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一個口罩引發的罪案,北京知名老總被抓!發國難財,應依法嚴懲!


一個口罩引發的罪案,北京知名老總被抓!發國難財,應依法嚴懲!

據經濟觀察報昨日報道:北京知名大型連鎖藥店——北京京海康佰馨醫藥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康佰馨公司董事長李東等22人,大發國難財,銷售假冒3M口罩目前已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2020年鼠年春節,新冠肺炎疫情爆發,舉國上下、同仇敵愾、全民抗擊疫情之際,北京康佰馨公司董事長李東等人無恥之尤,大發國難財,“知假販假”,以假充真,購買了58萬餘隻假冒的3M牌口罩銷售以賺取“黑心錢”。不帶呼吸閥的假口罩進價1塊錢一個,帶呼吸閥的2塊錢一個,轉手銷售有的賣7-8元/個,有的賣到了十幾塊錢一個,雖東窗事發,然大批假口罩,已銷往北京、天津、河北等地,非法銷售金額竟高達人民幣430多萬元。按均價10元一個估算,目前大約有43萬人民群眾

戴著毫無防護作用的口罩在抗擊新冠肺炎病毒!

一個口罩引發的罪案,北京知名老總被抓!發國難財,應依法嚴懲!

目前,李東等人以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被逮捕、起訴。眾所周知,口罩屬於醫用衛生材料即醫用器材,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屬於“特殊產品”,銷售假口罩,應當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偵查、起訴,為什麼司法機關卻以一般的“銷售偽劣產品罪”偵查、起訴呢?難不成搞錯了吧,其實不然,原因如下:

一、“危險犯”

口罩的確屬於醫用衛生材料即醫用器材,李東等人賣假口罩的行為確實亦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掌管“生殺予奪、定罪處刑”之權的刑法規定該罪名是“危險犯”,也就是說只要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就涉嫌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構罪不要求必須有造成輕傷、重傷、嚴重殘疾、感染重症、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如果造成嚴重後果,依法“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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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結果犯

“銷售偽劣產品罪”,刑法規定該罪名是“結果犯”,也就是說行為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危害後果方才涉嫌構成該種犯罪,具體就是“銷售金額”。依據法律規定:以假充真,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也就是說,賣假口罩,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人民幣即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犯罪,本罪名構成犯罪是以“銷售金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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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想象競合犯

這是我國司法理論中的一個重要概念,看似複雜,其實不然。一言以蔽之,說的是一個行為同時符合兩個犯罪構成,也就是說一個行為同時構成兩個罪名,“

一女不能許兩夫”,怎麼辦?具體到賣假口罩案件,既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又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該當何罪?需要“包青天”做一了斷,這個“包青天”就是“想象競合犯”的刑事理論。

1、 “沒有革命的理論就沒有革命的行動”,“想象競合犯”刑事理論明確指引,“一行為觸犯兩個罪名,從一重處斷!”也就是說,賣假口罩行為觸犯“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兩個罪名,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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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誰狠聽誰的”,前進方向已明,我們比較兩個罪名的處罰輕重就行了。先看“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法律規定,“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後果特別嚴重”是指“造成感染難以治癒的疾病、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賣假口罩案件目前尚未見嚴重後果,只是造成數十萬人民群眾戴著毫無防護作用的假口罩在抗擊新冠肺炎病毒,“足以嚴重危及人體健康”的緊迫危險,按照“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只能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顯然不足以“懲罰犯罪、保護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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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看“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確是以“銷售金額”論成敗。五萬元構成犯罪,賣假口罩案件,銷售金額四百三十萬,按照法律規定,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就處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至此,“水落石出”,就本案而言,“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罰較重,可以“匡扶正義”!

鼠年來到,瘟疫肆虐;泱泱中華,不屈不撓;制度優勢,精準防控;戮力同心,全民抗疫;國難當頭,竟有敗類;販賣假貨,禍害同胞;無恥之尤,罄竹難書;無良黑心,決波難盡;依法嚴懲,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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