捕鸟网l张、用于引诱鸟类的诱捕装置1套。接着,在梅县区大坪镇某山岗上,现场扣押捕鸟网2张及挂在捕鸟网上的生鸟1只(已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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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扣押的疑似鸟类死体11包共85只,分别为红耳鹎48只、田鹀1只,棕背伯劳3只、画眉2只、乌鸫1只、虎搬地鸫1只、灰背鸫1只、黑鹎1只、普通翠鸟4只、白胸苦恶鸟1只、椋鸟科物种22只,疑似兔类1只为华南兔。上述物种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张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近日出台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明确规定对涉及对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要加重处罚,并对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陆生野生动物做出明确规定,梅县区法院将依法切实加大对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本案中,张某捕杀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梅县区法院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两天时间,充分体现了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的决心。

  本报记者:吴丽伶

  通讯员:宋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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