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对于业务真实,但无发票的支出,财务和税务如何处理?这类费用都包括哪些?

健哥他说


对于业务真实,但无发票的支出,理论上财务可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据实入账,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有的需要做纳税调整,有的不需要,这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小额零星业务支出可以凭收据据实入账,税前列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目前大部分地区执行的标准是每日不超过500元的规定。

题主提到的个人上门维修电脑、零星采购、私人提供的盒饭等业务就可以按小额零星业务的规定执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可以税前扣除。

比如:请个人上门维修电脑花了50元,可以让收款人写个收据,注明收款人、收款事由、收款金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经办人可以凭此收据办理报销手续,企业可以据此入账,并可以税前扣除。

2、违约金支出可以据实入账,税前扣除。

企业可能遇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违约,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这项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企业可以凭双方签订的销售或服务合同、收款方开具的收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据实入账,也可以税前扣除。

3、需要分割的费用,可以凭分割单据实入账,税前扣除。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业务发生时没有取得发票,后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发票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金典财税


只要是真实发生的业务,一般情况下优先考虑的是获得正规发票,但是有些事项无需发票也可以入账。发票是最重要的税前扣除凭证,但不是唯一的扣除凭证。税前扣除凭证还包括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财务上处理一般参照会计准则,如果与税务处理不一致的,根据税务规定处理账务。


自然人个人从事小额经营经营业务,可以无需开具发票。

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明文规定,个人从事小额经营业务,付款方可以凭借发票或者内部自制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自制凭证是指收款凭证,只要载明收款方名称,证件号,收款金额即可。小额零星业务具体就是指500元起征点以下的零星业务。

所以,企业临时向小摊贩采购蔬菜,临时雇人维修个水管、电脑等,只要金额在500元以下,就不必一定用发票入账。

企业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必一定凭发票入账。

最常见的例子就是房地产企业竞拍政府出让的土地。这类事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是不必获得,也无法获得发票的。只需要凭借财政票据和其他相关资料,即可以在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发放员工的工资,也不需要发票入账,只需要按照工资单,通过金融机构发工资就行了。

企业从境外采购货物或者劳务、服务的,可以凭借对方开具的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有些企业经常性从境外采购,但是很多境外地区是没有发票的。企业可以凭借具有发票性质的票据或者其他税款缴纳证明作为扣税凭证。

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不凭借发票扣除。

这种特殊情况是指,企业虽然发生了真实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但是没能及时获取发票,或者获得的发票不合规。在次年汇算清缴最后期限之前,可以补开发票。但是不幸的是,对方企业倒闭了,或者非正常了,走逃了……

那么,企业可以凭借一些证明资料,就能税前扣除,而不必一定拿到发票。

必要的资料包括:

1、无法补开等证明资料,例如对方倒闭了,破产了,被吊销执照等的证明材料;

2、相关业务的合同、协议;

3、通过非现金当时支付的付款证明。

上面讲的特殊情况下,企业没有发票,只要凭以上证明资料,也可以正大光明地在税前扣除。


税收之家


对于业务真实,但无发票的零星支出,财务和税务如何处理,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已有详实的条款,遵照执行即可!

现实经济生活中,在大众创业小微企业占比大的背景下,一些真实发生的零星开支取得发票确实有难度。很多财税人员对相关规范没有掌握,出现迷茫和忐忑在所难免!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遵循两种方式,即代开票或者不开票!

增值税关于零星应税项目明确了范围和金额,针对500元以下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同时可以由卖方或者买方(代)向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款凭证)!虽然,所得税前扣除规范有500元以下的支出,没有发票可以扣除的描述,但销售方是否月、次超标,购买人无法获知!笔者建议税前扣除任以发票为准!

一、代开发票

1、会计处理

根据代开的发票(收款凭证)和销售清单据实入账,记相应科目,与普通核算无差异!

2、税前扣除

真实的经济业务,据发票(收款凭证),根据具体的经济业务关系和税前扣除规范,判定是否扣除!

二、不开发票

1、会计处理

根据销货方白条收据或者自制原始凭证,据实入账!

2、税前扣除

根据所得税前扣除规范,白条对应的支付项目,调增相应成本费用项目!

三、综述

凡是取得营业执照有税务登记信息的经营主体,依法可以开具发票的,购买方唯一依据发票才能税前抵扣!依法不用取得税务登记的单位,以收款收据税前扣除。自然人从事零星小额应税业务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可以白条税前扣除,但购买人怎么判定其日不超过500元?谨慎原则,无论自然人当天是否超500元,购买人还是去税局代开发票(收款收据),很据发票税前抵扣!


顺通财税段贤明


发票不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只是税前扣除凭证中的重要凭证之一。

税前扣除凭证如下:内部凭证(工资表、折旧、摊销清单等)、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银行利息、境外购买货物、劳务等)、分割单(分摊的水、电、房租等)等。可以看到,不是所有的支出都有可能取得发票。

28号公告第9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8号公告第9条的解读

这个文件发布以后,很多人觉得就可以不用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了,这个是非常大的误读。发票一向是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之一,但不是唯一凭证。比如职工的薪金支出、五险一金支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的土地出让金等,都是在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基础上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如果对方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那么企业的支出必须以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也就是,不管对方是企业等单位、组织,还是个人,只要是属于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的经营户,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时,仍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8号公告第9条对可以不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的规定,可以细分出两种适用对象。第一种, 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第二种,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01 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二条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均应当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从上面的条款可以看出来,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对其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时,可以凭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2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根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二条规定,个人其实不是指全部个人,而是仅指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个人(类似于增值税中的其他个人)。

由于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办理工商登记的同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也就是说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应税项目支出应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那么是不是所有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都可以不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28号公告第9条说的很明确,只能是在其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的情况下,才可以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于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个人纳税人,实行按次(日)征税,而增值税征管政策对于按次(日)纳税的个人规定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对于企业日常管理来说,要判断对方是否是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对方的销售额是否不超过增值税的起征点,是一件执行难度大,成本高的事情,慎重决定选择对方单位和个人,同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防范由此带来的涉税风险。

总结

企业发生的支出,对方是无需税务登记的企业或者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可以不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以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有怎么证明对方属于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由于个人是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所以尽量让对方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除上述情况下,企业发生的支出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收到发票的时候一定要审核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同时关注发票上面的各项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开户行、货物信息、备注栏等是否填写完整、准确。如果收到的发票不符合规定,让对方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墨非鸣


虽然现在发票仍是我们入账和税前抵扣的首选,但能够用于税前抵扣的凭证,不仅仅局限于发票。

除了正式发票以外,其他的一些凭据也是可以用于做账的。

比如,一些仅仅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预收了定金,支付了欠款等等。或者,在一些情况下的违约金,并没有涉及到应税项目,那么可以以法律文书,银行回单等来作为做账的依据。

以下列举一些常用的,可以没有发票的事项。

主要是三个大类: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政策有特殊规定的。

1.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比如职工工资支出、公益组织捐赠支出、违约罚没支出、股息红利支出、内部成本核算单据、资产折旧摊销、制造费用归集等等。

2. 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自然人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劳务支出、违法的罚没支出、政府的税费支出、向境外支付的款项、在境外的消费支出等。

3. 政策有特殊规定的:

对铁路公司的支出、对军队的支出、机票支出、公用劳务、水电等的分割单、重组当中涉及的货物等等。

下面着重说明两个,这两个可以解决企业经常遇到又很头痛的问题。

1. 28号公告所称的小额零星: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举个例子:

单位临时去小摊上买了点水果作茶点,金额不超过500元,那么可以标明收款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单位如果是长期大批采购蔬菜,来食堂做菜,那么最好是在个体工商户那里采购,并取得发票。

2. 分割单的运用:

很多小企业可能有跟别人共用水电或者共用劳务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也许对方会采取分摊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共同接受劳务的其他企业可以用分割单和其他外部凭证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当然,如果考虑到增值税的问题,可以要求对方分别开票,或者对方开票给一家企业以后,企业之间再按照分摊额开票。具体情况具体讨论。

以上列举了一些常用的没有发票的情形,因为去年的28号公告中,对税前扣除凭证有了很多明确的说明和规范,所以,企业在操作时候,尽量按照公告来。在汇算清缴的时期,如果还有拿不准的情况,那也及时与专管员沟通,以尽量让企业所做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能够扣除。

我是财会小童,与您分享我的观点,欢迎关注,共同进步。


财会小童


[困困账坊认为]:财务与税务的差异缘于依据的原则不同,会计利润是当期所有债权债务的反映,在“权责发生制”的影响下突出的是当期经营成果,而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则更像是”会计利润“调整后的体现,在法律“强制力”的保障下,无须考虑太多的“估计”,真金白银的“现收现付”才是它需要的答案。所以账务处理产生的费用并非都是税法所认可的,而既便是在“以票控税”的监管理念下,也并非所有的“费用”只有以“发票”为载体才能扣除,下面就从时间差异、政策规定、费用的其他表现形式进行阐述。

一、时间差异:

税务上的费用是从实际出发,不侵蚀国家税基的前提下进行的考量,所以比如产品质量保证、未决诉讼、对外提供担保等“预计负债“虽说在会计上确认为企业的损失,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是会作为企业的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从而弥补因为计税需要破坏了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像这样无法预测但却真实存在的“金额”企业是不可能通过"发票"给予提前列支的,只有当实际发生时才会扣除。

二、政策规定:

国家为了完善研究开发费用制度,提高科技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比例,引入了“加计扣除”这个概念。即便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有同样的优惠政策,在对“土地增值税”计算时,可根据取得支付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与开发成本之和多扣除20%,从而大大的减少了计税依据,减轻了企业负担。

三、其他凭证:

比如“折旧”,随着生产经营的延续会损耗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价值的降低要在财务报表中反映,此时“损益”凭证不是“发票”而是企业单位自制的“固定资产折旧清单”,有了它不仅使企业可以对设备状态进行全面把控,也会让监管机关一目了然。

再比如“应付职工薪酬”,它是企业进行“避税”的贯用技俩,但却不是用“发票”作为“原始凭证”,“银行回执单“、”工资表“是最常用的方式。

综上所述:为了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与资金周转情况,”发票“是体现企业运动的最好轨迹,但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又有“税收优惠”加成,两者对于“纯利润”的思考是不一样的。

(朋友关注1下,我会更加努力,第145次谢谢你的鉴赏 )


困困账坊


这个问题着实可以从两个维度去看。

首先是财务核算。

核算首先满足的是信息披露的需要,会计准则的要求是起到规范和标准的作用,但真正的约束力其实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上市公司、国企、央企、地方性企业,信息披露的职责要更明显,监管机构、投资人,对信息披露质量的要求也就会更高。那如果是小私企,财务的账务处理,也有输出报表的目的,但报表的阅读者更主要还是集中在公司管理层,或者有融资需求时,提供给资金提供方。但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明显没有上市公司那么严格。自然,账务处理的标准也可能就降低了。

在规范的账务处理流程里,业务的真实性是第一原则,那为了保证真实性,要求有原始单据作为账务处理的附件,并单独保管,以备后期查阅用。因为增值税是中国最重要的一个税种,增值税所涉及的业务范围也最广,所以,潜移默化地,就认为发票是最重要的附件,也是最重要的凭据。

可在实务中,并非只有发票可以作为附件,有其它真实业务凭据作为附件也是合规的。比如,与个人之间的采购,如果金额比较小,那只要有签字的入库单据,或者协议之类的,完全可以正常入账。再比如,个人报销类业务,发票丢失,那有按照公司制度补相应的审批手续,也是可以作为入账凭据的。

最典型是以前私企老板写欠条、借条之类的单子,从账务处理角度,也并非不可以,只不过有其它方面的违规而已。


其次,则是税务扣除的要求。

相比账务处理,这会是企业更关心的。因为只要企业还在正常经营,就会牵扯到纳税的问题。那税务机关对申报纳税的数据质量就会有要求。增值税的计算、抵扣,全程以增值税发票为载体,这个自然是毫无争议的。另一个比较关键的就是所得税。

会计核算角度计算出来的利润,并不一定就是所得税计税的利润,还需要依据所得税法做纳税调整。这个调整可能是调增,也可能是条件。其中,与税前费用扣除息息相关的一项,就是确认费用的业务,有没有真实合规的凭证,如果没有,那就必须在税前扣除。比如,会计核算的利润是100万,但其中有一项费用是10万,如果这10万的费用,没有发票,也没有其它的凭据,只是老板手写的一个单子,那极大可能就不能做税前扣除,最后真实纳税的利润就会变成110万。

这里,最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自然是增值税发票。所以,如果对方能提供发票那无疑是最好的。可对方如果是自然人,那也可以用其它反映业务真实性的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在所得税税法中,也没有说必须是发票才能扣除,而是说真实凭据。那合同、入库单、转账单之类的也同样是真实凭据。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文,也有提到,个人从事小额经营业务,付款方可以凭借发票或者内部自制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实际业务中,对于不是税务稽查重点抽查对象的公司,只要每次的纳税申报不出现异常状况,抽查的比例是非常低的,也就意味着,只要是真实业务,即便也没有发票,也完全可以用其它合规的凭据现在税前扣除。即便税务稽查抽查到了,只要能证实业务的真实性,那就有沟通的余地,尤其是在金额比较小的情况。

那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大额业务,比如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设备采购,或者维修服务,对方还不提供发票的话,就会有极大的风险。一旦被认定为不能税前扣除,20%的所得税对利润的影响会非常大。若是情节严重,还涉及滞纳金或者罚款,那损失只会更大。


所以,无论如何,规范经营是比一味避税更重要的,不要因小失大。尤其是当下税务信息的共享,已经做得越来越精细了,给税务智能稽查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康愉子


关注本人头条号,你咨询的问题要回答的内容较多,详见@税务管家文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


税务管家


零星业务可以不用取得发票,可关注2018年7月1日颁布的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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