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銷售假口罩!北京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

今天(28日)下午,在北京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佈會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藍向東通報4起妨礙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

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一個半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刑罰,並處人民幣一萬元至十五萬元不等罰金。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劉某某在本市通州區某小區暫住地內,利用微信號編造其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後到公共場所通過咳嗽方式向他人傳播的虛假信息,通過微信、QQ傳播,直接覆蓋人員2700餘人,並被其他個人微博轉發。公安機關掌握該信息後,立刻採取了相應緊急應對措施。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致使相關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其行為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法院依法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2020年1月27日12時,被告人孫某某預謀打印虛假宣傳材料3000份,在本市西城區多地張貼、散發,假借“市希望工程辦公室、市志願者協會”之名,以“為抗擊新冠肺炎募捐”為由,謊稱已聯繫到口罩等物資的購買渠道,

騙取他人向孫某某微信個人賬戶轉款。截至案發,尚未有錢款轉入被告人微信賬戶。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某、蔣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同預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假冒慈善機構的名義,以賑災募捐為由,欲騙取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鑑於孫某某、蔣某具有犯罪未遂等情節,法院依法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8日間,被告人楊某以營利為目的,在明知石某某購買大量口罩用於捐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線的情況下,向石某某銷售一次性使用口罩,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5萬餘元。後兩家受捐贈單位告知石某某所捐贈的口罩不符合防護要求。經核實,涉案口罩均系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豐臺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購入大量假冒註冊商標的口罩並銷售,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其行為已

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楊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明知口罩是疫情防控必需品,且用於捐贈疫情防控一線,為謀取非法利益仍銷售假冒口罩,其行為嚴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可能危害他人健康,社會危害性大,社會影響惡劣。法院依法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依法處理;隨案移送的假冒口罩沒收銷燬。

2020年2月16日9時許,被告人郭某在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內,拒不配合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辦理小區臨時出入證的管理措施,並因此與社區工作人員劉某某發生爭執,郭某用手擊打劉某某頭面部。後民警王某、胡某某依法將郭某傳喚至警務站,郭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對民警王某實施踢踹行為。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疫情防控期間,不服從管理,以暴力等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法院依法判處郭某拘役一個半月。

北京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嚴格貫徹落實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依法從嚴從快審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有力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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