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同样是经济补偿诉求,为啥是两个部门处理,原来有这样的澳密


(案件提要)案例一、小王2017年3月到一家机电公司上班,签订了3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即2017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约定月工资2800元。到了2019年5月,小王认为公司这两年效益好,却没给包括自己在内的员工合理增长工资,更为严重的是公司不按规定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未休假的也不给经济补偿,自己合法权益没有保障受到侵害。为此,小王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同意了,但在结算工资时,小王提出要经济补偿金7000元时,公司不肯支付,认为小王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法律规定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公司做法合法。小王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经调查小王和公司经济补偿存在争议,不是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权限。所以给小王出具了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建议书,建议小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二、张女士与外地一家销售公司签订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职责是负责公司产品在本地区销售工作,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另外加销售提成。2019年3月,由于产品销售成绩不理想,公司提出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张女士同意但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公司也同意了张女士的要求。但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公司以种种借口拖着不付张女士经济补偿金。无奈,张女士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但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暂时无法支付。为此,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给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五天内付清张女士10000元经济补偿金。三天后,张女士就领到了经济补偿金10000元。

(案理分析)上述两个案例的诉求都一样,都是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经济补偿金。却不是一个部门处理,而是分别由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两个部门来处理。很多人不太明白其中究竟怎么回事?其实从表面上看两个诉求是没什么差别的,但实质上差别很大,不能等同而语。小王的经济补偿金诉求,公司是不认同的,存在着较大分岐的,也就是说有争议,案件性质决定属于具有争议裁决权的仲裁委员会来处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是无权处理有劳动争议纠纷的,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但是张女士的经济补偿金诉求跟小王就不一样了,公司对经济补偿金及金额同张女士是一致的,不存在争议,只不过是公司不愿意支付,拖欠着。所以,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责令公司责令限期支付张女士经济补偿金。

(明法提醒)《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现实生活中,员工认为自己劳动方面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要根据侵害情况到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简单一句话,就是用人单位认同自己主张的,比如拖欠工资、扣押证件等,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不认同自己主张的,双方存在争议的,这就不能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了,只能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由仲裁庭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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