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
请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
尽量采用“非接触式”办税方式办理涉税业务
办税选择海南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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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特殊时期
“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到窗”
足不出户便捷又安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可自主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2月26日我们已在“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讲解了一般纳税人如何进行申报,那小规模纳税人该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呢?
一、办理路径
【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二、操作说明
1. 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填写在当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相关列次。
2. 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对应的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三、温馨提示
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1)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 上述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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