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從古觀今,看戰國與秦代的“依法治國”

從古觀今,看戰國與秦代的“依法治國”

李悝所著《法經》

柏拉圖在《理想國》中借格勞孔之口講了一個故事:牧羊人有天走進一道深淵,發現一隻可以使自己隱身的戒指,就設法求得國王身邊的職位,然後勾引王后,再與她同謀殺掉國王,奪取王位。格勞孔接著說:“任何一個人,包括正義者,如果能夠隱身,即能夠做任何事都不被看見因而也不受懲罰,那麼他就可能無所不為乃至無惡不作”。這個故事告訴我們,每一個人在法律面前,都不再是“隱身人”,而且法律成為更加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社會規範。

西方的法治傳統,可上溯自古希臘的理性主義,而有中國特色的法制傳統,則可上溯自戰國的法家。


戰國時期,周天子式微,宗法封建無法再一匡天下,權力不斷下沉,列國進入全民戰爭時期,法制遂取代禮治,成為時代主音。戰國法家多出於三晉,沈剛伯認為晉人商業發達,故需成文法律以規範社會,陳啟天則認為晉既須南與楚長期爭霸,又須西抗秦、東御齊,其面臨特殊的國際形勢,自然需要相應的國內革新,法家由是而興。

戰國時最早變法的是魏文侯,用法家李悝,編次諸國法為《法經》,以一定治國標準,一時興盛。後楚悼王用吳起,“明法審令……要在強兵”,也頗見成效。不過真正的法家大成者,乃秦孝公時期的商鞅。


商鞅變法,絕非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涵蓋了社會、經濟、軍事及政治的治國總策,其核心是國家尚力、君主尚權。因此唯重耕戰而非難其他一切,同時也開了連坐、告密的警察國家之先河。及至秦始皇,承孝公、昭王之遺產,在李斯、蒙恬的幫助下,“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國家。


李斯將法家以法令統治全民的主張推之於極端,竟至焚書坑儒,“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取消道德教化,只以嚴刑峻法治世。到秦二世時,李斯更欲助其將君主權力絕對化。當是時,秦二世問李斯 :“吾願肆志廣欲,長享天下而無害,為之奈何?”李斯回答說:“夫賢主者,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責之術者也。督責之,則臣不敢不竭能以徇其主矣,是故主獨制於天下而無所制也,是以明君獨斷,故權不在臣也。然後能滅仁義之塗,掩馳說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聰揜明,內獨視聽,故能犖然獨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出自於《史記》)。所謂督責,無非對內肅反、對外鎮反,同時“掩馳說”,鉗制一切輿論空間,“滅仁義”,去除一切道德標準。


考法家學說核心,大約可以“法、術、勢”三字概之。“法”即依靠對所有人皆公開的成文法治國,名義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家充分了解政治無非是懲罰和獎賞的藝術,尤其是懲罰的藝術,故重罰輕賞。法家也想君主守法,但卻缺乏有效制約。因此,君主可超然法律之上,隨意變更法律,其餘人等只有服從的義務,所謂“立法者,君也 ;守法者,臣也 ;法於法者,民也”。這與現代西方法治精神完全背離,因為在後者看來,包括統治者在內的所有人都應當遵守法律,而這法律的合法性又來自於民眾的同意與授權。


術與勢可以合論,無非君主的權術之道。所謂“權勢者,人主之獨制也”、“權勢不可以失人”,如果君主不能強制臣民,則失勢 ;如果君主不能有效控制官僚行政系統,則無術。法家從國家利益與君主權力出發,依靠“法、術、勢”的綜合運用,意圖打造一個冷酷而強大的帝國。它幾乎沒有考慮到個人權利與自由,甚至取消了私領域的存在,而法律也淪為君主強制臣民的工具。

雖然人類學家指出,在人類早期文明社會中制訂的法律多較近現代嚴酷,但法家之嚴刑,仍令人瞠目。漢沿秦律,雖有修改,仍非常嚴苛。據《漢書·刑法志》記載:孝武帝時可判死刑的犯罪事項多達 1882 條,而可以附比死刑的事項竟多達13472件!法家好用重刑的冷峻哲學,並非基於性惡論,而是基於全民戰爭時期對匱乏資源的爭奪。法家將人視為手段而非目的,因此冷酷無情。即使採取利民措施,也只是因為這樣做有利於君主,正如《管子》所云:“上所以愛民者,為用之愛也”。


僅靠法家,不足以長久維繫帝國統治,秦帝國的滅亡即是明證。自漢以後,儒法合流,歷代君主利用儒家“政以為民”的公理辯護統治合法性,同時按照法家嚴密控制人民以確保王朝永存之原理以指導行政。如此,道德絕對主義與法律絕對主義連接起來,而將專制政體置於堅實的基礎之上。


今天在我們看來古代法家的“依法治國”有其進步成分,比如確立法律應該公開、罪刑相等、不追溯既往等標準。而至少在理論上,君主本人也應該遵守法律,其餘各色人等,無論貴族還是庶民,都應無差別地接受法律約束。但是,由於法家強烈的國家主義色彩與去道德化的基調,使得法律最終成為統治者意志和國家利益實現的工具。法家的“依法治國”,只是以法律維持專制統治,較之西方訴諸於個人權利與自由的法治,相去不可以道里計之。不過,要求古代法家有今天的法治觀念,實在是不情之請,他們所處的時代,根本沒有產生法治的可能性。


在戰國與秦代,只能產生法家這樣的君主專制學說,其實現也需要兩個條件 :強大的武力與賢明的君主。沒有強大的武力,就無法實現國家統一與日常管控 ;沒有賢明的君主,則勢必濫用法、術、勢,以致亡國殺身。法家標榜“依法治國”,卻飽含依靠暴力而實施人治的意味,註定無法結出法治的果實。


以此觀之,戰國及秦代的“依法治國”,或許正是邁向大一統政治格局的早期跳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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