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非法猎捕梅花鹿、野猪、果子狸 杭州中院受理涉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非法猎捕梅花鹿、野猪、果子狸 杭州中院受理涉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每日商报讯 昨天,杭州中院受理由杭州市检察院提起的被告叶某、涂某、许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受理的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杭州市检察院起诉称:2018年9、10月至2019年5、6月期间,叶某、涂某、许某等三人单独或分别结伙,在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范围的野外山林,在禁猎期采用自制火药枪射击、自制弹簧套埋设陷阱、夜间照明等方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包括梅花鹿、野猪、黄麂、果子狸、野鸡、竹鸡、棘胸蛙等。其中,梅花鹿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黄麂、野猪、果子狸、竹鸡、野鸡、棘胸蛙等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评估计算,被猎杀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8300元。2019年12月27日,三人被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杭州市检察院认为:叶某、涂某、许某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483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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