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农村的“自留地”是什么意思?

豫南小平


"自留地",是一个特定的社会及历史留下的产物。

所谓“自留地",并不是你想要留下就可留下的土地,是集体按政策规定的数量内,向每家每户有耕田的农民提供的一块土地。

这快土地的使用权归农户所有,而且不收取任何的费用,即是没有任何税费及上调任务的,白白给你使用的土地,前提是你只能种养殖,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及性质。

要弄清什么叫"自留地",先从我国农村土地的历史状况开始。解放初期,我国实行了著名的"土改"运动,即土地改革。把农村所有可耕作的土地平均分配到以户为单位的农民手中,称为“单干户"。后来单干势单力簿,不适应社会发展,联合几户人在一起共同耕作,称为“互助组"。由几个"互助组"联合起来,称为“合作社"。由合作社进一步过渡到人民公社(大集体),分到农民手中的土地,又完全回归到集体。

当时一切都是实行计划经济,种植什么靠上级安排,农民没自主权,也没有办法种植一些适合自用的东西。因此就产生一种地供农民自我选择种植自供自给的土地,名叫“自留地"。当然自留地面积很少,一般每人不超过2至3分地。


第三只眼看世间百态6


农村的“自留地”从字面意思上讲,就是自己选择留下来的土地。它是在土地包产到户的时候,也就是国家统一承包分配土地的时候,村集体允许农民每家每户选择一块土地留下来自己使用,说白了就是每家都留有一个菜园子。


自留地权属关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自留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自留地使用权一般跟宅基地使用权是联系在一起的,房子在,宅基地就在,自留地也在,房子不在了,宅基地也就相当于自留地,户口迁出农村的人员如果没有房屋,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地与承包地的区别。

1、自留地无使用期限,农民选择留下来,可以无期限使用,跟宅基地性质一样具有无偿性、永久性使用权。自留地不参与土地确权,不参与土地再次承包分配,也就是说,即使土地承包期到期后,政策要收回承包地统一重新承包分配,自留地是不拿出来重新分的。2018年,我们村进行土地确权,每家人的自留地都没有参与确权,没有上土地证。

2、承包地有一定承包期限,农民在承包期内有使用权,承包期到期后,村集体有权收回承包地打散重新分配调整。


自留地特点及用途。

1、自留地特点一般都是以宅基地就近选择,大多数自留地都是自家房前屋后的土地,或者说离自家房屋比较近的土地。

2、自留地主要用于种菜、搞家庭养殖、种果树或者堆放各种农用物资稻草、玉米草等。

总之,自留地的权属关系跟宅基地是一致的,所有权都属于村集体,农民有宅基地使用权就有自留地使用权。自留地跟宅基地一样不能自由买卖,将自留地出售给他人的,将永远不能重新获得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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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不请自来!

自留地!按字面意思上分析,就是在那个特殊的年代,由各级政府,大队,生产队分给社员的土地,称为地留地,一但分得后,农民就有永久性的使用权,而且可以继承,不再接受政府的重新分配和重组!

那么再那个特殊的年代,缺吃少穿,粮食产量又那么低,国家为什么还会给农民,分配地留地呢?


正因为在那个特殊的年代,党和国家了解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太苦了!在那时,可不象现在,想吃什么,掏钱就能买着,甚至足不出户,就能买到自己所需的东西!

在那时,有多种原因:一是农民们都忙着挣工分,根本就没有那个时间去买!

二,是在那个特殊年代,家家户户都会育有三到五个小孩,甚至有七八个小孩子的!就夫妻二人在生产队挣工分,到年终分红时,不超支就不错了,根本没有多少钱可分!所以根本就没有钱去买!

三,再说在那个计划经济体制下,什么都得凭票供应,就算有极个别劳动力多的人家,生活条件好的,你家有钱,如果没有购买证和票,你也是买不来东西的!
所以,党和国家,就在那个特殊的年代,按当时的人口,,按人头分了“自留地”,在我们江宁县,由于地少,在当时每个劳动力,分得了一分地的自留地!

当时我们家有,父母双亲和两个哥哥四囗人,所以分得了四分地的自留地!

自留地的用途,就是给你种菜种粮食的!但是千万不能搞投资倒把(注,当时把种经济作物,称为投资倒把!政府是要割资本主义尾巴的!)。记得当时本村有一户村民,在他的自留地里种植了甘蔗,在甘蔗长成大甘蔗后,眼看就快要收挖干蔗了,突然有一天,来了几个戴着红绣章的人,到了甘蔗田里,手脚并用,把所有的甘蔗都踩断了……!自留地的主人是欲哭无泪啊!眼看就要丰收了,却被糟蹋了!
自留地,也得分地区!本人是60后,由于本人生活在南京市江宁区,自从本人出生后,我们江宁区,就再也没有重分过自留地!所以据我所之,在我们江宁区,65年以后出生的农民是没有自留地的!

但是本人的老婆,是我们家门口,紧一河之隔(秦淮河)的溧水区,她们在1985年的二次土改时,却分得了一分地的自留地!

所以说,自留地,虽然是党和国家,为了使农民的生活,更上一层楼,也是特殊时期的产物!但也是各地区各办的风格!并非一刀切!

本人观点!


三农问题探讨者


我在一个大农村长大成人。从1979年起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分成农户,每个农户不仅承包了责任地、责任山林,还承包商了宅基地。然而,“自留地”的存在是相当特定的。在我们村里,他们基本上是具有的自留地。

那么什么是“自留地”?在法律性质之上,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团体分派给其成员长期采用的土地。它是一种家庭副业,可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制造各种农副产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适当补充。同时,明定每人的自留地不准多于当地人均耕地的5%。

根据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私有地块、私有山丘、私有草原均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不准租赁、出售、交易,不准擅自用作农地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制造的产品由农民出租,国家不征税农业税。

根据土地承包商的有关法律法规,牧民所有和掌控的牲畜,不准在地方政府明定的免税点之内征收和分配。私有土地、私有山丘、私有草原的经营权受国家保障,不准随便侵害。

总之,自留地的经营权受国家保障,任何人不准随便征用。(完结)


一般


我所知的“农村的自留地”:这是中国六十年代农村特有的专用称谓,也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的专有名词。

中国六十年代过来的人都知道,那个时期是内外遭灾,外有苏联施压,内有自然灾害,既要还外债,又要抗内灾,人们过着一贫如洗的日子,家中无粮,三餐无饭,吃糠咽菜,汤汤水水度日,由于肚里无油无水,所以人们面黄肌瘦,身体浮肿,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但凡过来人,现在都不会浪费粮食,挂在嘴边的一句口头禅就是:六十年代能有这个吃的东西就不错了!

面对人们日益下降的身体状况,政府决定将集体掌控的土地,按家庭成员分给农民独自种植几分地,这就是当时农村的自留地。农民分得了几分地欣喜若狂,大大调动了农民为自己种地的积极性,虽然就几分地,可是能解决一家人的温饱问题,春种,夏锄,秋收,一年四季打理的很精细。说实话,自留地的出现,使得农民手中有点粮食,不至于饿死了,所以城里人很羡慕,有不少人抛弃了城市生活,回到农村,就是为了得到几分自留地,去解决吃饱肚子的问题。

时过境迁,今非昔比,六十年过去了,但那时没有饭吃的日子仍然历历再现,农村种过自留地的人有的已逝,有的也年逾古稀,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此事古难全,但愿人长久, 千里共婵娟。



李蓉


“自留地”这个词出现在当时承包到户的大集体的后期,当然也有很多地方没有听说过自留地,还有很多地方将“自留地”称之为“菜地”等等!但是他们的作用是一样的。

什么是“自留地”

由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分发给个人,但它的所有权为集体,个人只有其使用权,没有买卖权!




“自留地”的作用

自留地的出现是大集体时期的一个人性化的设计,它是处于每家每户的生产生活需要,根据每家每户人口的不同而分的地,它可以种菜可以种粮食,可以种一切允许种的东西,国家也是出于鼓励每家每户积极生产而分配的“自留地”。

“自留地”有没有使用年限

“自留地”是个承包地有区别的,承包地最终解释权是国家,并不属于个人,而且它到了一定的承包年限,政府是有权利将它收回去的!而“自留地”和宅基地是不一样的,属于集体而不属于承个人,他有使用年限,国家是会收回的!

以上是阿坤对于“自留地”问题的分析,欢迎有不同观点的朋友评论区交流!


阿坤乡野说


“自留地”的农业的术语之一,自从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后,我了方便村民生活,种植蔬菜或者其他作物需要,由村里集中统筹分配给农民可以长久使用的少量土地!一般,在笔者的家乡,每户村民大多能分到1~3分自留地,这满足了广大村民自给自足的蔬菜种植!

不过,根据“土地管理法”中,三权分置明确了,农村的土地归属村集体所有,而资格使用权为本集体内村民所有,因此,对于自留地来说,原则上农民不具有处置权,只拥有资格权以及使用权,因此,私自改变自留地的土地属性,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农村“自留地”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一方面自留地的存在,农民对于生活的蔬菜瓜果可以实现自给自足,有利于降低农民的生活压力;另一方面,农民也可以将自留地种植的蔬菜瓜果带到集市上出售,有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降低蔬菜瓜果等供应紧张的状况,有利于维持蔬菜供给的平衡!另一方面,自留地的存在,符合千百年来农耕习惯的延续,有利于农民发展副业,持续为农民增收!因此,自留地的存在符合农民的基本诉求!

(以上仅为笔者个人观点,图片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农田纪


农村的自留地是村集体为了照顾农户能有一个种植小菜园的地方划拨给农户的“特殊”耕地。这个耕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但农户拥有长期使用权;这个耕地的长期使用权一般是以“户”为单位的,并且,在需要缴纳农业税的年代里,这个自留地是免交农业税的。


农村的自留地政策最早实行于1959年,在当年5月,中央发布了《关于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发展猪鸡鹅鸭问题的指示》和《关于社员私养家禽、家畜、自留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根据这两个指示精神,将一部分耕地做为自留地分配给了社员用做发展家庭养殖业。但在1960年的春天,全国刮起了一阵“共产风”,自留地的耕种权重新收回了集体所有。

直到1962年,国家又出台了一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依据这个条例草案的规定,全国各地的村集体又按照整个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七的比例将一部分农田重新划拨给了农户管理。



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深入开展,社会上兴起了一切归公的热潮,所以,全国各地再次将自留地收归了集体。不允许每家每户再私自耕种。


1981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济的报告》,该《报告》才又一次明确了自留地的“地位”,于是 ,一些生产队才又按照生产队总耕地面积的15%划拨出了自留地,并分配给了农户用于农户自己种菜。但是,有一项特别规定,那就是“不允许农户私自在自留地上挖沙、取土、建房、造坟”。

据老胡得到的消息,在十多年前,一些地方又擅自收回了农民的自留地。如今,一些农村的农民根本就没有自留地。包括老胡所在的村子也是这样。



综上所述,自留地是村集体划拨给农户自己管理、用做蔬菜种植的土地。它的产生一波三折,历史色彩非常浓厚。现如今,相当一部分地方又没了自留地这一概念,自留地与承包地已经没了区别,况且,农业税已不再征收。所以,再说什么是自留地已无意义。


老胡说三农


说起“自留地",勾起了我尘封多年的记忆。

在人民公社化阶段,国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农村把一小部分地划归社员,我们这里也就是每人二三分地,允许个人自主种植农作物和蔬菜,并且不用纳粮交税。正是因为有这些自留地,才使我们度过了粮食短缺的困难时期。在某种意义上说,自留地是我们的救命田。那时,农业生产水平还不高,粮食品种单一落后,化肥供应不足:尿素大多是从日本进口的,每年给生产队分配一奌,价格为O.225元/斤。个人要买,必须“走后门"。因此,粮食产量不高。加之严重的自然灾害影响,粮食奇缺。市场不允许开放,即便有钱,也买不到粮食。生产队每年所产粮食,先给国家交完公粮,再由公社审定分配方案。比较好的生产队,每年每人囗粮麦秋粮合计也就二三百斤。油菜每人最多按3斤菜油一一9斤油菜分配。记得有一年,某生产队夏粮算下来,每人分12.9斤。就这样,公社领导还让我(当时我在公社工作)和几个同志,下队去催交公粮。他说,不交公粮,还和国家没一点关系了?设办法,只得催着他们多少交了一点粮一一也就是象征性的。

这些自留地,大多数人都种玉米一一麦面虽好吃,却没有玉米产量高。人们在自留地中,精耕细作,务庄稼象绣花一样。粮食产量比大锅饭的生产队高出许多。就这样,自留地让我们度过了难关。包产到户后,又过了几年,才把自留地收归集体,纳入集体土地面积内统一分配。那时,粮食困难之关早已过去,自留地也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我们怀念自留地,感恩自留地,但绝对不希望再拥有自留地。








天下第一愚768


 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集体,1960年以后逐步恢复。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同时还规定有荒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划拨适当数量的自留山,以鼓励农民植树造林。在牧区,集体牧民可划拨小片自留草场,用于饲养一定数量的自留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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