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一个口罩引发的罪案,北京知名老总被抓!发国难财,应依法严惩!


一个口罩引发的罪案,北京知名老总被抓!发国难财,应依法严惩!

据经济观察报昨日报道:北京知名大型连锁药店——北京京海康佰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康佰馨公司董事长李东等22人,大发国难财,销售假冒3M口罩目前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0年鼠年春节,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举国上下、同仇敌忾、全民抗击疫情之际,北京康佰馨公司董事长李东等人无耻之尤,大发国难财,“知假贩假”,以假充真,购买了58万余只假冒的3M牌口罩销售以赚取“黑心钱”。不带呼吸阀的假口罩进价1块钱一个,带呼吸阀的2块钱一个,转手销售有的卖7-8元/个,有的卖到了十几块钱一个,虽东窗事发,然大批假口罩,已销往北京、天津、河北等地,非法销售金额竟高达人民币430多万元。按均价10元一个估算,目前大约有43万人民群众

戴着毫无防护作用的口罩在抗击新冠肺炎病毒!

一个口罩引发的罪案,北京知名老总被抓!发国难财,应依法严惩!

目前,李东等人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逮捕、起诉。众所周知,口罩属于医用卫生材料即医用器材,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属于“特殊产品”,销售假口罩,应当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侦查、起诉,为什么司法机关却以一般的“销售伪劣产品罪”侦查、起诉呢?难不成搞错了吧,其实不然,原因如下:

一、“危险犯”

口罩的确属于医用卫生材料即医用器材,李东等人卖假口罩的行为确实亦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掌管“生杀予夺、定罪处刑”之权的刑法规定该罪名是“危险犯”,也就是说只要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构罪不要求必须有造成轻伤、重伤、严重残疾、感染重症、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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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果犯

“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规定该罪名是“结果犯”,也就是说行为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危害后果方才涉嫌构成该种犯罪,具体就是“销售金额”。依据法律规定:以假充真,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也就是说,卖假口罩,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即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本罪名构成犯罪是以“销售金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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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想象竞合犯

这是我国司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看似复杂,其实不然。一言以蔽之,说的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犯罪构成,也就是说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两个罪名,“

一女不能许两夫”,怎么办?具体到卖假口罩案件,既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又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该当何罪?需要“包青天”做一了断,这个“包青天”就是“想象竞合犯”的刑事理论。

1、 “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想象竞合犯”刑事理论明确指引,“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从一重处断!”也就是说,卖假口罩行为触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两个罪名,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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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谁狠听谁的”,前进方向已明,我们比较两个罪名的处罚轻重就行了。先看“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法律规定,“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后果特别严重”是指“造成感染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卖假口罩案件目前尚未见严重后果,只是造成数十万人民群众戴着毫无防护作用的假口罩在抗击新冠肺炎病毒,“足以严重危及人体健康”的紧迫危险,按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只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不足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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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看“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确是以“销售金额”论成败。五万元构成犯罪,卖假口罩案件,销售金额四百三十万,按照法律规定,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就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至此,“水落石出”,就本案而言,“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较重,可以“匡扶正义”!

鼠年来到,瘟疫肆虐;泱泱中华,不屈不挠;制度优势,精准防控;戮力同心,全民抗疫;国难当头,竟有败类;贩卖假货,祸害同胞;无耻之尤,罄竹难书;无良黑心,决波难尽;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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