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關於在林緣區嚴禁焚燒地埂、嚴防森林草原火災的通知

廣大林緣區群眾:

為切實嚴防森林草原火災,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維護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甘肅省人民政府2020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關規定,在林緣區嚴禁焚燒地埂、規範野外用火,特通知如下:

一、嚴禁任何公民焚燒田間、路邊、地邊、村邊、河邊的農作物秸稈和枯枝落葉。

二、焚燒地埂,造成樹木毀壞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三倍以下的樹木,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公民焚燒枯枝、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造成大氣汙染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故意焚燒他人農作物秸稈,造成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焚燒地埂,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村委會要切實加強本轄區禁止焚燒地埂教育勸導工作,發現焚燒地埂行為要及時進行阻止並向相關執法部門報告。廣大人民群眾要自覺行動起來,同故意焚燒地埂的違法行為作鬥爭,確保人民生命和財產不受損失。


隴西縣雲田鎮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5日

關於在林緣區嚴禁焚燒地埂、嚴防森林草原火災的通知

審 核:丁國治 編 輯:莫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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