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引以為戒,我區檢察機關公佈涉疫情典型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自治區檢察院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高檢院和自治區黨委決策部署,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積極主動履行檢察職能,先後制發《關於依法嚴懲涉疫情防控相關刑事犯罪的通知》《關於貫徹落實兩高兩部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相關規定的工作意見》及聯合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印發《關於依法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及時辦理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實施意見》,明確27條依法從快措施、九類涉疫犯罪快捕快訴、依法嚴懲,為全區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我們將陸續刊登全區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件。


依法嚴懲詐騙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包頭市昆都侖區張某某詐騙案


2020年2月4日,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利用社會對醫用口罩需求量大的特點,在其微信群內發佈有口罩銷售的虛假消息,通過微信騙取李某某等四名被害人共計42170元人民幣。另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在其微信群內通過發佈有聯通電話卡銷售的虛假信息,通過微信騙取三名被害人共計5550元人民幣。


該案由被害人李某某於2020年2月6日報案至包頭市公安局昆都侖區分局,2月7日,昆都侖區公安分局對李某某被詐騙案刑事立案偵查,並於當日將被告人張某某抓獲歸案。由於張某某有發熱症狀,公安機關對其採取了監視居住強制措施。2月8日,昆都侖區檢察院通過共享的包頭公安機關打擊網絡犯罪中心微信群掌握該案信息,2月11日,張某某被排除疑似病情,昆都侖區公安分局對其刑事拘留。同日,昆都侖區檢察院首先電話瞭解案情,隨後在做好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到偵查機關介入該案,對下一步偵查方向提出具體意見,並在現有證據可以證明部分犯罪事實的基礎上,督促公安機關先行報捕,提高辦案效率。2月13日下午,昆都侖區公安分局提請批准逮捕張某某,2月14日,昆都侖區檢察院通過遠程提訊系統,在4小時內完成了審查案卷、遠程訊問等工作,對張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決定。2月17日,昆都侖區公安分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昆都侖區檢察院在6小時內完成了閱卷、告知、訊問等工作,同時考慮到涉案金額巨大,為保證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審查起訴環節即通過法律援助中心為被告人安排法律援助律師,見證認罪認罰過程並提供法律幫助,當日即向昆都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月18日,昆都侖區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通過遠程庭審系統開庭審理此案,並在中國庭審公開網直播了審理過程。由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全部予以採納,當庭以詐騙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張某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赤峰市松山區劉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


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2月5日間,赤峰市松山區發佈《赤峰市松山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令(1-4號)》決定全區所有城市居民小區實行封閉管理,出入全面實行“紅綠卡”制度,小區居民和車輛憑區住建局統一制發的“紅綠卡”通行,城區內各居民小區自2020年2月5日起非本小區人員和車輛禁止出入。根據該要求,赤峰市松山區八家村委會指派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對赤峰市新城區八家山下小區東門口進出小區的人員、車輛進行檢查登記。2020年2月8日17時許,在赤峰市新城八家山下小區東門,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及其母親、女友欲外出小區,因沒有辦理進出小區出入證件,被疫情防控人員盛某等勸阻,劉某某對盛某等疫情防控人員進行辱罵,並對盛某進行毆打。後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公安分局全寧派出所民警冀某某、輔警陳某趕赴現場處置,在出警過程中劉某某拒不配合、辱罵民警,並推搡、撕扯陳某。被告人劉某某辱罵、毆打疫情防控人員,辱罵、撕扯民警的行為,造成多人圍觀,妨礙疫情防控秩序。


2020年2月8日,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公安分局以劉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並於同日對其刑事拘留。2月11日赤峰市松山區檢察院採取提前閱卷的方式主動提前介入該案,提出了明確的偵查方向和建議。2月14日,松山區檢察院以妨害公務罪依法從快對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批准逮捕。2月21日,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區分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當日,松山區檢察院對劉某某進行了訊問,並完成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認罪認罰具結、聽取被害人意見等工作,劉某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同日,松山區檢察院對劉某某以妨害公務罪適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訴,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通遼市庫倫旗杜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犯罪嫌疑人杜某某與妻子張某於2020年2月12日8時許準備離開居住的庫倫鎮濱河小區時,疫情防控執勤人員呼某某(庫倫旗公安局民警)根據庫倫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命令,要求二人登記、測量體溫後離開小區。後張某未理睬執勤人員要求,執意出小區並走到自家轎車跟前打開主駕駛門,執勤人員呼某某上前攔住張某不讓上車時張某摔倒在地,杜某某見妻子張某倒地後毆打民警呼某某,並對其繼續辱罵。


2020年2月12日,庫倫旗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杜某某立案偵查,並對其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次日,庫倫旗檢察院提前介入該案,並向偵查機關提出了偵查建議。2月13日,庫倫旗公安局提請逮捕杜某某。次日,庫倫旗檢察院對杜某某批准逮捕。2月17日,庫倫旗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2月18日,庫倫旗檢察院對杜某某進行了訊問,並完成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認罪認罰具結、聽取被害人意見等工作,杜某某同意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同日,庫倫旗檢察院對杜某某以妨害公務罪適用普通程序提起公訴,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引以為戒,我區檢察機關公佈涉疫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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