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德州: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电价 电费“红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为缓解企业经营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我市积极落实省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的政策。

2月1日—6月30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相关电价政策执行时间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

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2月1日—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转供电单位违反上述价格政策的,终端用户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另外,对2月份已经结算的电费,应通过按日折算等方式,在3月份电费结算时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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