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如何更好構築小區防“疫”安全線?


在疫情防控中,小區是居民生命安全的第一道“門關”。不久前,封閉式管理、花式對口令等社區防控話題引發了社會輿論高度關注。各種社交媒體上充斥著小區居民對於社區防控問題的擔憂與爭議,小區封閉式管理合法嗎?出入證怎麼發?小區對疫情防控負有哪些責任?針對以上網友遇到的問題,多位志願者在正義網法律答“疫”平臺上進行了解答。   

  1、物業公司可以全權決定對小區的封閉式管理嗎?

  

法律答“疫”|如何更好構築小區防“疫”安全線?

  四川省廣漢市監察委員會盧妍認為,小區物業根據當地政府的統一要求落實相關公共衛生措施,是有授權依據的。

  進入2月以來,全國多地的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陸續發佈了關於對轄區內城鄉居住小區(院落)實行封閉式管理的通告。根據各市區公開發布的通告內容來看,對於轄區內的商品房小區基本採取了委託小區物業具體負責實施封閉措施的辦法。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的規定: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但需要強調的是,在各個小區物業執行封閉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應該以政府要求為底線,在此基礎上,可以通過與業主委員會等協商確定管理方式。

  2、疫情期間物業是否應該常對電梯進行消毒?

  

法律答“疫”|如何更好構築小區防“疫”安全線?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官助理周慧表示,可以參照居住地政府的相關規定,如居住的小區未按照服務合同和政府指導意見對電梯等公共區域進行消毒,建議向所在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反映,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切實履行服務合同,落實政府指導意見,保障小區衛生安全,必要時還可以向街道等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督促物業及時整改。

  因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業主與其簽訂的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相關設施設備維護保養,維護環境衛生等職責,小區業主大會對物業服務企業有依法選聘和解聘的決定權,業主委員會也有代表業主大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職責。

  目前全國多地政府均出臺了相關地方規範性文件,如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出臺了《關於進一步落實本市住宅小區疫情防控措施的工作要求》,其中規定了“切實加強公共區域清潔消毒,各物業服務企業要嚴格按照市疾控中心《關於下發九個重點場所預防性消毒技術要點的通知》明確的社區消毒技術要點,做好住宅小區公共區域的樓道、電梯、門衛室、垃圾箱房(桶)等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清潔消毒工作,並做好記錄。”其他地區如廣東、成都、福建等多地政府均出臺了相關規定。同時,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發布了《物業管理區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試行)》,其中也對電梯電梯廳及電梯轎廂等公共區域消毒進行了細化規定。

  3、小區未及時排查出確診、疑似病人算失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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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梁俠強調,小區是否失職,應當區分三種情況討論。

  一是確診或疑似患者不按規定如實報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相關情況。由於確診或疑似患者的不主動、不配合、不如實的行為導致疫情發生、甚至傳播的不利後果應由其本人承擔,社區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不承擔法律責任。

  二是確診或疑似患者在發病或被列為疑似患者前已經按規定如實報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相關情況,社區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未按照規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在調查獲知信息後遲報、漏報、瞞報、謊報疫情,以及故意指使、強迫他人瞞報、緩報、謊報疫情,造成疫情擴大或加重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將分別按照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確診或疑似患者在發病或被列為疑似患者前已經按規定如實報告相關情況,社區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按照工作要求及時、如實上報並定時跟蹤上述人員身體健康狀況後疫情仍然發生,這種情況下,患者和社區等疫情防控人員都已盡到合理且合法的注意義務和工作職責,均不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4、出入證與物業費捆綁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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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省畢節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郭布紅坦言,物業將出入證與物業費捆綁的方式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物業為業主辦理出入證,是根據當地政府新冠疫情防控要求所採取的臨時性措施,該行為並不屬於物業為業主提供的物業服務,物業是否向業主出具通行證,應當審查的是業主是否符合領證條件,而不是是否繳納物業費。出入證申請條件各地都有具體規定,由當地政府公告適用,物業無權取代當地政府將是否繳納物業費作為捆綁條件。

  另外,物業與業主之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係,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物業主張物業費有法定的渠道和方式,如物業以業主不繳納物業費而拒絕發放通行證,既違反了當地政府的疫情防控通知要求,也事實上形成對業主人身自由的違法限制。

  5、物業可以以數量不足為由拒絕給符合條件的業主辦理出入證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夏麗麗認為,不管物業的通行證是否充裕,都應當保證業主出行的基本要求。物業公司不應當以通行證不夠為由拒絕給符合條件的業主辦理。

  但目前疫情依然嚴重,各項防疫措施在執行過程中難免會有不足之處,對於遭遇上述困難,建議可以先以代購形式或者向物業居委會反映等方式解決生活物資的補給,同時跟物業及居委會協商解決通行證的問題。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魏經宇也表示,社區給物業發放許可證的數量依據應是該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的住戶數,做到應發盡發,不能以絕對數量來搞一刀切,更不能不發,這是不對的。

  民眾基本的生活必須保障,這是依法防控的核心要義。社區、物業的正確做法應該是在足額髮放通行證的情況下,發動各方力量勸導廣大群眾少出門、少上街、不串門,或者鼓勵住戶互助集中採購生活必需品以減少出行頻次,或是利用網購平臺服務本社區小區基本民生,而不是簡單粗暴的少發不發通行證。

  (文字/見習記者郭榮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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